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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养老金制度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2-01-11 01:01:25

A. 什么是英国职业养老金,定义能给下不

英国实行的是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包括公共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 pension)是由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给雇员提供的,包括确定受益型(Defined Benefit Plan,DB)、确定缴费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和混合型(Hybrid Plan)三种计划类型,绝大多数大公司提供的都是确定受益型(DB)职业养老金计划

B. 英国保险 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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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认证为英国《华文周刊》商业拓展部总监的安光系日前发表文章,介绍从天津到英国13年的老人曲大爷的养老故事。
这篇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网友惊叹安光系笔下描述的英国福利制度之优越的同时,也对文章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那么,发达国家究竟怎样养老,其养老制度又能给我国提供哪些借鉴呢?
英国:职业年金是养老金重要支柱
英国就业与养老金部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英国有13万退休人员每周只能领取7英镑的基本养老金,同时有13万人每周可领取200多英镑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在其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下,退休者每年领取基本养老金差额最高可达1万英镑。曲大爷每月领到上千英镑养老金并非没有可能,但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像他一样“幸运”。
目前,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等三个支柱构成。
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和“第二养老金计划”,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基本养老金已覆盖所有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形成“国民保险基金”。该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结余资金全部购买国债或存银行,禁止进行股票投资。第二养老金主要目标人群是非常规就业者,如中低收入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从业人员,任何已缴纳了基本养老金保费同时又没有职业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的雇员将自动加入第二养老金计划。在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第二养老金根据不同收入标准支付不同的养老金。
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仅能保证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大部分人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职业养老金。职业养老金自2012年10月起成为更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镑以上、年龄在22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的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3%,雇员本人缴纳4%,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职业养老金计划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职业养老金参与者占英国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经成为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个人养老金计划包括私人养老金、养老储蓄和个人寿险等。私人养老金主要面向众多中小企业,包括大量个体工商业者、自雇人士和非常规就业者,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个人养老金计划,并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关联,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德国: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目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此外,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美国:养老责任由三方共同承担
美国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保税)上交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
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
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日本:国民年金是养老金制度的基础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可以分为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公共养老金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中央政府承担公共养老金的全部行政管理费用,并且提供国民年金支出的1/2。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经济衰退致使公共养老金系统面临账户入不敷出的风险,政府被迫多次实施养老制度改革,私人养老金开始得到迅速发展。私人养老金分为企业型养老金和个人型养老金。私人养老金享有一定的政府税收优惠,种类较多,包括国民养老金基金、退休离职津贴计划、厚生年金基金、税收合格养老金制度等。
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它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每月需要缴纳1.33万日元。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则分别加入包含国民年金在内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缴纳金额为收入的17.5%,由职工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另外,还有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营经营。
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养老护理保险制度,国民只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65岁以后就可以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包括:上门护理、上门帮助洗浴、上门帮助康复、痴呆老人生活护理等。
新加坡:工薪者均参加公积金计划
1955年,新加坡开始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并设立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凡工薪收入者,无论是公务员、职员,都要参加中央公积金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目前缴纳的基数为: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一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
专家:中国应借鉴国外养老多元化模式
1889年,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0多年来,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形成了不同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近年来,为应对养老保障财务危机,很多国家都对其养老保障体系进行改革,总体趋势是构建多支柱、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姜向群此前做客人民网时指出,国外有些国家发展的养老保险模式覆盖了基本所有的人群,不仅仅是政府主办的养老保险,还有职业保险——就是职业年金制度,这种多元化模式值得借鉴。
有专家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日本充分发挥私人养老体制作用,不应等到公共养金已经不能维持的时候再发展私人养老金。中国地区差异巨大,完全依赖全国统一的公共养老系统是不现实的,应该考虑实行减税政策鼓励私人养老金的发展,调剂各地区各收入阶层对养老金需求的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秘书长齐传钧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你问企业职工,很多人不了解企业年金是何物。他不知道争取这个权利……现在基本上基本养老保险一只腿独大,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很小,缺腿,不平衡。”
“我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比较适合的模式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更准确地说是盎格鲁-美利坚模式,就是美国模式,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有很多特点更加适合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是碎片化的,而是一个大一统的制度,公务员和企业工人都在一个制度里,总统和清洁工在一个制度里,全国只有一个制度,不存在不公平和特权的问题”。
“另外,美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激励性比较好,大家的退休年龄都自愿延长。”郑秉文举例说,“我认识的一个美国教授,是养老金经济学的教授,2010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都70岁了才刚刚办完退休手续。一个社保制度,如果可以促进劳动供给,有利于劳动力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对经济发展有激励作用。显然,这样的制度是更加适合中国。否则,如果一个社保制度,使大多数人争先恐后地提前退休,满大街打麻将的、跳舞的,都是五六十岁退休的,这个社保制度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就肯定是负面的。”

