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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养老保险历年参保人员

发布时间:2022-01-05 07:55:37

『壹』 查询养老保险参保历史开始年月和终止年月

第一 关于网站上的内容 需要谨慎理解

第二 需要你亲自到社会保险中心 亲自核实 电话12333

第三 有的网站更新的内容 和现实不同步 这是由于工作人员素质低下 系统落后造成的。需要到现场用他们内部网来查下

第四 关于你提到 金额和 否问题 需要看EXCEL格式文件前面的说明来解释

第五 建议你有条件上份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第六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贰』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明细表

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基本程序
1、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表内各栏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2、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附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复印件。
3、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按(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各栏要求填写准确。(一式二份)。
4、养老保险征收比例:从2004年元月份开始施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缴费
比例由23%下调至22%,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总的缴费比例不变。外企、私营企业、
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0%,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外来务工人员,总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个体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总的缴费比例仍为20%。
5、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
6、根据单位填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应收应付帐。
7、养老金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
8、养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间在每月初。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20日办理各项异动业务。
10、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月1至20日)及时办理手
续。增加减少人员需填写“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减少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辞职报告并鉴
章。
11、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月初)到所在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否则不能办理调动、停
保、转移、等劳动关系业务。
1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七月根据武汉统计局公布的社平工资进行调整。
13、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1719元,月平均工资为976.6元2004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最低数为586元,最高封顶数为2929.8元。
14、参保单位应在每年二月份到参保地领取缴费工资申报表。
**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
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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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智利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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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上讲,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保制度有三大类,一是DB型现收现付制,二是DC型完全积累制,最后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混合模式,如半积累制和名义账户等。
所谓DB型现收现付制是指“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就是说,用当代工作的一代人上缴的保险费来立即支付当今退休一代人的基本融资制度,保险费集合起来由国家统一调配,一般来说是有节余的,这笔节余就叫做“社保基金”,中央政府为了减少支付压力,将之投资于某种金融工具,例如政府债券等;在这种制度下,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给付标准的计算方式主要是看他在整个工作生涯中的工资总水平,尤其是最后几年的水平,还有资历、工龄、级别和贡献等综合因素,这就是“待遇确定型”(DB型)的主要含义。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
第二种DC型完全积累制有两种形式,一是智利模式,大约近十个拉美国家采用了这种模式,个人缴费完全在个人账户里,国家提供几个投资基金,由个人来决定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运作,亏了赔了都由个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责任,未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几乎完全取决于缴费余额和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这就是“缴费确定型(DC型)”的含义。所以,在智利模式下,国家没有掌握一个集中的社保基金。所谓的社保基金,是分散在每个人的账户里,投资决策是个人行为,是分散型的决策,根据个人的偏好和国家提供的投资基金种类进行个人决策。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投资基金从风险大小和利率高低来分无非依次有这么五六种,例如,非交易型的短期政府债券基金(G基金)、债券市场基金(F基金)、普通股票基金(C基金)、小型资本化股票指数投资基金(S基金)、国际股票指数基金(I基金),等等。关于投资基金的设立,虽然各国的情况不太一样,但它们大同小异。
二是“中央公积金制”,这种类型社保基金的特点是,在养老金给付上基本上是DC型的,其收益率由国家根据投资收益情况统一确定,但在基金投资方面则完全由国家来运作。所以,这种制度下,养老金的最终给付与以往的缴费积累既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又不是完全精算型的,因为投资收益率是经过国家“调整”与“管理”的。在英国前殖民地国家中大约有十个左右是采用这种模式,他们将其一少部分(大约15%以下)投资于股市,大部分是以购买政府债券的形式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收益率表现不好,亏损较大。
第三种是混合型。混合型的社保制度也可以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半积累制,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现收现付制,一部分是积累制。对于实行半积累制的国家来说,具体制度细节也是千差万别,但一般是国家掌握现收现付制的那部分基金。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社保制度的设计框架就是半积累制性质的。美国拟议中的三种改革方案就属于这种典型的半积累制。另一类是“名义缴费确定型”,也称“名义账户制”,它是DB与DC型相结合的一种模式,既有现收现付制的优势,又兼具积累制的优点,就是说,它采用前者的融资方式,用当代就业者的缴费来支付当前退休的一代,这样就避免了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过渡的转型成本,但在给付方面则是缴费确定型的,严格按缴费的数量给予退休津贴,将缴费与未来津贴紧密联系起来。欧亚六国近几年来带头采用了这种崭新的制度,它对一些转型国家很有吸引力。欧亚六国采用的名义账户制度中,有的国家将社保基金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控制,有的国家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国家统筹并统一投资,另一部分划给个人账户,留给个人进行投资,由个人进行决策。

『肆』 关于中国借鉴智利的养老保险改革

中国现在用的统账结合就是借用的智利模式。智利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不加以干预,主要让养老保险依靠市场的调节来发展,使养老保险私营化。中国曾经使用的是国家包办的模式,那是计划经济的时候了。现在不是市场经济了嘛,又不能像智利那样国家什么都不管,所以就出了一个统账结合的模式。

