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是原网址新闻:
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明年起,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外埠参保人员北京退休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据了解,从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北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这意味着北京的养老金开始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但在“利好”的同时,不难看出,两个年限的限制中,必然会产生一个中空地带: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就存在着两难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
就此,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表态,明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北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新闻内存
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或社平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70%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
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自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次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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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四川省自贡市能补交养老保险吗
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缴费办法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㈢ 四川省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有什么规定
曾在机关、抄企事业袭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㈣ 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所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当地实施83号文以来当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实施之月的标准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起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其它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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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村及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贯彻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整合后的统称,其内容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欢迎阅读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1.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它与原先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村及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贯彻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整合后的统称,其内容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有哪些好处?
答:①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②减轻子女赡养负担;③增加家庭经济收入;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怎么缴法?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哪些优惠政策?
答:参保人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7.什么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职生活费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①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②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③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8.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怎么办?
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银行存折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计算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10.个人账户是怎么组成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院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1.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会计算利息吗?
答: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12.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13.基础养老金以后会不会进行调整?
答: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加发基础养老金。国家层面将逐步建立城乡导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
14.可以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只要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以及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5.什么叫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能否补缴?补缴费后还能享受政府补贴吗?
答:参保人员在每年年底前,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即为中断缴费。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助。
16.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17.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8.原先是按每年200元的档次缴费的,现在家里收入增加了,今年打算按每年500元的档次缴费,这要如何办理?
答: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缴费档次,变更缴费档次需要在缴费前申报,缴费后申请变更的次年生效。办理程序是这样的: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银行存折(卡)等证件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也可拿着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的相关材料手续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缴费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19、退保条件及所需材料
答:参加社保的,在领取社保养老金之后,请携带本人参加社保的发票、身份证、社保卡(或信用社存折)先到村委填写退保注销表格盖章,再到镇人社所核实缴费金额,最后报县农保局退保,保费将在1-3个月退至个人账户中,不退现金。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怎样进行资格认证?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3—6月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协办员对本村(居)进行了实地生存认证。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寄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待遇领取人员填写后经现居住地乡镇人社中心或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按期寄回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机构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㈥ 四川省社会保障厅(2016)58号文件关于补缴社会养老金的若干政策
这种文件如果属于资源共享的才能在网上查得到。
请上四川省人力内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容询http://www.sc.hrss.gov.cn/bsfw/shbx/yl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