C. 国外都有哪些养老金制度

由于人口不断减少和老龄化不断加剧,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长退休者的年龄也难以避免,很多国外的养老制度也不断的在改变。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国退休者的年龄将由过去的65周岁逐步过渡到67岁。所谓逐步过渡是指将延长的2年分为24个月。前12个月,用12年的过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的工作时间,这样在2024年即可过渡到66周岁时退休。后12个月分6年过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多工作2个月方可退休,这样到2031年时即可执行67岁退休的制度。

总之,大多数国家都是让你在年轻时创造更多财富,老了之后才会有好的养老保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延长退休年龄。

D. 19世纪英国法律

一、工业化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开始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专制统治,从而使资产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工业革命逐步清除英国封建制度中的封建残余,促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英国建立。工业革命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机器大工业代替了传统的工场和家庭手工业,工厂制度确立了在工业生产中的统治地位,促进了英国现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并使英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工业国。现代工业的发展还推动了农业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大农场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取得主导地位,现代农业资本主义体系在英国建立起来。随着工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新兴工业城市不断涌现,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并形成了以大城市为中心、以中小城市为依托的新兴城市体系。工业革命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使英国进入到工业社会。工业社会“是英国现代各种关系的基石, 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1]。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和工业化社会的出现,英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其中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工业资产阶级的壮大和工人阶级的形成,并与传统的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结构的变迁意味着利益在社会结构性分布上的变化,利益的驱动使得人们在政治结构中都尽可能地谋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和扩大,而权力是利益实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即只有当人们在制度安排中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代表时,自我利益的实现才有可能。”[2]工业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金融贵族由于代表不同的利益要求而成为对立的阶级。虽然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但是他们在政治上,特别是在议会中缺少自己的代言人,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甚至连选区都没有,致使议会被土地贵族控制。经济困难很快引起了议会改革的要求[3] ,因为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认识到,经济困难的根源在于他们在议会中没有足够的议员与代表土地贵族的议员相抗衡,进而在议会中不能通过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利益的法案,因此他们认定议会改革是走向社会改革和经济平等的第一步[4]。于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强烈要求进行议会改革。

工业化过程中,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从过去的利益关联体逐渐演变为对立的阶级。工业革命中,机械大工业逐渐代替了手工业生产,工人却由生产的主体沦为机器的附属品。资本家为谋取最大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资,甚至雇佣妇女儿童而且给予较低的工资。但是,资本家却不能给予工人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调查煤矿工业的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使得整个英国感到震惊。报告揭露出煤矿里种种野蛮景象:雇佣妇女和儿童,工时之长达到残酷的程度,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很差,令人恶心。关于这个报告的讨论以及其他工业揭露出来的类似状况,几乎立即在英国文学里反映出来,它们分别从道德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不断地掀起批评工业主义的浪潮。”[5]工业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必然要激化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政府本应通过劳动立法进行干预。但是,在工业时代之初的英国,自由放任主义大兴其道,认为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不应干涉的关系,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也应该自负其责。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尽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政府的劳动立法进展迟缓,这引起了工人阶级的极大不满。觉醒了的英国工人阶级逐渐成长壮大起来,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争取民主的工人运动即宪章运动,是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标志着工人阶级开始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

