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会养老保险
下面是省政府发的文件,你看看兴许就明白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府发〔2009〕26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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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已经同意《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新建县、于都县、永丰县、万载县、乐安县、新余市渝水区、婺源县、修水县、鹰潭市月湖区、浮梁县、芦溪县等11个县(区)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具体收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6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参保缴费人数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量,一次性下达至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至县(市、区)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一)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妥善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养老金拨给银行,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两级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并为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协管人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做好人口结构调查摸底和配套资金预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发现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⑵ 政府报告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另外还要推进什么
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将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再来是进行差额补足:这一条则是通过采取低者调高、高者调低的方式,保证了待遇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能够适当的增加一点基本养老金通过采取低者高调、高者低调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⑶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百分之多少支付
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的支付比例是因城市而异的,内蒙古、广西、重庆等地是由中央全部承担支出的,此外,其他三档城市中央和地方的支付比例为5∶5。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均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对内蒙古、广西、重庆等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全部承担支出。
方案提出,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决定,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坚持差别化分担,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方案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
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个事项,分档分担办法: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同时,方案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其他为5∶5。
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社部相关司室负责人明确,政府的补助是法定的基金筹资来源,此次方案明确了对于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全部承担支出责任,也增加了养老保险的“政府信誉担保”。
⑷ 养老保险
1、农村户口可以参加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交费很低,不过保障也不高,只要在村里交钱就行了,无须办什么手续;2、农村户口的个人是无法参加社保的;3、农村户口如果在城镇工作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参加社保,手续由单位统一办理,无须个人办理;4、可以考虑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 但是你们考虑一下是否该办理这个险种还是考虑办别的险种呢?因为据我所知养老保险要交十五年,等你退休之后才可以每个月去领取应得的那些费用的。 一下是我复制给你的一些相关你看看就知道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建档、汇总、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满60周岁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均可按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按年度交纳或分次交纳。分次交纳的,其首次交纳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度交纳的,其交纳标准以24元为起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编制保险号码,根据参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在参保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其参保数额20%的补助,单位补助部分与个人交纳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迁到异地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转入迁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依据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确定。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参保人在交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侵占或者直接投资。对弄虚作假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路子,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农村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二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第三条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本着以点带面、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确定在16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即寻甸县、镇雄县、沾益县、楚雄市、华宁县、开远市、文山县、景东县、景洪市、大理市、隆阳区、潞西市、丽江县、兰坪县、中旬县、云县。试点县(市、区)分为三类:一类为楚雄市、开远市、大理市、隆阳区;二类为沾益县、华宁县、景东县、兰坪县、丽江县;三类为景洪市、寻甸县、镇雄县、文山县、潞西市、中甸县、云县。第四条对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在继续执行《条例》规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采用向当地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标准:独生子女夫妇1000元(夫妇各享受500元);双女结扎夫妇500元(夫妇各享受 250元)。夫妻双方为被保险人,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即可领取保险金。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保险交费标准。被保险人可自行增投保险费,一并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第五条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的投保经费由省、地、县财政根据类别按比例分别承担:一类地区省财政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70%;二类地区省财政 4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60%;三类地区省财政6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40%。地(州、市)、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比例,由各地、州、市自定。第六条 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第七条 试点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对办理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投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试点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的投保计划,及时将投保资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 省、地、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第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保险金后应向被保险人发放《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费证》,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第十条凡符合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投保人按季度向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已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定期查环查孕。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投保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作废。农保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投保手续: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退保,并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计划外生育的;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投保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个人观点以及网络上帮忙找到的
⑸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实施,许多人有着一定的忧虑,2010,养老保险个人要交多少钱?我们看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中去领略新政策的意义,同时了解一下,新政策下我们需要交多少钱养老。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⑹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9: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改革
一,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社保的阐述主要体现在第七部份内容如下:
二,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
1,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3,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师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四)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确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
(五)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
全党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就一定能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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