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宁夏养老保险政策 制度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老人”“中人”“新人”各不同
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测算,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生命周期表),按现行计发办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当改变。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改革。“新人”指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调节金;“中人”指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对“中人”1995年底以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积累额很少,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失的补偿;“老人”指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件出台前,2006年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先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待新办法出台后,再重新计算一次,少的给补发。
缴费年限不够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宁夏原政策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时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新办法明确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只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本人申请自愿延续参保缴费时间的,可以延续缴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办理延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要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续缴费年限协议书》,延续缴费时间以后达到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逐步增加私企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
近年来,私营企业成为宁夏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如何既减轻企业的缴费压力,又调动企业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保证宁夏私营企业的平稳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决定,逐步调整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1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20%的全区企业统一费率。以2005年为对比基数,缴费比例每1年提高2个百分点,2006年增加缴费金额为560万元左右。通过5年过渡期逐步增加企业缴费比例,既减轻了企业的缴费压力,又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始积累。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国务院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目前,宁夏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比例仅为18%%。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计,2005年宁夏共有8.39万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其中选择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有7.84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93.4%%,人均月缴费为132元。也就是说,宁夏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完全有能力接受缴费比例的调整。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为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结构,使其更加合理。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宁夏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经过改革,以宁夏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减轻了个人缴费的压力。
新老办法过渡期为5年:基本养老金按比例逐年递增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老养老保险政策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截止到2005年底。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转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本计发办法进行衔接。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因单位转制为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前原有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每一年指数1.0×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破产企业以及按国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进行待遇对比时,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然执行扣减2%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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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宁夏养老保险新政策
有,你可以去你们的社保局详细问这件事
有过这种案例,不过各地区的政版策有差异,需要权你去当地政府部门问,以他们说的为准
另外,你都能一次性交15年了
有这笔钱,自己拿着花不好吗?为什么要交养老保险呢
自己花也算是养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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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宁夏60岁农民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 政策有吗
有的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源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宁夏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缴纳的相关要求规定:
1、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3、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④ 今日新鲜事,宁夏回族自治区7月1日养老保险有新规定规定有哪些内容
这个你还是查一下养老保险大厅看一下比较安全。
⑤ 居民养老保险补交十五年的政策宁夏今年有没有
养老保险不足15年可以补交。
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内补缴申请表容,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⑥ 银川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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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填报《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及《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首次参保人员,属招工或调入入深户的需提供调令(或招工表)的复印件(验原件),属户口迁入的员工,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某某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之一开立的本人储蓄银行存折的户名和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已有《某某市劳动保障卡》或《某某市职工社会保险证》人员,在申请个人参保缴费时,须验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申办《某某市劳动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参保办理程序:
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持参保需提供的资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需办理《某某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回执。
其它注意事项:参保人应于每月21日前在银行托收帐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托收失败。如连续三个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机构应为其停止参保,若重新参保必须再次申报。
⑦ 宁夏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宁夏2011年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宁社险字[2008]05号)及《社会保险法》、《关于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60号)、《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银政发[2000]110号)文件,2011年度申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144.00元为基数执行,职工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1958.00(39144÷12×60%≈1958)的,按1958.00元申报;高于在岗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9786.00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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