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外省将养老保险转移到江苏怎么弄
到外省原养老保险缴纳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个“缴费凭证”,交给现在的单位经办人员或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⑵ 江苏 省内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你需要做的是:如果在盐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你可凭此函去昆山办理转出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盐城接续就行了。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同样办理。以上两种情况的前提是,你必须在盐城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否则无法转入。
当然,转入的仅仅是养老保险,其它保险不能转入,只能到昆山一次性处理(领取失业金,退出医保卡中的钱)。
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5〕12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本办法办理。
七、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八、企业成建制转移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⑶ 养老保险如何异地转移
现行的社保转移接续政策是退休年龄之前,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办理转移。只要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已缴纳最少有一个月的社保就可以接收。
市内各镇区缴纳的社保,不用迁出。接着缴纳社保,社保系统会自动累加一起的。
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的社保才要迁出,才要合并。
跨省社保转移手续如下:所需资料:
①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②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
办理流程:①参保人本人持所需资料到我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凭证》;②参保人携《参保缴费凭证》交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如下手续两地的社保局自己处理,不用本人办理的,不用担心:即转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给原来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钱汇入现在社保局的账户就完成社保转移手续了)。
⑷ 2019年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异地省市跨区电子档案转移,比如从山东省通过电子平台转到江苏省以后缴纳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⑸ 江苏省内社保如何转移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在转入地就业并参保缴费。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转入地社保经办部门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帐后,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5)江苏养老金异地转移扩展阅读:
社保转移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凡是男50、女40以前,在新就业地就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新就业地。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凡是返回户籍地就业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入到户籍所在地。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组织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及户籍等条件限制,应转入调动单位。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保转移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⑹ 社保跨省转移,在江苏怎么算
你好,社保中的养老和医疗是累积计算的年限。
你在江苏的养老和医保应该都在的。以后你回到江苏,可以把浙江的养老和医保转移到江苏。
两个社保会合并在一起,不影响你养老金的领取和医保的使用。
社保具体转移流程:
1先在转出地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
2.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缴纳社保;
3再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将凭证和申请一并交到转入地社保中心审核。如果没有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你的社保转到转入地。
⑺ 江苏省内跨市社保如何转移
养老复保险是累计计算的,制中间中断的部分不用补交。
养老保险转移方法
如果你新工作单位与现参保地是同一地区的,需要在原单位开一张“停止缴费凭证”,到新工作单位凭停止缴费凭证或原社保号继续缴费即可。
如果你新工作单位与现参保地不是同一地区的,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开一张《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的单位就业建立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开始缴费后,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异地社保帐户合并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了,以后的事由新参保地和原参保地两家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具体你咨询社保经办机构更清楚。
⑻ 从江苏到上海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要怎么办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现在社保是可以转的,需要您相应的回公司,人才中心,档案户口管答理部门接收。具体手续需要咨询相关部门,如果把需要的资料准备齐全办理也是比较方便的,办理之前一定要问好了,需要哪些资料,准备资料可能比较费事。社会保险保障程度很低,建议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在此给您推荐一些保障全面的综合意外险产品供您参考:
生命“合家欢”综合意外保险
普通大众、公司销售人员、业务人员、上班一族等人士
1、普通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10万元;
2、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护理津贴50元/天。
泰康“老有福”意外骨折保险
易受意外、骨折侵害的中老年人
1、普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2万元;
2、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20元/天。
了解更多意外险产品请访问>>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