主要就是,养老保险将不会受个人的工作单位调换影响,而且保险金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出资,而且市场化以后,养老保险不再是国企的专利,覆盖面扩大。

『伍』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其改革后还能称之为社会保险吗为什么

美国和智利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以智利为代表的智利模式;在世界各国中专,智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属革的先驱者。它由现收现付制转型为完全积累制并获得成功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称为“智利模式”。智利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和住房政策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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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智利养老保险的团结支柱是如何处理公平问题的

利于1980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现收现付、公共部门管理专到强制个人储属蓄、民营机构负责收支运营,建立了以强制性个人储蓄为主的“新制”和以保留社会保险特点的“旧制”并存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文试对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作以介绍,并分析其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智利现行养老保险体制
二、对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评价
三、智利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柒』 1981年起,智利政府实施的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有

『捌』 智利在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中,在解决中人问题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中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上对由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的创立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进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释,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对于隐性债务中的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隐性债务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债务安排
一、隐性债务问题的产生和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为准,可以分为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类,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是在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强制下,由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在其年轻时按一定比例自我积累形成的、以个人账户形式保有的养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在此类基金形成之时都将面对全部年龄层次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参与者群体,在其参与者群体中的已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没有缴纳过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无法按照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制度‘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则获得养老金,然而由于他们已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拥有(现在和将来)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样就产生了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的实际情况与其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国家对于其覆盖范围内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某种负债,这就是隐性债务。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这里,为便于读者理解有关概念和叙述的简洁,我们对于隐性债务中的相关名词作如下解释:‘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刚参加工作的群体,他们的养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原则筹集和支付;相应的‘中人’和‘老人’分别指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在职者和退休者,他们未按上述原则支付的养老金是隐性债务的产生根源。这一债务称为‘隐性’的原因在于其总体规模随时间而变化,并且是逐年地、部分地体现出来的。虽然对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言,隐性债务的发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时期性: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开始,到最后一个‘中人’退出其覆盖范围结束。
显然,隐性债务会影响到在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下养老金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得以妥善解决,否则就不能达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标。
隐性债务可以具体分解为三个逻辑上具有承继关系的基本问题: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
二、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
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由谁来负担支付义务问题。从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对于‘中人’和‘老人’而言属于事后要约,对于其创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经济行为不具备约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们按照‘新人’的支付标准来实现个人养老基金的筹集。同时,由于‘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创立之前就已经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是隐性债务的债权方,因此对于他们就更不存在所谓债权回溯问题,不能要求他们自己来支付隐性债务,这样做颠倒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权责逻辑。从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也不存在债权回溯的经济缘由:中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步构建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到目前为止,这一过程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尚未结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体规模难以精确确定,从时间上看,其大致包括从新中国建立开始至1997年参加工作,并被纳入到其覆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此前的为‘离休者’,养老金只有公家财政负担,不进入社会保障范围;此后的为‘新人’,不会产生隐性债务。可见,从新中国建立开始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国隐性债务产生的主要时期,而在此阶段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采用‘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通过降低居民工资的方式来积累建设资金,从而使我国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同时建立以企业为行为主体的养老、医疗等现收现付制保障体系。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替代了原有经济制度,产生了中国的隐性债务问题,而中国的‘中人’和‘老人’已经以‘低工资’的形式向国家‘预付’了社会保障的积累基金,因此没有任何经济理由要求中国的‘中人’和‘老人’为‘债权回溯’支付金钱,而且中国的隐性债务基本上要由国家承担。
从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中国隐性债务的权责认定问题的结论是由国家承担‘中人’和‘老人’的隐性债务,而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内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具体的施行过程也存在众多问题。隐性债务的具体承担主体并不明确,这为该问题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从上述对于我国经济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隐性债务主要应该由财政部负担。财政部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唯一的经济管理部门以‘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从‘中人’和‘老人’获取了资金,发展了公用制经济,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剥离了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但它仍是国有经济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为原有政策的制订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国的隐性债务应该主要由财政部来负责解决。然而,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是将其转嫁给社会保障的具体管理执行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没用其他的收入来源,因此只能动用这部分基金来支付隐性债务,进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
