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职公办教师被判刑后刑满以后扬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不会有。2012年那时公务员,事业编还没有并轨社保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因此公务员,事业编一旦被判刑就被开除公职了,一切都被一笔勾销了。
B. 教师的养老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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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网查了有关教师交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都不属于交养老保险的范围。1、2006年《中国教工》第5期有专家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居民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属征缴范围之列。2、《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养老金和退休金的最大区别是资金列支渠道不同,退休金由财政列支,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次是计发办法不同,退休金是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计算待遇,养老金是按各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我们以前也没有交过,我们退休后有国家财政的退休金。难道退休后可以得到退休金和养老金吗?我认为不应该交养老保险。
C. 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
关于“宣传部长林涛”传言的事实真相
最近,网上广泛流传一条据说出自“宣传部长林涛”的消息:
1.教师13个月工资是全额发放。
2.扣除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务院259号令。
3.教师享受住房提租补贴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
凡教师,关注一下谁偷走了我们多少蛋糕!谁的群多,维护我们的利益。转!!!转!!!转!!……
对于不明真相者,此条让人义愤填膺的消息确实具有一定的鼓动性、蛊惑性。
作为教师维护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也应理直气壮。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依据,或者断章取义,无中生有,这样授人以柄,有理变成无理,非但于事无补,真成无理取闹了。
首先,我们一起来弄清“教师十三个月工资”的来龙去脉。
“第十三个月工资”其实是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俗称,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其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这与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又有何关系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正基于此,虽然《教师法》并没有明确“年终奖金”这一概念,但大多数教师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公务员有第十三个月工资,教师也应该有。
那么问题来了,教师有“第十三个月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在2006年7月之前确实有,之后虽有,但不叫第十三个月工资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精神,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同时对绩效工资的组成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就是说,2007年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只要你领取了绩效工资,也就领取了“第十三个月工资”。
这个答案难免让人遗憾让人失望,然而事实确是如此,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后,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全国是统一的,其中岗位工资与职称有关,薪级工资由教龄决定,前两项的10%工资(从1987年10月起,国务院决定把全国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这是全国统一的。剩下的也就是体现地区差别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教龄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绝大多数地区的教师工资低都源于后两项。
所以,如果要维权,只要看看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能否按时、足额、公平、公正地发放就可以了,而不必纠结于什么“第十三个月工资”。
其次,“扣除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务院259号令。”事实果真如此吗?
国务院259号令是1999年1月22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见第三条,全文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该条例的说法,教师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自然不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我们大多数教师均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们缴纳的是该条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我们还是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事实上,如果说2014年7月之前,扣除教师养老保险有违法之嫌,那么现在已经名正言顺了。因为李克强总理2014年4月25日签发了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也是即将实施也必将实施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652号令既已颁布,国务院295号令自然已不适用。然而,我们教师队伍中从来不缺乏坚持真理者,说到这儿,又有人较真了,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是缴纳保险,又没说代扣保险。即使缴纳,也应该先打到工资卡上,再缴纳。且不论这种做法是程序正义或者没事找事,事实上,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文提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教师享受住房提租补贴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实上“住房提租补贴”本身就是一个过时的说法。所谓“住房提租补贴”是指房改前,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单位给予的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根据2013年8月1日执行的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住房提租补贴。
即使没取消,这种补贴也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低收入家庭,不是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教师所能享受到的。因为“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的范畴。
我怀疑,这位所谓的“宣传部长林涛”所说的可能是教师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5%,但最高不超过20%。”埇桥区教育执行的是15%。即从工资中代扣15%,区财政缴存15%。
代扣依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稍有不同的是扣的方式,比如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不是按月扣的,而是四个月扣一次,一年扣三次。
事实胜于雄辩,对于许多网络传言,其实只要用心想一想,或者动手查一查,真相自然大白。但是好多人宁愿不明真相——“人生就应该任性,活得这么理性,也太没意思了。”
此乃传言之所以流传之根本所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教师养老保险金怎么算
我上网查了有关教师交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都不属于交养老保险的范围。1、2006年《中国教工》第5期有专家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居民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属征缴范围之列。2、《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养老金和退休金的最大区别是资金列支渠道不同,退休金由财政列支,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次是计发办法不同,退休金是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计算待遇,养老金是按各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我们以前也没有交过,我们退休后有国家财政的退休金。难道退休后可以得到退休金和养老金吗?我认为不应该交养老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教师的退休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是一个概念吗
退休金与养老金是一样的。
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5)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参加社保养老保险到一定年龄才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F. 每月从教师工资中扣养老保险金,合法吗
根据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单内位全部容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8%。
没有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缴,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和滞纳金。
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只对员工造成单位损失的人工资比例的扣除做了20%的比例限制,对养老保险的扣除比例没有限制。(“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单位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实,养老保险实际上是给你自己缴纳的,不需要这样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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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的地方实行国家事业在编所有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从95年补交至今,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教师该怎么办
找个律师问问吧,我想可能是有违法吧。
H. 关于事业单位在编教师是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合理
一、“企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5年”正解是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交满15年,版不是只用交15年。权
二、“在编教师工作20年”虽然没交费,但是有20年的工龄,这20年专业术语叫:视为缴费年限,是交费年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退休金高低的重要依据。
三、“去做其他企业工作”单位应该按照《社保法》交费,专业术语叫实际缴费年限。那缴费年限就很长了。退休金的计算与你的缴费金额大小,缴费时间长短(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退休当年的社平工资有关。
可见,这20年还是很重要的,决定你以后是喝稀饭,还是喝啤酒。。。。。。
I. 教师的养老保险金怎么交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工资基数的21%,你自己缴纳工资基数的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3~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各地情况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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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教师是否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政策
合同制的是要按劳动法交纳社保。教育局正规编制的是有退休金的,还没进入养老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