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解释法院判的养老金怎么处理
最新刑法判刑后养老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将被取消,同时停发其他退休待遇,刑满释放之日起,按规定公民已恢复被剥夺的公民权利,则可以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
【法律依据】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 养老金法律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3. 银行私自晚发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否违法
4. 进教交10%的养老金是违法吗
不明白你这10%是什么意思,告诉你有关规定:
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5. 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
关于“宣传部长林涛”传言的事实真相
最近,网上广泛流传一条据说出自“宣传部长林涛”的消息:
1.教师13个月工资是全额发放。
2.扣除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务院259号令。
3.教师享受住房提租补贴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
凡教师,关注一下谁偷走了我们多少蛋糕!谁的群多,维护我们的利益。转!!!转!!!转!!……
对于不明真相者,此条让人义愤填膺的消息确实具有一定的鼓动性、蛊惑性。
作为教师维护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也应理直气壮。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依据,或者断章取义,无中生有,这样授人以柄,有理变成无理,非但于事无补,真成无理取闹了。
首先,我们一起来弄清“教师十三个月工资”的来龙去脉。
“第十三个月工资”其实是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俗称,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其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这与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又有何关系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正基于此,虽然《教师法》并没有明确“年终奖金”这一概念,但大多数教师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公务员有第十三个月工资,教师也应该有。
那么问题来了,教师有“第十三个月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在2006年7月之前确实有,之后虽有,但不叫第十三个月工资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精神,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同时对绩效工资的组成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就是说,2007年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只要你领取了绩效工资,也就领取了“第十三个月工资”。
这个答案难免让人遗憾让人失望,然而事实确是如此,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后,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全国是统一的,其中岗位工资与职称有关,薪级工资由教龄决定,前两项的10%工资(从1987年10月起,国务院决定把全国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这是全国统一的。剩下的也就是体现地区差别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教龄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绝大多数地区的教师工资低都源于后两项。
所以,如果要维权,只要看看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能否按时、足额、公平、公正地发放就可以了,而不必纠结于什么“第十三个月工资”。
其次,“扣除教师养老保险金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务院259号令。”事实果真如此吗?
国务院259号令是1999年1月22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见第三条,全文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该条例的说法,教师不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自然不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我们大多数教师均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们缴纳的是该条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我们还是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事实上,如果说2014年7月之前,扣除教师养老保险有违法之嫌,那么现在已经名正言顺了。因为李克强总理2014年4月25日签发了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也是即将实施也必将实施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652号令既已颁布,国务院295号令自然已不适用。然而,我们教师队伍中从来不缺乏坚持真理者,说到这儿,又有人较真了,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是缴纳保险,又没说代扣保险。即使缴纳,也应该先打到工资卡上,再缴纳。且不论这种做法是程序正义或者没事找事,事实上,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文提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教师享受住房提租补贴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实上“住房提租补贴”本身就是一个过时的说法。所谓“住房提租补贴”是指房改前,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单位给予的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根据2013年8月1日执行的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住房提租补贴。
即使没取消,这种补贴也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低收入家庭,不是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教师所能享受到的。因为“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的范畴。
我怀疑,这位所谓的“宣传部长林涛”所说的可能是教师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5%,但最高不超过20%。”埇桥区教育执行的是15%。即从工资中代扣15%,区财政缴存15%。
代扣依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稍有不同的是扣的方式,比如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不是按月扣的,而是四个月扣一次,一年扣三次。
事实胜于雄辩,对于许多网络传言,其实只要用心想一想,或者动手查一查,真相自然大白。但是好多人宁愿不明真相——“人生就应该任性,活得这么理性,也太没意思了。”
此乃传言之所以流传之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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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涉嫌违法吗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因此,公司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补缴。
由于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无法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需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社保中心举报,请求立案查处,以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若因此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7. 私自领取老人的养老金违法
如果领取后,如数交给老人,那么,应该认定是尽孝心的行为。如果领取后,不能如数交给老人,甚至全部归为己有,那么就属于侵吞他人财富,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属于犯罪行为。
8. 骗取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份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使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8)养老金违法扩展阅读:
社保中的违法行为还有以下条款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退休人员违法犯罪后,可以用降低养老金来处罚吗
退休人员违法犯罪后,不可以用降低养老金来处罚。如果触犯了法律,有违法犯罪的情况,要由公安侦查,检查院起诉,法院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来判刑。不会用降低养老金来处罚。供你参考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