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养老保险的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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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12月30日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跨省转移中使用的应该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而不是(也没有)《接收函》的表格。
《接收函》可能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前,齐齐哈尔市使用的地方性业务表单,统一接续办法出台后,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业务表单。
按照新的统一转移接续办法,你只需向转入地社保机构(齐齐哈尔市)提交《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其他手续应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转出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理,你本人没有义务向大连市提供《联系函》。具体规定为:
齐齐哈尔市在收到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大连发出《联系函》;
大连在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齐齐哈尔市办理关系转移《信息表》和基金转移手续;
齐齐哈尔市在收到转入关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所以,你向齐齐哈尔市提供了《缴费凭证》和《申请表》后,你要做的就是就是等待,最多向齐齐哈尔市工作人员提醒其应遵守的办理时限。
2. 养老保险转移接受函原件找不到交不了怎么办
不是单位不给你转,这个不是单位的义务。
需要你自己来办理这些事情的。
1、医疗保险
如果你辞职后仍然在同城工作,新单位直接可以把你的医疗保险转到新单位;如果没有单位的话,想保留医疗保险关系的话,自己带解除合同材料,到医保局办理医疗保险转个体。
如辞职后,到外地,医疗保险只能在新的地方重新参保了。
2、养老保险
无论异地还是同城,有工作单位的话,新单位所在社保出具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你个人带此函以及同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原单位养老保险所在申报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之后将转移材料交给新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即可。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接受,并且本人意愿继续缴费的话,可以凭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到原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所在社保局去办理养老保险转个体。不想继续缴费的话,可以就那么放着。
提醒一下:
目前养老保险是按照各省统筹的,也就是说你在一个省份或者直辖市只能有一份养老保险,只要你没出这个地域范围,不论工作怎么变动,你的养老保险只能是这一份,并且要随着工作变动,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变动。
如果你跨省换工作了,暂时可以不考虑养老保险转移的事情,在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但是在你60岁退休前,务必要把之前参保的部分,转移到你目前所在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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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保转移联系函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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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只要拿原参保地缴纳的社保卡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本》,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开迁移接收函就可以了。
2、拿新参保地社保局开的迁移接收函到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拿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即可。
3、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劳动者的累计缴费年限。
4. 转移养老保险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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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需要出具养老保险接收函。
劳动者跨地区就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同意接收函,再到转出地办理转出手续。
5. 2019《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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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内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容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什么流程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六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7.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可以邮寄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吗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只需办妥上面两步手续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走时带走,就业续回”,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7)养老保险转移函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8.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
《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8)养老保险转移函扩展阅读: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
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大部分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给转入地带来很大的支付压力。
(二)各省异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仍存在分歧。
例如深圳地区,条例规定只有办理了户籍调动的人员,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才予以确认,对于一些非户籍的参保人员,他们之前在老家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认定的。
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招工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
对于转移时限问题,采取电话联系和邮寄方式,由于沟通上存在障碍,时效上的确存在困难。
9.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新就业地(或户籍地)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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