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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业养老保险从那年开始

发布时间:2021-12-08 05:05:02

⑴ 企业职工养老金是从哪一年开始缴纳的

养老保险是从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⑵ 养老保险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1997年。

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着手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经过10多年的探索,于1997年正式确立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混合型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中社会统筹部分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由企业缴费形成,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企业负担3%,个人负担8%。

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安徽企业养老保险从那年开始扩展阅读

基本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⑶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好像是从一二年还是15年开始的,而且目前都是有一定的保险功能,所以他们如果自己有钱要交这样子,60岁过后你才会有。更多的养老金来领才会有更多的钱。

⑷ 安徽省养老保险是从哪年哪月实施的有具体的文件号吗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颁布时间:1995-8-18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膛步做到

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改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树立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和费用的负担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由国家集中决策。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运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管理服务社会化。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将逐步转向社会化,要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扫国家统计局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前,具体缴纳比例由地、市、县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定。

企业及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人武部养老保险费。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3%,逐步提高到8%。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的比例保持不变。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本方案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即: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职工基本工资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具体增发比例为: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2.2%;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2.4%;满30年不满35年4
,增发2.6%;满35年以上的,增发2.8%。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一律增发1.8%。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体年龄离退休的人员,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再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

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门,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房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队一部分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以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施方案中的社会性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离退体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节制度所需的资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为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须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三)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九、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当前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过渡工作,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争取在短期内做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离退休人员主要由企业管理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各行署、省辖市政论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国家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最早是从哪年开始的

最早是1951年开始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

1、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

2、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

3、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

4、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5)安徽企业养老保险从那年开始扩展阅读

单位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⑹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是从哪一年开始的企

全国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制定是1995年开始的,企业缴费也是从这年开始的。但有的地区在1992年试行了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⑺ 职工养老保险是哪一年开始实行的

1950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7)安徽企业养老保险从那年开始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⑻ 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我国企业职工的复养老制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安徽企业养老保险从那年开始扩展阅读: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国有21个省市区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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