市场竞争的加剧,还造成了大批穷人,社会出现了不平等和贫穷现象。到19世纪晚期,英国国内有近百万人失业,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济。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资产阶级藐视人权,不把失业工人和穷人当做人来看待,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懒惰”所致,因而应由“个人负责”[6]。以这样的思想观念为指导, 1834年,在工业资产阶级的推动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济贫法》。这部法律规定,在各地建立济贫院,凡无生活来源、需要社会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但是被救济者在济贫院内被迫从事繁重体力劳动,里面的生活条件又极为恶劣。“如果接受救济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施这种制度,那么作为其补充,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的人像牛马那样干活儿。”[7]可见,这部济贫法实际上把“救济穷人”变成了一种“惩治穷人”的手段[8]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摆脱济贫税负担和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来源。大量工人失业和贫困对政府和资产阶级构成了强大压力。这一事实迫使政府开始认识到,贫困问题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理应承担起救济贫困的责任。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了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无序、恶性竞争,生产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及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这在当时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人看来是很正常的。他们认为,个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切经济事务由市场主体去自我管理和调节;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张政府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义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体上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工业社会中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迫使政府改变统治策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进行政治和社会变革,否则将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治。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样,“19世纪的英国其国际地位因为拿破仑的战败而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强大,但是国内却陷入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时期。工商业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拥入城市的工人不断增加,但议会两院仍由极其保守的世袭贵族、主教和土地贵族把持着。这时,由于拿破仑战争弄得精疲力竭的欧洲大陆对英国工业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场十分有限,因而英国的失业人口猛增,工资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却实行谷物的关税制,以抑制粮食的廉价进口,这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苦难。饥饿、罢工使英国的进步力量开始认识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须进行政治和社会的改革。”[9]整个19世纪英国的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

二、自由主义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回应

边沁、密尔、格林的功利主义理论和自由主义思想为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论证,对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关系进行了探讨,解放了人们思想,影响了改革实践。

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n, 1748~1832年)是著名的自由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政治法律思想的伦理基础是功利主义。所谓功利,意思即是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解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假如这里的当事人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10]。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它决定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因而它能够成为人类行为的指南,目标是追求最大快乐及将痛苦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它又是人们衡量和评价一切行为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人们对外界事物或某种行为赞成与否、实行与否,是根据它能否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快乐、能否给个人和社会增添福利来决定的。人们判断一件事对自己有利就应该去做,反之,则不应该去做。这就是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总之,在边沁看来,趋乐避苦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宗旨,是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一切问题的终极标准。边沁把他的功利主义运用于立法理论中。他提出,增加个人和社会的幸福的手段应该从立法开始,政府的任务或立法者的任务就是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通过立法用赏罚的方法,特别是用惩罚破坏幸福的行为的方法来增进社会幸福。这就是说法律、制度应以功利为原则。同时他还提出,判断国家法律、制度的优劣也应该以功利为根本标准。如果某个法律或某项制度对于人们来说乐多于苦,那么它就是优良的,有益于人们的。反之,如果苦多于乐,那么它就是低劣的,无益于人们的。边沁的理论为政治和社会变革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密尔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总体上主张个人自由和自由放任,坚持“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则”[11]。鉴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弊端和问题,密尔提出了新的功利主义,为其具有新内容的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伦理基础。他认为,功利主义所谓的幸福和快乐并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全体的幸福和快乐,人们在追求幸福和快乐时要平等地顾及到一切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会有一个彼此平等的成员组成的社会[12]。以此为出发点,密尔提出了政府有限干预理论,认为“国家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13]。密尔认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界限是: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或没有能力和条件去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有利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事情,即利他行为,如果由私人去做,因其从中得不到相应利益而不愿做,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去做。政府应干预的具体事务主要有:第一,向人民提供教育。教育是公共事业,主要是用来提高人类素质的东西,它的价值是决不能用市场上的需求来检验的,因此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自由放任这个一般原则,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职责。但要使父母承担这种责任,则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免费或以极低的费用接受初等教

