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如何缴纳,如何分配,个人是怎样享受的
根据国发〔2009〕号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的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㈡ 农村养老保险条例
依据是社会保险法,
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办法,没有条例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㈢ 我国农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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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11个省市3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是做什么工作
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结算、调整、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局有关科室制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拟定三县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市本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参保登记等。 (
二)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县区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汇集、上缴和使用;承办市本级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登记、档案管理、帐户处理、待遇核定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审核、接收、移转,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指导督促区街居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统计上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数据;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库,指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保管和使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合开展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对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积极开展和推进“银发帮扶工程”等。
(四)负责新批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结算;在职、个体缴费人员死亡及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帐户一次性返还结算;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五)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反映和监督基金及各项资产的运行状况,及时编制各项会计报表等工作
㈤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㈥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
楼主理解错了!你说的是农民以自由人身份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不是叫做农村养老保险。
自由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上年度全市最低保障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比例目前是20%,比如缴费基数是900元,则每月缴费就是180元;一年就是2160元,一次性交15年,就是32400元。因为这个基数年年升高的,以前的比例也较低,加上政策也有变化,所以会给人造成缴费额突然暴涨的感觉。
你不要急,2009年全国各省的地级市,都选择了一个县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相信这个新农保很快就要全面铺开了。
这个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的。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平均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县财政增加5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为其代缴每人每年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被认定为当年度农村特殊困难户(含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的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或补贴每人每年80元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再按规定的缴费档次缴纳剩余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或补贴养老保险费的资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残联、县民政局审核认定。集重度残疾、低保、特困等多重身份的缴费对象,缴费补贴按照参保对象能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如果已经年满60周岁、又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交费参保,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养老金,但是其子女必须全部参保。
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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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参见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达到规定养老年龄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区农保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村、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农保机构指定的村、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新农保,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时,应当申报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村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村、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农村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村、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农保机构。区农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农保机构,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一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新农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农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农保机构确认、市农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当按照农保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未经身份确认的,农保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待其身份确认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第三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人员参加新农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按规定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同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终止新农保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跨统筹地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新农保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农保机构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缴费,定期将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留存一定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将征缴的保险费解缴到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统计等制度。市、区农保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农保机构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区农保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保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养老金的停发、暂缓办理、丧葬补助申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墩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 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赞助。
第七条 政府缴费补贴。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县财政对参保人每人每年缴费补贴为15元,省补 贴待方案出台后计入个人动账户。
第三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省、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保留个人账户,以后继续参保的,个人账户可以连续计存.
参保人缴费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暂停缴费,待服刑期满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凡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一条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55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第+三条参保人男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
15年的,可按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不享受缴费补贴),从缴费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本暂行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检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同住一个乡镇)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参加人享受待遇后死亡的可一次性享受300元的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斯间已到龄的,暂缓办理
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次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五章与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第+五条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农民,原则上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5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逐年或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并享受政府补贴;,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农民,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者保险领导小组是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履行职责,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3、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为;
4、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小组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机构。职责是:
1、监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组织及县乡镇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实施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职责是:
1、履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墓金的监管职责;
2、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3、对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单位,其所属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实施本乡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职责是:
1、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2、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资料信息收集和录入、个人档案建立及统计等工作;
3、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
4、做好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待遇资格初审、生存验证、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县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农委、公安、民政、计生、审计、广电、统计、农联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㈨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之前我们没买的征用耕地后补交2万多块的养老金,现在还有这种补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