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军人离婚转业费如何分割,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㈡ 七九年退役军人,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现53岁了,离婚了,养老保险有何优待政策孤单无依,身体不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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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军人离婚时,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1、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㈣ 现行法律,离婚时,对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已作了更改。
具体为13.14条。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是指人均寿命70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
军人与一女结婚5年,退伍时复员费20万,该军人18岁入伍。那么他们离婚的共同财产是:5年×【20万÷(70年-18岁)】=19230.769元。
另外,你所说的1993年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结婚8年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说法,也已经过时。
㈤ 军人离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㈥ 军人离婚,回乡生产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 以上,个人觉得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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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退伍军人离婚转业费应该怎么分割
不同级别的军人,退役安置方式不同,退役军人所取得的补助项目及金额也不同,那是否全部款项都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和分割呢?答案是否定的。对现役军人退役时所取得的款项,应当按照款项的性质,将款项进行分类,只有属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性质的一次性费用,才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和分割。结合现役军人退役时具体补助的名目,我们可以将各款项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个人财产类。主要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离队差旅费。
第二,部分共同所有。主要包括:退伍补助费、基本复员费、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自主择业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共同财产类。主要包括:奖励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对于个人财产类,《<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医疗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作为一项医疗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保障功能,不具有储蓄性质,而且医疗保险金只能用于个人正常必需的医疗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也并未将医疗保险金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将其划分为个人财产更加合理。离队差旅费,一般包括车船费、托运费、途中补助、中转住宿等费用,此部分费用是专门针对退役军人返乡途中可能发生的开支给予的补助,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此部分费用在返乡时便已经支出,如果在分割财产时还将此部分费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显然不合理,因此划分入个人财产部分较为合理。
对于部分共同财产类,退伍补助费、基本复员费、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自主择业补助费,均属于退伍费/转业费/复员费的范畴,如果退役军人为士兵,且选择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还可以从地方民政部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助,该笔费用与上述退伍费/转业费/复员费,均是根据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士兵等级为依据计算的,性质均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所列示的一次性费用,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割,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在退役军人与配偶之间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应当属于退役军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类,奖励工资和工资无异,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予以了规定。对于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我认为该年金具有储蓄的性质,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及养老保险费时,对于婚前个人缴纳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养老保险费,才属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分类是我在自己所承办案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归纳,若有不合理之处,敬请各位大咖指正。
㈧ 部队家属随军现在离婚了,以前部队交的五年养老金,离婚了个人有补贴吗
部队随军家属,在随军后无工作无收入的,部队都会办理“一补两保”即: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一补两保”的条件是部队符合随军条件,并且无工作无收入的现役军人家属,而你现在已经离婚,已经不属于军人家属,所在你原来缴纳的部分,如果你有工作单位或者自己在地方缴纳保险,会转到你工作单位或地方社保的,如果你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不愿自己缴纳保险的,会以货币的形式退给你本人,部队不会再继续给你补助和保险了。
㈨ 军人离婚女方养老保险能分配吗
你好,养老保险具有人身性质的,如果未到领取年龄的话,只能将缴纳内养老容保险费用的那部分钱平均分配,养老保险金不能分配;如果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话,已经取得的收入可以分配的。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㈩ 军人离婚军人转业费夫妻如何分割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