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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养老保险什么样

发布时间:2021-12-21 09:09:17

『壹』 关于残疾人养老保险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岱山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残联组织以及广大残疾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级残联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海岛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我县残疾人的基本状况
我县目前共有残疾人xxxx多名,占全县总人口的xxxx,涉及
到五分之一的家庭,其中持证残疾人371xxxx,分类为肢残215xxxx,听力言语残45xxxx,视力残38xxxx,精神残38xxxx,智力残33xxxx,其中特困残疾人14xxxx(涉及到7xxxx家庭),低保残疾人54xxxx人,低保边缘5xxxx人,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处于亚贫困状态。而且在当前的社会分化过程中,还有新的残疾人贫困群体还在生成,比如抽样调查过程出现的老年残疾人群体。
二、 我县开展残疾人社会救助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岱山县针对残疾人生活
中存在的不同困难,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1、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为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难的问题,我县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把低保作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一种主要形式,至2006年6月底,全县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目前,我县的保障标准为城镇22xxxx/月/人,农村13xxxx/月/人,低保工作在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2、 残疾人养老、康复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
体系逐步建立,作用日益强化。
1)建立了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助的制度
2001年,我县制定出台了《岱山县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规定》,该规定第七条:“对城镇(非农户,下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残联结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为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年缴费额的三分之一”。至此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县就开始了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助的政策。2002年5月县人劳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社会弱势群体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四类弱势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低于本县正常缴费比例的五个百分点缴纳,使残疾人的社保缴费政策进一步优惠。2004年10月,县政府《关于印发岱山县扶持残疾人事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出台,残疾人养老保险补助金额调整为1xxxx,但补助扩面到农村残疾人,使所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种养业户、自由职业均可享受以上补助政策。自以上政策实施以来,累计7xxxx次享受补助,补助金额为5.xxxx余元;有80xxxx享受了交费率的优惠。
2)实施了残疾人康复补助及医疗救助制度。
“十五”期间,我县开展了以下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550例;低视力配用助视器25例;聋儿康复语训1xxxx次;安装普及型假肢4xxxx;安装矫形器26例;系统训练肢残人3xxxx,脑瘫儿童xxxx;康复治疗精神病2xxxx,并对以上康复对象进行了康复补助,累计补助金额达10xxxx万元。此外,我县在2004年4月,制定出台了《岱山县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包括低保残疾人在内的几种对象的5类大病予以救助,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残疾人家庭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对我县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有效保障了残疾学生及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入学
“十五”期间,全县通过助学结对共资助8xxxx残疾人及残
疾人家庭子女圆了大学梦,输送了xxxx残疾人到省残疾人职业学校学习,还对xxxx获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的残疾学生进行了补助。此外,还积极出台有关政策对残疾人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结予免费或一定的减免,使我县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4)实施了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援助
“十五”以来,我县采取特别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置就业7xxxx;集中就业25xxxx,其中异地就业1xxxx;个体就业5xxxx。全县共有有劳动能力残疾人195xxxx,其中就业的179xxxx,就业率达到91.xxxx。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班16期,培训残疾人100xxxx人,投入培训费1xxxx万元;还重视盲人的按摩培训工作,共向省有关盲人按摩学校输送培训人员xxxx,全部获得结业证书并进行了异地安置就业。加大了对扶贫基地、种养殖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共投入资金3xxxx万元,对23xxxx种养殖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扶持,对xxxx扶贫基地进行了新建与扩建。
5)开展了贫困残疾人的“助居工程”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使他们居有所、住有屋,与
健全人一样创造美好人生,从2003年起,我县开始对全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至2005年底,累计修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11xxxx,改造资金达6xxxx元。
6)拓展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
2004年4月,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台《岱山县法律援助实施办
法》对残疾人等有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在残联挂牌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形成了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力量齐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新格局,以解决残疾人“打官司难”的问题。此外,县残联还聘请了残疾人常年维权法律顾问,,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3、 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渠道日益拓宽,作用不容忽视
近年来,我县各个层面、各种形式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渠道不
断拓宽,救助的力度不断增强,如:扶贫结对、节日慰问救助、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的临时救助、特困残疾人的救助金发放、低保残疾人的水电救助等,成为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中有力的补充。
三、 我县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并为残疾人解决了一些生活困难,但据了解,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难、子女上学难、家庭成员就医难几大突出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相对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全县人均收入而言,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仍然不容乐观。造成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
1、救助范围不够宽。由于受资金条件的限制,前几年我县对残疾人采取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基本上都是以低保划线,即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就给予救助。这种以低保划线来确定救助对象的做法,就使得一些家庭收入稍高于低保标准、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很少获得有效的救助。由于他们很少获得救助,家庭生活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还要困难得多。据初步调查,全县这类残疾人大约有5xxxx户。
2、救助金额偏低。一是低保标准偏低。现行的城市居民人平每月22xxxx、农村居民人平每月13xxxx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居民每月柴、米、油、盐等日常生活基本开支而设定的。这一标准,只能解决吃饭问题,但对于残疾人来说却入不敷出。残疾人除了日常基本开支以外,与健全人相比,还有一些特殊的开支,如康复需要医疗费。这些开支,仅靠低保是不够的。二是学费补贴标准偏低。近几年来,中专以上各类学校学杂费不断上涨。以大学为例,一类院校每学年收费500xxxx左右,二类700xxxx左右,三类1200xxxx左右,加上住宿费、伙食费,一个学生一年的费用最少也要1000xxxx以上。这笔费用,比一个全额享受低保的三口之家全年的低保还要高出许多,即使不吃不喝,也难负担这笔开支。虽然我县对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大专以上学校学杂费每生每学年补助250xxxx,但这一补助标准,对于目前庞大的学费开支而言,实在是偏少的。
3、救助内容不够全面。我县目前采取的救助措施,大多集中在对残疾人的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康复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等几个方面,也就是说,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力度要大一些。而残疾人所需要的救助内容远远不只这些,还有权利救助、心理救助等。这些救助内容,我们过去很少涉及。由于救助内容不够全面,使一些需要救助的残疾人不能获得相应的、及时有效的救助,并长期处于贫困状况之中。
4、救助机构不健全。承担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的主要是残联系统。目前,突出的是乡镇残联机构配置与日益增多的残联工作业务不甚相称。随着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乡镇残联机构将显得越来越重要,任务也越来越多。但是,现在我县乡镇残联虽已有xxxx乡镇配备了专职残联理事长或专职干部,但基本上是xxxx人,没有专门的办公室与办公设备,而且有的乡镇工作人员更换频繁,政策业务知识比较缺乏,不太适应残联工作特别是救助残疾人的需要。
四、 加快我县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建议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应该说我县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已初
具雏形,但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在完善过程中,作如下建议:
1、扩大救助范围。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出台优惠政策,将目前收入稍高于低保标准、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生活中存在严重困难的残疾人一律纳入低保。并在此基础上,让他们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使处于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摆脱目前生活困难的局面。
2、建立医疗保障体系。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采取政府财政补贴一点、市区残联从保障金中资助一点、残疾人个人出一点的办法,在残疾人中单独建立医疗保险体系,解决残疾人就医难的问题。
3、提高助学补助额度。按照“水涨船高”的常理,将现行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大专以上学校的补助额度分别提高一定比例,以缓解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4、、完善救助内容。在继续抓好残疾人现金和实物救助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抓好有康复需求残疾人的康复救助,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抓好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就业救助,使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抓好有心理障碍残疾人的心理救助,通过“扶志”,激发他们的潜力,促使他们自助,让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实现就业,参与社会,最终摆脱贫困。总之,残疾人需要什么样的救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救助措施,让所有需要救助的残疾人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
5、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加快各乡镇的残联机构和残疾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在全县七个乡镇建立专门的残联办公室,配足一定数量的有一定业务知识的残联干部,形成一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为残疾人事业甘心奉献。
--是否对你有用(供你参考)

