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保险补交方法
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4、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② 关于补交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针对题主的问题一,解答如下:
补交保险金(准确的说法应为“补缴社会保险缴费”),有一定的意义,但意义不大,甚至于可说,经济上不划算。
1.按照题主所说“从2006年毕业到2014年需要补交8年的保险,算下来需要补交两万六千多元”,实际上,是要补缴8年的社会保险缴费,五大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所补缴的保险缴费,又分为个人应当承担缴纳的部分,和单位应当承担缴纳的部分(这可能还有滞纳金的,可以询问办理保险的负责人。)。
2.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将进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账户,和医疗保险账户(通常所说的医保卡或者社保卡账户),单位应当承担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账户(换句话说,与你没有关系了)。毫无疑问,推测题主现在的单位,肯定不愿意给题主承担“补缴的缴费”吧!需要题主个人承担全部的补缴缴费(含可能的滞纳金)的。
3.大致估算,进入题主的个人账户的款项数额,最多不会超过4000——6000元(具体准确数额,需要根据各地的、各年度的缴费基数或者题主的工资数额核算,不赘述。与解答题主的问题关联不大)。大致有2万余元进入了社保统筹账户,而与题主没有关系了。显然,经济上,并不划算。
4.补缴了前8年社会保险缴费的话,所说”有一定的意义“,有二:一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有了8年的缴费年限,也有了一定数额(大约4、5千元)的缴费累计数额(应当是不计息的),也就是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缴纳的部分,进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二是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也有了8年的缴费记录(即缴费年限),和有了一定数额(1千元左右,不会太多的)个人可以支配的资金额,现在就可以用于社保定点医院(医疗机构)门诊结算医疗费或者社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如果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话,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暂不赘述)。
5.缴费年限(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主要是对于将来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待遇,影响不大,也不赘述)。对将来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一是按照现行规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结算退休金),二是会影响到退休金额的计算值(因为少缴了8年的缴费吗!应当可以想象得到的,计算方法过繁琐,不赘述)。对于医疗保险待遇的影响,按照现行规定,退休时需要累积缴纳医疗保险期限满20年或者25年以上(各地的规定不同,男女职工规定也不同)的,才能在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否则,累计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需要继续缴纳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足规定要求。
综上,题主年纪尚小(2006年才毕业),可以不必补缴前8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补缴意义不大,经济上很不划算)。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要欠缴或者停缴。哪怕是单位(尤其是民营单位)不愿意给缴纳(抑或失业了、没有单位了),也可以按照各地自主择业者的社会保险规定自己缴费即可,逐年累积缴费年限和个人保险账户积存数额。甚至于,(有些地方)实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互转的政策制度(这恐怕是大势所趋,国务院早已提出了”全民保“的目标,已经开始做顶层设计和地方试点),坚持未来工作年限的缴费,到退休时,应当可以符合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不会对于退休待遇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的。
针对题主的问题二,解答如下:
如果不补缴前8年的社会保险缴费,不会对现在和以后单位有任何影响的。现在的单位、以后的单位,并不是题主以前8年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责任单位,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现在的单位,也是在题主自愿补缴的基础上,为题主办理补缴的手续(推测单位应当不会愿意承担费用的吧),费用恐怕还是得题主自己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③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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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附判例,请链接:
④ 怎么处理员工离职后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纠纷
没有倡导补偿,能补缴便想方法补缴,处事闭系转归仍旧很大略的,让职工和何处公司计划先阻碍几天或者一个月,处置结束再增员,即使来没有及增员少缴一个月,再补缴一个月便行
⑤ 申诉补交养老保险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还是两
申诉补交养老保险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因为“申诉补交养老保险的诉讼”属于劳动纠版纷的民事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⑥ 因补缴养老保险产生纠纷属劳动争议吗
我的邻居老王退休后才知道自己原来所在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于是回要求该公司答为其补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但该公司却以老王已经退休为由拒绝。老王打算起诉单位,但却不知道这样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养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险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养老和教育金榜单
请问,这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吗?读者:钱桦
钱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老王与原来所在单位之间因办理养老保险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