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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互济性

发布时间:2021-12-22 02:06:17

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到今天,虽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较以往相比,开始走向更加完善和成熟。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一种政府行为。每个人都有一个从出生到年老的自然生活周期,在年老时,随着劳动能力的逐渐丧失,也就失去了获取收入和物质资料的能力,老年人如何养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对此进行调节的,存在着市场失灵。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从而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保持社会的稳定。
(2)强制性。即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或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强制性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克服个人短视问题。即有些人注重目前消费而忽视将来消费,如果没有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人在年老后就可能陷入困境。现代社会又不能无视这些人的困境,要给予帮助。一旦社会无偿地给短视者以帮助,就会产生更多的短视行为,即“搭便车”行为,使社会不堪重负。
在我国农村,由于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对广大农民目前实行自愿的养老保险制度。
(3)养老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为什么养老保险所能保障的不是劳动者最高的生活水平,而只是基本生活水平呢?原因主要在于:退休者已经退出了劳动力队伍而不再创造价值,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是既定的,如果政府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安排来保持退休者很高的生活水平,一方面会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会增加现有劳动者的抚养负担,降低其他年龄层次人口的消费水平,进一步影响在职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
(4)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法定退休者。对于养老保险的对象,各国一般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以下条件:一生中累计的工作年限、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曾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等。在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退休只适用与城镇非农产业的就业者,而对于农村的劳动者一般没有退休的概念。“老年”有生理意义上的老年和社会意义上的老年两种含义。生理意义上的老年是指从医学生理上,一个人的主要器官衰老到一定程度的状态。社会意义上的老年,是指一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承担社会劳动义务能力下降到一定程度的状态。养老保险所指的老年是社会意义上的老年,但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来判定。
(5)互济性。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是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筹集到的养老保险基金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调剂互助,从而分散风险,保障生活。
(6)普遍性。每个劳动者都要经历漫长的老年岁月,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年老的风险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对象应当是全体劳动者,不管是哪个行业,是城市还是农村。当然,一个国家养老保险的实行,是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相联系的,这需要有一个过程,比如各国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城市产业部门,农业部门则比较晚。养老保险的普遍性也表现为全球性,因为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的课题。

㈡ 养老保险的四个层次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互济性扩展阅读:

年满16周岁未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个人买养老保险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个人买养老保险所需材料有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即可。个人养老保险的缴纳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当然去之前最好拨打当地社保局的电话(12333)确认清楚所需资料及业务地址。具体参保情况如下:

1、城镇户口参保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两险(养老和医疗);

2、若户口所在地在新农保的试点地区,可以参加新农保;

3、异地户口的,只能选择户口所在地参保或选择社保代缴。

㈢ 养老保险里面包括哪些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3)基本养老保险互济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㈣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争论性问题

1、为什么说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是“个账”上做实,而不应当是总量上的储备
有观点认为,在总额上有了相应的资金储备,就等于做实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种观点是对做实个人账户的误解。研究表明,做实个人账户必须做实到人,不能仅仅是总额上的储备。因为做实个人账户对应的是人,不能仅仅是总额上存一笔钱。因为个人账户中的基金需要投资运营实现增值,并且是用来给退休人员个人发放养老待遇用的,故必须做实到人。反之,将搞不清哪些职工的个人账户全部做实了,哪些职工的个人账户仅仅部分做实了,哪些职工的个人账户一点也没有做实,不利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合理分摊个人账户待遇。因此,不能认为仅仅将某个地区的个人账户总额大致做实并储备起来就万事大吉了,务必做实到所限定范围的“每一个参保个人”,并要用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已经做实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2、为什么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能与企业年金基金合并在一起有观点认为,随着个人账户的做实,应当将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并,均实行市场化运作。研究认为,两者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更不能随意合并了之。
个人账户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具有普遍性。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表现形式,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制度,具有选择性。一个是基本制度,一个是补充制度;一个是普遍推行的制度,一个是自愿选择的制度。显然,个人账户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根本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将二者合并在一起的任何提法都是需要慎重推敲的。
3、为什么说个人账户基金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储备基金有观点认为,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就是一笔储备基金,与全国社保理事会的储备基金性质相同,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储备基金,与作为战略储备的全国社保理事会基金有着明显不同。
如前所述,做实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为本人退休后所使用,每个参保人账户上的本息存储额必须及时记清、记准、记实;如果个人账户的本息储存额记录不清、不准、不实,退休金就难以准确计发,个人账户基金转移也存在困难。因此,个人账户基金是在职时缴纳、退休后每位参保人员“对号入座”使用的基金,必须“做实到人”,是“个账”性质的基金。
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不同,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所经管的基金,是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国有股减持的用来防范养老风险的储备基金,仅仅需要在总额上做实,是“总账”性质的基金。该基金可能在未来需要填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也可能一直不需要动用这笔基金去填补缺口。
分析表明,由于个人账户基金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储备基金,现行的将全国社保理事会基金与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混淆在一起的做法也是不妥的。
4、为什么说个人账户做实不应当影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互济性
有观点认为,做实个人账户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井水不犯河水”,统筹基金就负责基础养老金发放,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后为止。研究表明,个人账户做实后不应当影响制度自身的互济性,如果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仍然应由统筹基金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了制度的有机整体,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基于基本保障意义上的老有所养。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精神,统筹基金互助共济,体现公平;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体现效率。因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弱化制度的互济性,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
也有观点认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具有私有性,就应当将个人账户支付完为止,统筹基金不应当承担长寿风险。研究认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继承,体现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私有性和制度激励性,不应当因此弱化制度的互济性。统账结合的优势就在于将激励性与共济性的结合,体现了社会保障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基本思想。社会保险之所以是社会保险,就在于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再分配性、代际互济性和青睐弱者的公平性。如果将这些特性磨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便无两样。何况在商业保险中就存在长寿者得利和终生支付的制度理念,社会保险又怎能违背这些理念呢?
5、为什么说个人账户基金的权益归个人所有
有观点认为,财政出资做实了个人账户,账户的所有权应当归财政所有,不应当记到个人的名下。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
研究认为,个人账户主要为个人缴费所形成,本来就应当是实的,不存在是由财政出资做实的问题,尤其在8%规模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财政之所以应当出资,是因为要弥补因转制成本产生的养老基金缺口。由于转制成本未有得到及时弥补,只能用本该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予以弥补,由此产生个人账户“空账”。表面看来,是财政出资做实了“空账”,实质上是在弥补因转制成本不到位产生的养老基金缺口。因此,不存在财政出资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也不存在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归财政所有问题,更不存在因做实个人账户而改变账户基金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因此,不论是通过财政补助的资金做实个人账户,还是由个人直接缴纳的资金做实个人账户,其权益均为个人所有。
研究同时表明,不论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经办机构运营管理,还是由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运营管理,其所有权都应归个人所有。

