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养老保险转到天津
1.天津公司的说法不对,养老保险参保或转移与户口无关,另外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只能由北京社保局扣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是不扣的,单位缴纳部分划入国家筹基金,个人是得不到的。
2.当你找到新单位后,就应该及时转移养老保险,首先到北京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拿离职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社保转出证明。
3.拿转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天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到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保转入手续。
4.新养老保险法规定,退休是在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的公司所在城市退休,不满10年的转到上一个或下一个满10年的公司所在城市退休,都不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就转移到户口所在地退休。
5.养老金待遇的多少,与个人缴费总额有关(也就是与个人工资多少有关),与缴费年限有关(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与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有关,与国家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政策有关。
6.如果公司说法、做法不对,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投诉或仲裁或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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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地社保转入北京都需要什么手续
外地社保转入北京需要的手续:
(一)、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加盖公章)
B、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加盖公章)
C、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份 (加盖公章)
D、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加盖公章)
E、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加盖公章)
(二)、企业员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在北京没有上过社会保险的,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A、身份证复印件 3份(加盖公章)
B、白底彩照电子版照片文件 1份
照片规格:jpg格式, 宽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2)、在北京上过社会保险的,提交以下一份材料:
A、身份证复印件 2份(加盖公章)
3. 养老保险怎么转入北京
1、目前北京能接收外地社保的,不过如果你原来的社保是在户口所在地,就没必要转到北京来了,因为以后退休还是要转回去的。可以在北京重新办理,你原来的社保算暂停,等以后把北京的转回去的时候缴费年限可以合并。
2、转回的社保可做中断,暂时不再缴纳社保相关费用,如果硬要交的话,肯定是自己承担。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北京提出转移申请,社保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社保局出具接收函,天津社保局收到接收函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北京社保局出具通知书告知。具体参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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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养老保险从北京转到哈尔滨如何办理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北京养老保险转入扩展阅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1、参保人员需要在跨省流动就业前开具《缴费凭证》;
(5)北京养老保险转入扩展阅读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6. 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社保可否跨地区转在工作发生变动后,由原单位给员工办理保险迁移手续。员工到版新的地权区和单位由新的单位继续交纳保险,连续计算。 但跨地区转载仍然存在许多政策性的问题,比如:地区经济差异导致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的不同,如何衔接等,还需要你去咨询两边的社保机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