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军队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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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部队军人目前交有养老保险金吗
是这样的。
如果是复员军人,当你复员后参加工作了,不论在什么企业,企业都必须给你上养老保险,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这样就不存在上不上的问题,是必须上。
当是自由职业者的时候,你也要自己去社保机构自己参加养老保险,因为 政策是 只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才有权利在缴费满15年的时候有资格按月领取 养老金, 就算你的军龄超了15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到时候一样没有钱领的。
(2)军人伴侣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
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Ⅲ 军人养老保险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一、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二、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Ⅳ 军人养老保险有多少钱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2、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4、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5、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6、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这军人六大保险制度的相关信息供大家阅读,相信能给很多军人和军嫂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具体内容如下: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一、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是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军地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而建立的。1999年,国办、军办印发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军人给予退役医疗补助,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了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军队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各职务级别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军队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标准,排职到正师职,从35元到81元不等;下士到一级军士长,从20元到62元不等。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每年420元的标准和服役年数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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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与进入企业的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按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障了这部分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队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是明确了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是明确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干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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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2003年,国办、军办印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使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障由救济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进部队的稳定。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虽然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但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在部队内部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就业后下岗或失业,按照规定不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工作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申请与审批?
随军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和军人共同签字,向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初审,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将拟享受和已享受这项待遇随军配偶的有关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各级政治、后勤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干部部门核实后,属于拟享受的对象,不予审批;属于已享受的对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正师级(含)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收到审批表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以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名义给予批复。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150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
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军人、军属享有的这些保险待遇你都知道吗?
四、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什么是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对象是谁?
实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文职人员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文职人员社会化保障,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如何缴费?
军队文职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文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军队文职人员医疗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军队文职人员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文职人员工伤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军队文职人员生育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军人伤亡保险金如何发放?受益人是谁?
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如何申请、审批和给付?受益人是谁?
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备案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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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部队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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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6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现役军人也实行养老保险,在军人退出现役,由部队养老保险部门把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保部门,并且把补贴款一并转移,军人退出现役后,可以在地方接续缴纳,现役军人的工资里,不包括养老保险费用,军人也不缴纳养老保险。
Ⅵ 军人养老保险交的标准
中国退役军人网整理如下: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助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南
1.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事项
军人退役后将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养老补助金,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地点
军人退役后安置地(户籍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3.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时间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时间为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及下午13:30-16:30。当然,各地的办理时间要以当地社保局的通知为准。
4.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所需条件
(1)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
5.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军队出具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注:1、已申报户籍登记在身份证申领期间,本人办理时只需提交(2)、(3)、(4)、(5)项办理材料
2、单位为已建立社保账户的人员办理时只需提交(3)、(4)、(5)项办理材料。
5.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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