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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1-12-04 07:38:24

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不能把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钱取出来,符合条件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
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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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4、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6、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现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㈢ 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有哪些重大的措施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事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增加参保人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全社会的老年人提供稳定、安乐的老年生活保障。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征缴力度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设置很不合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财务负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养老保险的缴纳。这就给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带来了混乱,既不利于员工的养老保险,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给国家的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设置合理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让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员工的养老保险义务;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增加对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改善对养老保险的管理,保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定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三)推行弹性退休,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笔巨大的财富,而我国刚性的退休制度却让老年人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沉重的负担。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呼吁在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老年人延长工作期限。这一方面可以发挥老年人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特长,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收入来源,减轻社会的养老保险的负担,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延缓我国未富先老局面。

㈣ 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是什么谁负责缴纳保险费

筹资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负责缴纳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具体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扩展阅读:

其他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1、传统型: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2、国家统筹型之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最早为英国创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3、国家统筹型之苏联模式:是前苏联所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中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4、强制储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

5、强制储蓄型之智利模式: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

㈤ 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具备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特别是非农业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但类似于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尚未出现,表现在国家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缺乏统一法规协调,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还未得到全面统筹考虑,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要研究和解决中国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从中国和世界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其发展的时代特点和重要历史使命: 首先,现行制度应尽快调整代际公平性问题。目前基本养老金由于存在虚账、非公企业抵制、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基本养老保障的作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堪忧。 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根据2003年初国务院在相关会议上的精神,这一试点将在多个省份推开,个别省份将沿用辽宁省试点方式。而辽宁省试点方式能够取得一定成功的关键点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担了相当比例的资金,注入到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做实第一支柱,为发展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础。国务院要求沿海发达省份则自行解决资金缺口。但实际上,这一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没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国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已经高达1万亿至3万亿元。同时,社会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到劳动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类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平均水平约为30%。另外,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项目来看,中国一些地区缴费总额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缴费水平(当然,这没有计入非工资性收入)。较高的缴费率影响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这导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而为了维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于是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逃避缴费。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重要的总调节基金,将在未来发挥重大作用。现在,其运作的重要环节都已经确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规范(如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

㈥ 简述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国家负责组织社会保险,负责保证“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并负责长寿退休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之后继续按原有的标准支付。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40%-60%。

(二)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政府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为职工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或行业年金。严格说,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国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也不是纯商业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它是政策性、商业化运作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

(三)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称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可分为团体业务和个人业务,产品形态主要体现为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主要形态为团体分红年金类产品,团体投资连接保险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养老保险政策层面

1.基本养老保险未实现“全覆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虽然2009年全国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但覆盖面还有待扩大。即使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也主要覆盖企业职工,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养老保障。

2.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不尽合理。政策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达50%以上的,给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对被征地农民失地达不到50%的,政府和集体不予承担保险缴费。部分达不到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对此有意见,不愿积极配合政府征地;还有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因为“短视”,不愿自己负担30%的费用。

3.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模式执行结果是,“事业单位、公务员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在职收入的90%左右,而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只有在职收入的60%左右”。这就导致“同等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人员,同等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公务员退休职工人均月收入远远高出企业退休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国家财政压力巨大。由于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管理,为了弥补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很大程度上被用来发放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这使得个人账户有名无实。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这一规定确实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却忽视了基金的增值。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以不低于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则已超过5%,已经高于1年期银行利率。

(三)补充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明确。二是中小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缺乏依据,极大制约了市场的启动。三是现有投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投资品种的范围有待扩大。四是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分散,影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2011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首批试点覆盖面为60%。建议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的不公平现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建议国家制定政策将失地面积达不到50%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根据征地比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参保费,让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积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养老待遇。同时,建议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将缴费比例凋整为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70%、10%、20%缴费,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制定相关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

(三)尽快明晰并落实各类型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金的缴纳、投资和积累阶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积极支持养老保险基金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例,在缴费阶段,企业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时按一定数额给予税前扣除,若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领取则依法纳税。在投资和积累阶段,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应修订法律规章理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厘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应借鉴功能监管的理念,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监管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其的信托行为、保险契约行为、上市行为进行分业监管。

(五)鼓励建立捆绑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国外实践经验,专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方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明确提出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应积极付诸实施。

(六)采取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激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

1.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是要尽快做实个人账户。二是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降低参保人员的实际负担,进而刺激非国有企业以及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制。

2.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借助市场力量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

(七)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产品

未来,应允许企业年金等投资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私募股权市场等,开发更多的投资产品,并使基金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对股票、企业债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须控制投资比例。

㈦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或单位通过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缴纳养老保险回费的劳动者在老年答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国自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城镇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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