㈤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什么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回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答、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5)基本养老保险互济性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参考资料养老保险_网络

㈥ 养老保险有哪几种档次分别是多少价格个人可以任意选取缴多少吗

对的,有许多个档次,个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档的。

社保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举个例子:B地社平为30000元,那么每月最低档基数为30000*60%/12=1500元,最高基数为30000*300%/12=7500元。

针对以上数据,你也可以选择100%档,200%档均可以的,但必须在1500---7500之间。

(6)基本养老保险互济性扩展阅读: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

㈦ 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统筹互济性为什么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不具备社会保险这一统筹互济性

“新农保”(即“新农村养老保险”)是相对于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是国务院为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于2009年以来推行的一项真正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向“全民老有所养”目标迈出的关键一步。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发布的中国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分析了“新农保”的发展现状,指出了“新农保”存在的五大问题。
“新农保”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体现的是商业保险的特性,而不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筹资水平低,没有国家兜底,不能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会保险的根本原则;社会性差,基本上就是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内的钱,与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相比相差殊远。
“新农保”制度不统一
中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和标准都不一样。从农民的养老保险看,除了“新农保”,还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专门针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由于各类保险的办法和水平都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撕裂了作为整体的社会保险制度。
“新农保”统筹层次低
“新农保”主要是县级统筹,基金运用空间小、收益低,管理失范现象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系统的制度设计,新农保的很多政策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前瞻性与连续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且制度定性不明,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迄今为止,各地试验“新农保”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有社会养老保险型,有自我储蓄型,还有的与商业保险相混同。此外,一些地方新旧农保并存,显得这一制度较为混乱。
“新农保”保障水平较低
“新农保”的费率水平和国家标准很低,福利也是初级的,月养老金才60元,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人保部的相关计算标准和办法,参保农民每月仅有养老金99元。
“新农保”覆盖面小
中国目前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约有1亿人左右,但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只占1.5%。由于覆盖面小,“新农保”的互济性较差。而且,“新农保”采取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按照“多保多得、少保少得、不保不得”法则实施,缺乏公平性,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须的不变成本也暴露了新农保规模不经济的弊端
积极推进“新农保”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尽快实现完善该制度,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提出了若干建议。
加快新农保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新农保”主要由政策调整,很不稳定,应以法律手段,将农民养老保险的性质、地位、运营管理、资金筹措、组织网络等固定下来,使之能真正惠及8亿农民。新农保立法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严密可控的实务流程,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可控。
打破户籍界限,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新农保”的最终归宿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发展。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现状,在进行新农保制度设计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职业的变化,打通各类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渠道,以便参保人根据自己的职业变换自主选择养老保险门类,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如2008年北京市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即打破了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民养老应逐渐实现社会化
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但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家庭结构小型化也愈来愈明显,仅仅依靠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养老应逐步实现养老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和现代化转型,逐步降低对家庭和土地的依赖。
加大财政投入,吸引更多农民参保
应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贴,鼓励更多的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
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新农保”应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其保障水平应渐次向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看齐。具体实施时,可以因人而异,根据缴费多少,分开档次,设置不同的级差。对于低收入的农民,由国家补齐,并按“多则捐献给基金、少则基金补缺”的原则发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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