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最新养老保险标准湖北省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版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前者针对城镇无职业居民,后者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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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湖北省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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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
27日,湖北省内人力资源和容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2、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㈢ 湖北省养老保险规定
湖北省的标准要比武汉市的低,就象交湖北省养老保险和武汉市级的养老保险相差很多是一样的道理。我记得我奶奶交滴就是湖北省的养老保险,比武汉市滴大概少将近400元左右。至于你说滴丧葬补贴,是按照市级和省级当年滴人均收入水平来算滴。今年武汉市最低滴人均收入好象是580左右。湖北省滴应该在500左右。前年的人均收入武汉市在550元,湖北省是480元。前年省级的丧葬大概是10000,今年我想应该会有所增长,但愿能升到12000吧,只能告诉你这些,具体滴还是要等钱下来了才知道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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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上调的规定是什么
据相关消息报道,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由原来的108元,上涨到115元。相对那来说,上调了七元钱。这个比例,相比于其他城市来说,还是比较低的。但是,蚊子,苍蝇都是肉,对于我们来说,上涨总比下降好。起码意味着我们的收入多了一点点,虽然不多,但总比没有好。是啊,对于绝大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养老保险是他们的唯一保障。养老保险的高低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所以,养老保险的上涨,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养老保险的政策也是在发生着各种变化。但是无论怎样的变化,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只有按照相关规定去执行,我们才能够享受对应的政策,那么,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有什么事需要重点关注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影响和麻烦。
㈤ 求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交纳具体标准
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交纳具体标准参考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险函[1995]212号,摘录保险费交纳和支付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 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条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第八条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
第九条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分类和档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
第十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的,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暂时停止交纳保险费;恢复交纳保险费后,对于停止交纳期间的保险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交。
第三章养老金给付
第十二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及年数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档次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养老金给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十四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条投保人将非城镇户口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专学校等原因将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转入单位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转入其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机构,或将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
第十六条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
参考资料:http://www.hbcz.gov.cn/421381/lm3/lm392/2011-11-14-9063676.shtml
㈥ 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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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上调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具体调整办法包括三种,实行累加。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偏远地区人员有倾斜
对高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㈦ 湖北农村户口、社会养老保险,有哪几种详细规则是怎样的
以武汉市为例,社会养老保险共有14种档次选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到龄领取待遇后的保障水平,今后将继续适时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武汉市参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户籍地在中心城区的,可到所在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
户籍地在新城区的,可到所在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及省的统一政策规定,全市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建立起正常调整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80元/月。
二是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每满1年每月发给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比如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则按月发给30元。
三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7)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规程扩展阅读:
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并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对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应按月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补发。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来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应计发丧葬补助金待遇,并予以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武汉建立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㈧ 湖北城乡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
部门已开通“湖北税务网上税务局”网上缴费、“湖北税务手机APP”掌上缴费、邮政储蓄银行或农业银行预存批扣代缴、邮政储蓄银行或农业银行柜台代收代缴等缴费方式供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人自行选择。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并完成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可在2019年度全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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