⑴ 江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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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规定是年满60岁的老人,其子女参加新农保,那么老人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如果子女已经参加了单位那种城镇养老保险,那么需要提供参保证明给当地办事机构,这样才不必参加新农保,而老人也可以享受养老金。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任务目标是: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2,政府补贴,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3、养老保险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实行了“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2、在筹资机制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3、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了弹性缴费标准,在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承受能力多缴费。
4、在缴费方式上,可灵活选择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5、在待遇发放上,实行普惠制补贴,即对试点开始时年满的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险资格后。每人每月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30元。
(2)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展阅读: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
“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
⑶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介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部署,结合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⑷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是在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举措的背景下由江苏省推行制定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新农保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农保试点从2009年起步,以后逐年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根据实际情况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力争所有涉农县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障计划,兼具保险保障和保费返还双重功能《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金筹集返还型保险到底划算吗?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消费型和储蓄型、返还型保险有什么区别?哪个好?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这也是新农保制度的核心。对于个人缴费,我国规定规定,目前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江苏省《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保持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并增设了600元的缴费档次,共设立了每年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于集体补助,《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总的原则就是除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全额补贴外,同时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江苏省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确定的55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今后,将根据财力增长逐步提高标准。为了给各地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留有空间,实施办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计算,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平均余命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参保人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⑸ 2009年12月30日,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出台,有效地推进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农
(1)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矛盾突出,农村养老问题逐渐显现,新农保的实施是解决我国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的必然选择。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新农保的实施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③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须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新农保的实施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必要选择。 (2)①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原则。③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作出最佳的选择。 |
⑹ 江苏省新农村养老保险
江苏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江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你母亲参加的这抄个不是新农保,是单位那种养老保险,交费高,将来的养老金高
养老保险交费以后不会银行账户的,将来办理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才有银行账户的
是否真假,你可以让你母亲带上身份证去镇社保中心那里查询,能查到交费记录,就是真的,不会有问题
⑻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江苏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
⑼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颁发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部署,结合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