育”[14]。第二,保护儿童、青少年和妇女的权利。密尔主张,政府应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只要国家照看得到,就应保护少年儿童,禁止雇佣他们做过于繁重的工作。之所以应禁止少年儿童劳动的时间过长或劳动强度过大,是因为如果不加禁止的话,他们就总是被强制这样去做。就儿童来说,签约自由无异于强制自由”[15]。密尔主张,政府应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她们开辟更广的就业门路,使她们享有同男人平等、公正的社会地位。第三,政府应干预公共事业的垄断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密尔认为,许多行业如煤气、自来水供应、运河、铁路等虽然应让私人经营,但是实际上这些行业毫无竞争,他们比政府更加不负责任,更加不闻不问人们的抱怨,所以国家应从社会公共利益着想,不能完全放任私人公司的经营,对于这类公共事业应保留将来收回的权利,或保留并自由行使规定最高收费的权利和经常变动最高收费的权利[16]。第四,缩短工人劳动时间。普遍把工厂的劳动时间从10小时缩减为9小时,并且使工人劳动9小时得到的工资和劳动10小时一样多或基本一样多,这对工人是有好处的。第五,救济穷人。密尔认为,人类是应该相互帮助的,穷人更需要帮助,所以应通过社会组织救济亟待救济的穷人,制定济贫法,进行社会救济。第六,政府应主动承担起那些没有私人去做但又是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公用事业的建设重任,如道路、码头、港口、运河、灌溉设施、医院、大中小学等,因个人无力承担,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做。

总之,密尔对利己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修正的目的在于如何协调社会转型后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寻找一个能够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效协调起来的契合点,以最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17]。他的这一思想和努力具体应用于其自由理论及国家的性质与功能理论中,就是在坚持自由放任原则的基础上,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适当运用政府干预来解决自由主义带来的破坏作用和弊端,以实现个人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动态的平衡。所以他的理论处于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过渡阶段,为形成新自由主义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促进英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同样基于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大量使用妇女和童工、广大工人劳动条件恶劣、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社会道德沦丧、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等社会现实,诞生了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在当时英国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希尔·格林( 1836 ~1882 年) 、霍布豪斯( 1864 ~1929年)和霍布森( 1858~1940年) 。格林是新自由主义的始作俑者。“他论证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并力图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他认为,人是道德的存在物,人所追求的道德上的善,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善。任何个人的道德发展都必须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发展相一致。个人与他人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都应该互相帮助,离开他人和社会,个人不可能得到幸福。进而,格林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实现共同的善,实现共同的利益,因此国家不应该是消极的、放任的国家,而应该是积极的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从而为实现个人利益、为个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论证了国家应该干预土地买卖,强迫实行教育,规定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 为工人提供必要的住房等措施的合理性。”[18]格林和其他几位思想家的自由主义主要是重新解释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提出并且论证了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的主张。这些主张对20世纪初英国政府的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

工业社会的到来意味着社会转型,严酷的社会现实导致了社会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变化,为古典自由主义开始向新自由主义转变提供了现实基础。而新自由主义的逐步确立也就意味着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方式要由自由放任型向政府积极干预型转变,消极政府向集权政府转变。也就是说,繁多复杂的经济社会事务增添了国家的社会职能,由过去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经济社会事务的积极调控者和管理者。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前提下,政府对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弊端主动进行纠正和干预,主要表现为在政治、社会、司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