『贰』 什么是残疾人养老保险

由于主客观原因,残疾人大多从事低技能、收入少的工作,没有能力为将来买保险,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残疾人,更是无力购买养老保险。
由于身体功能差、生活水平低、无钱看病等原因,残疾人寿命普遍较短,一些人没有享受到国家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障金就离开了人世。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没有照顾到残疾人的特殊性。
为此,临河区政协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条例,使残疾人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残疾人或给予适当补贴.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按残疾类别减免一定的养老保险金,以切实保障这些残疾人老有所养;减少残疾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使其公平享受养老保障,将残疾人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年龄提前,以保障残疾人能享受到国家的养老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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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残疾人做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7-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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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残疾人领社保养老金是什么

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决单位、家庭和残疾者本人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措施。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会保险一起实施的,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定办理。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的层次、标准、运作等都不一样。它不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保方、参保方都是为了追求利益,因此,参加商业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自愿、个人出资、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受益的行为。
残疾人社保缴费标准:
(一)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残疾人养老待遇:
(一)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在一次性足额缴费后,凭本人身份证、独子证、人事档案等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二)已领取养老金和未领取养老金的重度残疾人死亡,按现行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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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残疾人养老保险怎么交交多少

社保补缴方式: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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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残疾人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

1、市民可持本人户口、身份证、残疾证通过社区向街道残联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填写《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资助申请审批表》,交由当地残联签署审查意见。


2、残联及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参保的人员类别、人数和贷款手续办理情况,计算出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总量,编制《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


3、将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及贷款费用,随同参保人员《申请表》一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协助重度残疾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4、往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贷款资金和残联移交的《花名册》、资助资金后,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出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手续。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6)残疾人养老保险什么样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柒』 残疾人怎样买社会养老保险

各地对残抄疾人社保政策不一样的:下面已天津市为例:

为解决缴费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本次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补贴: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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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残疾人养老保险的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按照残疾人的残疾登记按照当地的缴费比例确定,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就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玖』 残疾人交养老保险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城乡居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的,由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档次为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也由当地政府为其参加最低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9)残疾人养老保险什么样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拾』 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城乡居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的,由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档次为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也由当地政府为其参加最低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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