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徽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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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中国口农村8.33亿人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
2.关于筹集资金,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例如,不交纳保险金就不许领结婚证等等。
3.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体没有真正的负起责任来。
5.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滞后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
(二)立法的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开展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主要特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
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
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
Ⅳ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对农民参保有何影响
【摘要】国务院出台了新型农村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在此背景下,对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对当前农民的参保意愿、存在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相关背景及本研究的缘起2009 年9 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学术界针对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如田雨(2009)通过对黑龙江省四个市县的调查分析,得出结论: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强烈; 农民的群体特征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及实施影响显著。陈淑君(2009)通过实地调查研究提出,黑龙江农村社会保障当前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完善农村养老救助体系。这些研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有益的意见。但是,在农村养老保险新政下,农民参保意愿有何变化,哪些因素影响显著,却鲜有涉及。二、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黑龙江省是从1991 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1994 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全省共有8 000 多个村开展了这项工作,截至2006 年底参保农民达181.3 万人,其中5.1 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由于种种原因,农保制度在2004 年后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如下:1.缺乏指导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系统性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认识不一致,全省性指导意见一直没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统一,缺乏政策支持,难以大规模推广。2.中央及省级财政没有资金投入目前我国财政没有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在黑龙江省,由于中央及省两级财政没有投入,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只靠县级财力是不够的,因而参保农民的积极性并不高。3.管理有待规范:一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一些地区机构编制不健全,经办人员经费没有稳定渠道,也未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基金管理不够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三、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传统农保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新农保试点则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账结合”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农保制度“保富不保穷”的制度障碍,面向农村减贫和促进农村社会公平的目的,而且为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作了准备。传统农保制度贯彻“自愿储蓄、自我保障”原则,而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基本”意味着其政策目标主要是农村减贫,“广覆盖”意味着其将覆盖全体农村居民,“有弹性”指其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的多样化保障需求,“可持续”说明其将建立在科学预测与精算的基础之上。
Ⅳ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农村有什么影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100至1000元(除700元和900元)共8个档次,按年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将按规定给予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政府承担。
Ⅵ 关于农村的一些养老保险问题
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①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与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生活标准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②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后,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一些收入,因此,养老保险金不是其惟一的生活来源;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④吸取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从我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属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它应与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及家庭保障与照顾相结合,共同承担农村人口的养老任务。[1]
2.强调坚持“自助为主、互助为辅”,采取储备积累的基本做法。自助为主是指农民个人是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个人缴费标准高、积累时间长则领取标准就高;反之,领取标准就低。互助为辅是指同一年龄段内的人保者,早逝者与长寿者之间可调节互济。采取储备积累模式是指着眼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起一笔资金,以实现平稳度过老龄高峰期的长远目标。
3.强调“坚持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这一原则主要是为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的基本政策和务工、务农、经商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在同一社会保险体制内,保险关系可随人迁移,劳动者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这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4.强调“在个人缴纳(保险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根据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村集体经济水平不平衡的状况,使实际操作更具灵活性。
5.对缴费标准变动的设计要适应农村经济不稳定的特点。农民经济条件好时可多缴费,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收入受影响时,可少缴或停缴。缴费标准变动后的领取标准,则最终取决于投保人的总积累。这样,可使实际操作具有灵活性。
6.强调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防御风险为主,基金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务、存入银行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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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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