三、英国政府实行干预政策和立法改革

在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下,受变化的自由主义的影响,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对政治、经济、社会、司法制度实行积极的干预政策,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进行了议会选举法改革。通过两次议会选举法的改革,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逐渐争得了选举权,资产阶级逐渐控制了议会议席,议会里土地贵族的优势地位逐渐丧失,这样工业资产阶级和大商人就能通过自己在议会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法律。为了保护工人的人身权利,从19世纪30年代起,议会就开始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几次颁布《工厂法》,严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 1847年通过了(成年男工) 10小时工作日法案;通过一个《煤矿法》,规定了井下作业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法案旨在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 1896年议会通过的《调解法》规定,由政府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各地委员会不能处理的劳动争议问题。这些都反映了无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利益和要求。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政府不断制定社会立法,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的力度。在20世纪初,英国政府颁布了一批福利法律。如: 1908年的养老金法, 1909年的劳工介绍法, 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 1918年的教育法, 1922年的住房法。这些立法奠定了现代英国福利法的基础[19]。“随着19世纪的前进,社会立法不断增加,据有资格的观察家的看法,到了1875年前后,议会实际上抛弃了个人主义作为它的指导原则,转而接受了集体主义。人们以往理解的那种自由主义处于劣势,立法机构破天荒地通过了合乎社会福利也就是合乎最大幸福的立法,这是同老式的自由主义思想背道而驰的。”[20]

英国政府颁布多种法律,积极干预经济活动。针对无限责任公司阻碍投资增长的问题, 1855年,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激发了社会投资热潮,促进了英国经济的发展。针对金融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政府出台了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和调控。针对19世纪中后期债务人恶意宣告破产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法院通过几个判例完善破产法,从法律上防范了欺诈行为。针对自由竞争所导致的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现象,到19世纪末,普通法开始对竞争自由采取一定的灵活态度,它不再机械地把一切限制竞争行为都视为违法,而是综合考虑竞争双方的经济实力、商业地位、限制的特定地域和时间等多方面因素[21]。这些立法和干预措施防止了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影响,保护了投资者和广大民众的利益,促进了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有秩序发展。

“这种对经济自由主义的反抗,是对产业革命的破坏性和对无情地推进工业化政策所带来的破坏作用而无保障措施的一种自发防卫。主要的动机是一种受威胁感,即认为没有节制的工业化和商业化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威胁。⋯⋯彻底修正自由主义理论要求重新研究国家的性质和职能,研究自由的性质、自由和法律强制之间的关系。那样的重新研究又揭开了个人人性及其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老问题。从伦理和社会科学两方面看,潮流是在脱离个人主义,趋于探求某种集体主义的观念”[23]。

工业社会讲求成本和收益,提倡快节奏和高效率。新自由主义理论的逐步确立必然对英国的司法制度产生影响。到19世纪英国进行司法改革前,作为上层建筑主要内容之一的司法制度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司法组织混乱,诉讼程序繁琐僵化,审判效率低下,费用高昂,警察组织不完备,监狱制度落后[24]。司法制度中存在的这些弊端,显然与讲求效率、讲求成本和收益的工业社会不相适应。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已经成为工业社会中的人们寻求司法救济和实现正义的障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长远来看,这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利益也是不利的。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社会正义已成为工业社会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诉讼哲学由过去的追求实质正义转变为分配正义[25]。迫于社会公众的强大压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对不合时宜的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主动予以干预,意图以国家的力量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 19世纪英国政府进行了民事司法改革。