由于没有《社会保障法》相关条款的约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们承认目前不具备要求财政部全额支付隐性债务的现实条件,但是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应付责任的理由。由此产生的‘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使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变成了‘名义上的基金制,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这样,不仅使基金制的运行具有由‘空帐’造成的资金不足的潜在支付风险,而且还会增加现收现付制由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困难(这一问题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正迅速凸现),从长期来看,将有可能诱发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全面危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财政部必须承担起支付隐性债务的责任,将之作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这一问题上,智利的社会保障改革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其具体改革方案见表1。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与智利在经济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在我国照搬智利的经验。
表1: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隐性债务的解决方案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隐性债务的解决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管理混乱等原因,该体制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之中。
1973年,皮诺切特政变上台,成立军政府,基于‘芝加哥学派’的新自由主义学说,于1979年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并于1980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
智利政府承担支付隐性债务的义务: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养老金由国家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
2.1982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中人’,有为期5年的自主选择权。如果选择旧体制,养老金由国家承担,不建立个人账户,但个人按15%缴纳保险费,雇主不再缴费;如果选择新体制,可获得标志其以往就业对旧制度的贡献和积累的权益的‘认可债权’,作为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资的回报率计息,而是按照每年弥补物价上涨后的4%的固定利率计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残废后兑现。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计划,退休人员有80万人,新制度实行后只有40万人选择旧体制。目前,智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基本正常,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
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实际上是保险精算问题,由于我国的隐性债务存在上述责任认定方面的困难,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测算主体,测算对象的含义和范围不明,同时更缺乏有效真实的统计数据支持,使得我们在此不能对隐性债务进行定量测算,而只是交待其测算的定性框架。
1.隐性债务的存在时限。从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开始,到最后一个‘中人’退出其覆盖范围结束,记为N年。
2.隐性债务的计算基年。即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的创立年。记为n(0)年。
3.隐性债务的核算年。即隐性债务存在的某一年,记为i,其中n(0)≤i≤N
4.隐性债务的覆盖人数。即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总数,记为P(P=Pm+Po)。
5.隐性债务的生命表。即以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和‘老人’为研究对象,根据他们的平均年龄、最高年龄、最低年龄以及平均寿命等方面的特征,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规律的统计表,死亡概率记为Q(i),借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隐性债务核算的情况。
6.隐性债务基年的人均工资。即隐性债务基年中,社会保障养老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资,记为K。它可以通过已知工资水平和相关政策得出。
7.隐性债务的因子。由于隐性债务的支付是在多年内完成的,这就涉及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这里用N年内年均通货膨胀率表示,记为f;人民有权利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基本经济安全’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的变迁而改变,因此用一个调整因子来体现指数化收入政策在N年内的年均值,记为g。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计算某一隐性债务核算年的隐性债务的终值:F(i),
F(i)=P[n(0)]×[1-Q(i)]×K×(1+f+g)^i(1)
进而可以计算出其现值:AF(i),折现因子为f(2)
以及隐性债务的现值总额:∑AF(i),折现因子为f(3)
这样也就完成了对隐性债务的数值测算体系的理论构架工作。
五、隐性债务的债务安排
在明确了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和数值测算问题之后,我们要解决就是如何保证其责任主体及时、足额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隐性债务的问题,即隐性债务的债务安排问题。
财政部作为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显然只能运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经济资源来支付隐性债务,具体包括财政盈余和国有资产变现两个来源。
赤字财政是现代财政运行的基本特征之一,财政盈余、甚至是财政平衡已经不是现代政府的财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标,而是被以牺牲财政平衡为代价的财政赤字政策希望达到的‘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财政盈余即便存在,其数量也不大。同时,财政盈余并不是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产生受众多因素影响,财政部门对此的控制能力很差,显然不能以此作为支付隐性债务的可靠资金来源。再者,有限且规模不定的财政盈余是否必然投入到对隐性债务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我国不存在将全部或部分财政盈余用于支付隐性债务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而且由于它不会给财政部带来任何经济收益,财政内部也不存在这样做的主观愿望。所以,将财政盈余作为支付隐性债务的主要来源是不现实的,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国用资产变现是财政支付隐性债务的另一个可能的资金来源。从中国国有资产形成过程的历史角度考察,其相当部分是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体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的产物和物质形式,将其一部分变现用以支付隐性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时,财政对于国有资产的控制能力较强,可控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能够保证对变现市场的充分供给。目前,我国财政部门主要通过直接出售和‘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问题主要出在国有资产的需求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历史不长,不存在足够的国内投资者来购买国有资产,而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有一定的约束,从而使对国有资产的需求不足。同时,财政部门出于自身和国家利益的考虑,也不会将业绩优良的或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大量变现,这就进一步打击了其需求者的购买愿望,影响了财政变现国有资产的收入规模。以‘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面临着同样尴尬的需求状况。由于国有股本身存在着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内容,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普遍不满和不信任,都使得‘国有股减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场强烈的消极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无市的局面。因此,以‘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变现国有资产来支付隐性债务在近期内在我国也难以奏效。
由于财政部单独承担隐性债务的支付面临严重的现实困难,同时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形式,作为社会保障管理、执行部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事实上分担了绝大部分的隐性债务支付责任。目前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前面已经论述了这种‘饮鸩止渴’方式对于社会保障体制,乃至经济和社会的危害,显然这不是解决隐性债务的理想办法。
由于基金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可以在长时间内保持很大规模的基金积累,一些人士认为可以参照智利改革的有关经验,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金积累用于投资,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以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支付隐性债务,达到‘双赢’。本人认为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资必将盈利’的一厢情愿的基础之上的,与经济常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质存在本质冲突,同时我国经济的现实情况也使该方案不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虽然智利的国际经验有助于我国对于加深对于隐性债务的责任
认定、数值测算和债务安排等问题的认识,但是并没用提供具体的方案,我国的现实情况也使得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
[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刘洪海]
参考书目:
1.《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李连友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
2.《寿险精算原理》章琪朱文革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9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王东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1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林义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2
5.《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德]何梦笔主编庞健冯兴元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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