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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1-04 11:44:56

⑴ 重庆市职工个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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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重庆市2010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所以现在缴费暂时以2009年工资为标准,2009年重庆市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30965元。个人缴费可以在40%—100%之间任意选择(基数),缴费比例为20%。因此选择基数的40%缴费应缴纳30965*40%*20%=206.5;选择100%基数缴费应缴纳30965*100%*20%=517元。等2010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会调整

⑵ 重庆市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不是40%-100%,是60-100%,截至2018年,重庆市养老保险缴费如下:

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100%间,有五个档次供自选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选定的缴费基数的20%;

变更次年缴费基数,应于当年9月至12月申报,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2)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不论有无重庆户籍;

2、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个人身份参保的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等相关资料;

重庆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非重庆户籍的按就近就便原则,在常住地区县社保局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参保后,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按选定的个人参保档次,每月定时扣缴养老保险费。

⑶ 重庆市企业给员工养老保险企业应该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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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多少养老回金是要在缴纳的基础上计算的。
以个人身份参答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4252元、下限为2552元。
对重庆市2015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城镇职工缴费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社平工资300%,最低为社平工资6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⑷ 重庆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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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以单位参保的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二)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三)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四)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申请延长(一次性)缴费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将分三种情况处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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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

按照我们全国统一的退休金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

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缴费指数等于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社会平均缴费基数。

而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是历年历月的平均值。所以缴费指数是最难计算,最复杂的。因为我们有的年度可以按80%缴费,这样当年的缴费指数就是0.8,有的年度可以按60%缴费,缴费指数又是0.6,最终一平均求出的平均值才是本人实际缴费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

(5)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⑹ 2019年重庆 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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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办理个专人社保缴费。
一、办理个人参属保条件: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
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
从2015年1月开始,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2)缴费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地点
本市户口: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外省户口: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四、所需资料
本市户口:身份证和户口本
外省户口:身份证

⑺ 重庆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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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困难“双解”人员可享受的缴费补贴与“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可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乘以缴费比例20%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以下简称“缴费额”)的2/3享受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双解”人员,可按缴费额全额享受缴费补贴;其他困难“双解”人员,可按缴费额的50%享受缴费补贴。
三、个人应缴费金额
困难“双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为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20%)减去应其享受的缴费补贴金额。
四、补贴期限
对在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对2011年1月及以后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五、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二)申报资料
1.《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报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略)
六、其他
(一)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享受50%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直接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额享受2/3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可申请享受100%缴费补贴。具体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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