对此,英国的政治法律界予以高度关注,一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对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论证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其中边沁的政治法律思想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起到了推动和指导作用。边沁把他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用于考察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对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 1688年以后的英国法律从内容到形式都充斥着封建主义的痕迹,法律原则复杂模糊,司法工作人员因循守旧,就连英国的成文法大多也是“由500年来收集的和无数个别的议会法令、条例组成的,这些法令和条例彼此矛盾,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制状态’”[26] 。他还对当时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进行了批判,称其已经“腐败透顶”,“充斥着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这只能导致拖延、筋疲力尽以及更大的开支”[27]。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边沁认为,普通法的传统制度“不是以合理的设计为基础的普通法规则,简直是进行重要社会改革道路上的障碍”[28]。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改革思想。他指出,英国的法律体系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费解又专横,既不安全也不平等,实有批判、改革和重新制定的必要。因此,他主张不但要进行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的改革,而且要对当时的司法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边沁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民主原则。他主张,在司法审理中,法官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律师不能担任法官,同时,法官不能包揽全部司法审理权,应允许选民推荐自己的代表参与司法。选民代表享有半个司法权,他们不参与裁决,但应参加并监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法院为贫民免费提供律师与辩护条件,以至要求法官复审案件[29]。边沁的法律改革思想为19世纪英国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其法律改革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要想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司法制度,必须对旧的法庭组织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造[30]。于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议会得以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法案。这场世纪改革主要围绕着调整司法管理体系、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理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的关系这些目标而展开[31]。为了消除令状制度所造成的普通法法庭诉讼程序繁琐僵化的弊端,首先对令状制度进行彻底改革。令状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完成,这些法令主要是1832年颁布的《统一诉讼程序法》、1833年颁布的《不动产实效法》、1833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852年、1854年分别颁布的《普通法诉讼程序法》。这些法律实施后,令状制度逐步减少使用,令状制度迅速衰亡[32] ,普通法诉讼程序繁琐而僵化的弊端得到了根本纠正。通过1852年《大法庭诉讼条例》和1858年的《衡平法修正条例》,衡平法庭的诉讼程序被大大简化。为了彻底解决普通法和衡平法二元司法体系所造成的司法组织混乱和职权交叉重叠的弊端, 1873年制定了《司法法》,合并了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建立了统一的最高法院;统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当两种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原则应服从衡平法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审判中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允许普通法法庭使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而且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诉讼效率高。由此重建了整个司法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

可见, 19世纪的民事司法改革充分体现了工业社会的特点和要求,适应了发展资本主义的根本需要。为了贯彻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弱化普通法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逐渐强化衡平法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反映了国王的集权意志,以此来实现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的转型,这是符合新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思潮的。从根本上讲,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以及干预型国家的出现最终导致了这场世纪司法改革。

英国近代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1874年写道:“自边沁时代以来,我不知道哪一项法律改革能不追溯到边沁的影响。”[33]改革派大法官布鲁厄姆在1838年写道:“法律改革时代就是杰里米·边沁时代。他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奠基人⋯⋯他第一个抱有严肃思想来揭露我们英国法律制度的弊病⋯⋯过去20年来,我们法律制度已经取得的全部重大的进步⋯⋯自然使我们想起边沁先生和他的学派长期的、不屈不挠的、启发性的劳动。”[34]

E. 英国的制度是什么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英国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F. 跪求英国退休制度发展的历史

英国的退休金抄制度
英国的退休金制袭度宋迎宪在英国,有三种退休金体系可供人们加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职业退休金体系以及个人退休金体系。英国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英国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英国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入的一种退休金管理体系,只要他们的收入高于一定水平。非工作人员以及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也可以自愿加入这一体系。雇主和雇员根据收入的多少从工资中预扣应交纳的金额,贡献于此体系,自雇人员按统一的标准从收入中拿出一定的部分加入此体系,其他人员自愿对此体系做出贡献。这一体系不仅为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为寡妇发放养老金,也为残疾人员和失业人员发放救济金。退休金和养老金在发放时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统一标准的基本退休金和养老金部分,二是根据收入状况而定的附加部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可分为四类:A类指在工作生涯内向国家保险基金做出贡献的人员都可以领取此项退休金。B类为养老金,发给已退休的家庭妇女、寡妇和鳏夫,这些人的配偶生前曾为国家保险基金做出过贡献。C类退休金是发放给那些在1948年7月之前就已经达到退休金领取年龄的人。D类退休金发给那些没有为国家保险基金做过贡献,年龄已逾80,不符合A、B、C类退

G.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 立法理念经历了单纯追求社会稳定到赋予公民权利的转变
英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是迫于社会压力,1601 年的《济贫法》规定,政府为那些有能力劳动的人建立“贫民习艺所”,强迫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1834 年修正后的《济贫法》
明确宣布“不得使接受救济者的境遇在实际上或者表面上由于最底层的独力劳动者”。
一些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世界宣告在英国,贫困是一种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19 世纪末,人们对贫困与社会风险的认识有了根本转变,贫困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应完全由个人承担,而是一种不幸,这种不幸很大程度上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社会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调整,因此,应赋予每个公民社会保障权。《国民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的颁布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一种公民权利。
因此,可以这样说,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

