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养老保险与现役军人养老保险是否冲突
地方的养老保险,和部队的养老保险,是冲突的,军人入伍之后,由部队参保,地方不能参保缴费,
『贰』 部队给上的养老保险怎样转入地方养老保险
把缴费记录交给地方社保中心。注意保留复印件。
『叁』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金找不到了~地方查不到钱~问部队部队说也查不到了~求解决办法
这种情况肯定是部队的问题,不可能查不到,找部队去,它打钱都有凭证的!尽快啊
『肆』 我在单位工作多年单位不给买养老保险向有关管理机构反应都说管不了因为单位是部队医院地方管不了
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省军区
(警备区)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
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2005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
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
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
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
保险关系。军地各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
理工作。
『伍』 从部队退伍回来养老保险没有和地方社保局交接。可以直接在单位续交吗
这样是不行的,必须在社保局办理交接手续后才能在单位续交。
『陆』 当兵两年部队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转地方
退役士兵、义务兵、士官、军官、文职人员安置或自主就业到各类企业工作的,在其企业就业参保后,由其企业属地社保分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在户籍地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接收专户参保登记后,由户籍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入伍前曾在外省市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应作为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时,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天津市的,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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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柒』 部队军嫂在部队交的养老保险与地方交的保险重复部分如何办理
可以退回来。
军嫂在部队交的养老保险与地方交的保险重复部分,有军嫂自主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另一份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给军嫂本人。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加者,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决定保留其中一项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福利待遇。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结清,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应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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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捌』 部队把养老保险金计算少了还不承认!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