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95年之前养老保险明细交费怎么查不出来
摘要 电脑里没有录入信息,那财务或者人事部门也应有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吧,一定有的,只不是不想给你查找而已。可以先从单位查找相关缴纳明细,或者复印一下那个单据,再到社保部门查找,正常讲,一个社会保险部门如果收了员工的保险金不会连个基本的记录也没有的,推辞的可能性大一些,不想给你找,嫌麻烦。
❷ 9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不合理!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不得退保,不得提前支取。
1、要专先弄清楚,这个补贴是属什么?
如果是退个人缴的费用,就更不合理了!因为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涉及了一个,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问题。
2、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现在改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在相关条文里有明确的转移、衔接办法,就是”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合并“,“累计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❸ 199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证在手,终身保险,一次性300什么意思
根据金额和时间判断,你说的这个是老农保,在2009开展新农村养老保险后,各地关于老农保的处理办法并不一致:退还交费金额本息合计、并入当事人新农保、按照当初的约定在符合条件时发放养老金的地方都有,具体要看你们当地是怎么规定的。
建议你持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具体咨询。
❹ 1995年起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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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吉林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即可。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吉政发[1998]22号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构成: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入,个人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划入部分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3%;储存额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按缴费基数的16%计算,记帐利率按此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
4.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记帐利率以复利计息。记帐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记帐利率为:本年记帐利率×1.083×50%。参保人员退休(养老)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计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6.缴费年限间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间断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
7.从199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9.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
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养老)并出境定居的人员,除一次性支付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外,对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养老)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10.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为: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❺ 96年开始交社保,那95年以前个人交给单位的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吗
说你96年开始交社保,问那95年以前个人交给单位的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吗?对呀,以前交:养老金都入个人账户,因为我也是和你一样的情况,所以我才感这么回答你。
❻ 问一下95年交的养老保险
别作废,这个实际上是当时政府犯的一个错误,这是在缺乏现代金融知识的背景下造就的产品,回报率很高因为当时的银行利率还8%—12%呢,未考虑经济规律造就出了此类产品,和商业险中的少儿360类似。后来发现要严重赔本因此曾经强制退保过后被制止。留着这个以后去找政府要钱,必须兑现的。
❼ 95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的养老金保险,一次性交一千,这个保险还有效吗,到二十年之后怎么办理,大概...
据我所知,截止目前我国只有社会保险有养老金保险或者养老保险这一说法。而商业性保险是不允许叫养老金保险或者叫养老保险的。
建议你先查一下你具体是买的什么保险吧。
❽ 1995年的养老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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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五、社会保险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速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❾ 95年以前的养老保险怎么查
这是一来笔烂账,现行养老保险制源度是在93年左右建立的,但是哪怕是20年后的今天都难以实现正常管理,更别说95年了。以前的养老是算工龄的,档案一般保存在当地劳动局或者你工作单位的人事处。建议你先到社保局去咨询,看看如果要他们承认你以前的工龄的话需要什么材料,然后再针对性地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