( 二) 英国社会保障强调国家责任
英国 1946 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的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权利和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1948 年《国民救助法》的实施则确立了国家全面承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自此,英国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包括立法责任、财政责任、实施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成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承担了支出或者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支持的责任,这两种形式都体现了政府直接承担责任。为了确保国家责任的切实履行,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 三) 英国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
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即人人都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全民保障,其范围包括所有英国国民。每一个英国公民从出生时就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当收入达到法律规定水平的时,就应交纳国民保险费,凡英国公民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也不论贫富贵贱,均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甚至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也可在缴纳国民保险费后,享受某些社会保障的权益。

英国社会保障还具有全面性。英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完善,被誉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当然,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水平、广覆盖也加重了政府负担、使社会保障缺乏效率,这也是英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动因之一。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H. 欧美国家如何制定法律

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界限。同时,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了美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权的主体。

美国的议会及其立法权限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行使联邦立法权。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100名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权,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批准总统的任命;审判弹劾案。参议院设有17个常设委员会:农业、食品营养及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及交通委员会;能源及天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健康,教育,劳工及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则、决议设立,跨越国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

众议院435名议员,任期2年。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行使联邦立法职权,提出联邦财政法案;提出弹劾;选举总统。众议院设有19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及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及劳动力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行为准则(纪律)委员会;交通及基础建设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

国会两院在权力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又相互制约。例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征税议案,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此外,综合拨款议案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只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议案。外交条约和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认可权属于参议院,参议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国会控制总统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它的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的影响。依据宪法,总统缺位时,第一继任人为副总统兼参议长,第二继任人为众议长。依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则享有审判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须经参议院参加审判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定罪。

联邦立法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方可移送总统批准。

美国各州议会是其立法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各州议会除一个州(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余都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的议员通常为30-40名,也有少的如阿拉斯加州,只有20名。众议院通常为100名左右,也有少的如特拉华州仅为39名。美国50个州目前共有议员7400多人。州议会最常见的委员会是:财政或筹款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市政委员会、铁路委员会、贸易和航运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税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树林委员会、野生动物委员会、市镇和县内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公共教育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刑事机构委员会、修改委员会、农村事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议案定稿委员会、贸易和制造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特权和选举委员会、公共印刷委员会、道路桥梁委员会等。州议会的立法权限比较宽泛,凡不是联邦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的立法事项,州议会都可以行使立法权。美国州议会的主要立法职权是:

1、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法律;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以将公民自行提出的法案交付全体公民表决,如获通过,即可成为法律。在有的州,议会通过法案后还主动地或者应公民的要求,将法案交付公民复决,以多数最后通过。在华盛顿、加利福尼亚、密执安、佛罗里达、密西西比等24个州,宪法规定有公民立法的内容,即公民通过一定程序直接制定、修改法律,甚至可以修改州宪法。“据统计,一百年中美国各州通过公民立法共制定法律2003个,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因此在国会提出法案与通过法案的数量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反差。美国第93届国会提出法案18872件,获得通过923件;第95届国会提出法案15587件,获得通过1027件;第97届国会提出法案8094件,获得通过704件;第99届国会提出法案6499件,获得通过973件;第101届国会提出法案6683件,获得通过964件;第103届国会提出法案8544件,获得通过1431件。[09]第105届国会期间,提出法案9143件(其中众议院提出5568件,获得通过1148件;参议院提出3575件,获得通过929件),最终成为法律的只有343件。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机构多年的统计,能够成为法律的法案不到法案总数的5%。

I.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基本来说,他们的社保水平不是我们国家现状所能提供的,比如公民看病是免费的,这个我们国家目前为止是做不到的,但是这样的看病也带来了弊端,比如说看病的人太多,需要预约,甚至一个小小的感冒都需要预约时间,这样造成了病情的延误。当然如果你不想看公立的医院,也可以去私立医院,那里基本不需要预约,速度快,但是费用也极其昂贵。

大概先说这点吧,如果对你有用就好了。

阅读全文

与英国养老金制度的法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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