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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分割具体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0 23:09:04

1. 离婚时养老保险分割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十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非常突出。有的法官直接告诉当事人,本院甚至本地从来没有判过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案件,也没法执行,所以不支持养老保险分割的诉讼请求。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虽然与退休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密切相关,又由于养老保险费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由公民个人、单位进行缴纳,从而易使人误以为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密切相关的退休后养老保险金也应该像分割其他共同财产那样简单地平均分割。这种简单的推理显然忽视了养老保险金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这才是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根本不支持分割养老保险或者分割养老保险的判决难以执行的真正原因。有鉴于此,离婚时对养老保险的分割需要采取慎重和节制的态度。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对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中,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法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到个人工资账户中。此种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只是资金尚未到账,可以作为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进行折抵。
再次,如果离婚前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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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养老金是如何组成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专支付,基属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是怎样的

1.离婚时双方均已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数额已经确定,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明确确定保险数额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领到手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时进行抵抗。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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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婚案件养老保险需要怎样分割

离婚诉讼中如果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是不要分割的。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离婚时退休金的分割问题

还没有领到的退休金归自己所有,不用进行分割,以后各自领自己的退休金就可以了,不存在矛盾。

6. 养老保险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实践中,职工也多数是用工资缴纳的。因此,无论是事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才开始领取的养保险金均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离婚可以分割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由于养老保险金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可以分割。
养老保险金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现实状况,养老保险金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二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三种是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离婚怎么分割?由于三种情形差异较大,法院也是区别对待的:
(一)养老保险金离婚怎么分割?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二)养老保险金离婚怎么分割?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三)养老保险金离婚怎么分割?一方已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其难在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其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不能直接根据已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进行分割,可操作性差。
一般来讲,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大于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可根据双方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判决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给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一方补付差额。但审判实践中也有例外:未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已缴保险费额高于已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保险费额时,可按本文案例的处理办法补付差额款。以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

由于养老保险金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可以分割。分割的方式可以夫妻协商确定,协商不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分割。当然,财产分割涉及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而普通人很难有效完成这样的证明,因此必要时可以积极联系律师,毕竟律师在办理养老金离婚分割方面有很多有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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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养老金、公积金如何分割

养老金不是共同财产,公积金是共同财产。

8.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有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离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还很远,那么,根本就无法预测将来的养老金到底有多少,还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处于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均未领取养老保险; 三、是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第一种情况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即可。 尚未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储存金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无法确定,不存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因个人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业缴交的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返还给个人。 笔者认为可依据养老保险法有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交部分可以继承的规定,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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