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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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2、据《2013-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龄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养老问题将对中国人民生活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3、如今中国寿险整体处于低谷期,2011年其增长模式遭遇到瓶颈,在投资收益没有实质性改观之前,寿险行业缺乏亮点。养老领域将成为寿险公司的重点方向,养老险将成为寿险行业未来结构调整的突破点,另外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医疗机构对寿险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都将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
『贰』 农民更必须建立养老制度
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
(一)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面向未来的城乡发展格局,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要考虑统筹城乡资源分配、财政分配、社会就业和各项政策发展,建立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制度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一是要建立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以规范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框架,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能在不同的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保值增值为目的,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没有待遇调整、待遇一经领取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
二是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三是坚持政府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参保人员预期领取的最低养老金水平可与农村低保水平衔接。加强基金监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制定基金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二)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一是要提高农民个人积累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要适合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使个人筹资方案得到农民的认可,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降低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效果。各地区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特点,探索适宜的补偿和奖励模式,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在筹集资金上,允许一次性交纳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采取以农村资产权力抵押融资的模式,或者采取个人不缴纳,年老后进行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的模式等。目前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二是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享受的办法,支持低成本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农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综合利用,盘活养老金资源,降低农民养老经济负担。特别是要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养老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参与式发展的机制,更加方便农民,减少农民享受的成本,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制度受到农民的欢迎。在资金的使用和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上,如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可以采取定期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采取发放购物券的方式,还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以及提供住宿、发放资金到中介养老机构等。
(三)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政策实施问题,扩大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范围。二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过制度建立基本保障,加快建立逐步积累制度。首先鼓励其参加所在城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最好能够参加所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另外,也鼓励参加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三是解决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灵活的保险方式。四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四)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突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瓶颈制约,必须实行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制度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建立基本制度框架体系,并先行将处于城镇化边缘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和有条件的地方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积极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一是在指导方针上应采用基本制度统一,但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创新和探索。要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二是推进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将“金保工程”延伸到县、乡和有条件的村,为农民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三是改进农保工作做法。树立政府服务而不是替代、包办的观念,让农民更多地关心、参与制度的建设,更多的欢迎和满意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果,改进和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抓住重点,加强宣传,典型示范,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农民关心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理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两大责任:第一个是政府的管理责任,即政府负责建立和经办机构,并承担管理经费,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之中;第二个是政府的筹资责任,即规定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和扶持奖励的发展政策。要从建立起就开始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在资金管理上,要采用封闭式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筹资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养老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确保农民的缴费水平随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筹资的制度保证机制,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叁』 中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状及发展情况是什么
今年的政策是逐步城乡通一。没有城填和农村之分了。
『肆』 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中国三抄农发展基金会袭首个基金会--“江苏省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是由江苏省民政厅于2007年8月批准成立的,面向全社会募捐资金,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是专为农村、农民、农业及社会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服务的慈善机构。把集中起来的财富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是我们的宗旨,为所有需要帮助的人创造自力更生的机会,最大程度的减少贫困人口是我们的目的。接受社会捐赠与政府资助;资助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活的公益事业;资助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环保、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资助抗灾救灾、扶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国内外中小企业交流活动。
『伍』 加大乡镇一级养老院建设力度,对农村有什么好处
可以保障更多的老人养老的问题。防止他们孤独。
『陆』 农村养老院发展前景
中国已经步入了老年社会,老年人占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农村养老院的发展前景看好。
『柒』 农村养老的含义
给你找了点资料
你可以参考一下,然后总结你自己的想法和提纲做
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基础分析
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这种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将成为我们设计今天的农村养老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家庭养老的客观条件分析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两千多年中,中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一块块土地上而无其它谋生手段,封闭的交往形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经验而无其它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对土地和耕作知识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退出生产领域后,并不放弃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子女要想获得土地必须以赡养父母为代价。同时,子承父业是传统农民家庭的突出特点,后代不仅由父母抚养成人,而且还从父祖那里学会谋生的技能,继承一定的产业和土地,这种生活上经济上的高度依赖使得他们自觉服从父辈祖辈的制约,不敢有丝毫违抗。
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赡养老人,土地构成百姓们家庭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2.非货币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1)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2)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极其落后,工业化程度很低,非货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在这种非货币的农业社会中,农民生产自己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要不停地生产以获得生活资料的供给,否则便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而事实上,每一个人都有因年老而丧失生产能力的时候,此刻要想获得生活资料,就必须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的生产。很显然,非货币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家庭存在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家庭养老的必然性。
(二)家庭养老的主观条件分析
1.传 统的孝道思想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动力
在任何年代里,老人的赡养不仅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而且还受到建立在这种生产力基础上的赡养观念的制约。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3)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4)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但是,到了封建社会,孝被抬到了极高的地位,成为一切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起点,并做为封建伦理纲常的基础。封建统治者就是用孝束缚着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孝的原则为:“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不同”。(5)封建统治者重孝的目的是为了效忠,显然以孝治天下,本身就包含了伦理和政治双重意义。在封建思想文化的熏陶下,广大农民总是认认真真地行孝,孝顺父母的意识逐渐成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动力。
2.享受天伦之乐的本能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精神动力
人是社会的动物,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老人害怕孤独,乐于和儿孙生活在一起,于是在长辈与晚辈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群体感情,这就构成了家庭结构变化的向心力,形成一种牢固的封建家庭关系,成为一个团结的整体,具有强大的保护职能,共同保护家庭成员和财产安全。每个家庭成员都脱离不了家庭生活,更脱离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且家庭还有一定的稳定性,每个人都重家庭,轻个人,为了家庭的生存、利益和光荣,个人便可以忽略,为了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个人必须各安其分,在人伦规范所界定的范围内,将自己的社会角色演好,而个人的真实意见和感受则慎藏于角色、行为之后。于是又形成近代农民家庭的内聚性和封闭性,主观上要求赡养老人必须在家庭内部进行。
3.政府的强力推行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外在动力
中国传统社会自实施君主专制制度以来,国家权力日益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在“家天下”的政权模式下,统治者为了确保统治权力,努力造就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和绝对服从的心态。孝的本意是顺从和“无违”,将孝扩展到政治关系方面,就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观念。另外,老年人是政府业绩的形象代表。在传统社会,老年人是知识和智慧的代表,更是国泰民安和国运长久的象征。乾隆三下江南,其间五六次都有百岁“人瑞”迎驾道旁,他认为是“太和之气”,“用征寿世”的吉兆。显然,当老年人被赋予国运和德治的象征意义时,家庭养老就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公事了。因此,历朝历代的政府官员都将维护家庭养老作为国家任务进行推动。政府强力推行家庭养老的标志有三:第一,有负责相关事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或专司其职的官员;第二,有保障家庭养老的制度和法规;第三,有维护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和道德。(6)中国历史上的家庭养老是通过民政部门主管,县级机构直管,吏部考课,监察部门分察,孝文化灌输等逐渐纳入政府行为范畴的。
二、现代社会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经济现代化以及人口流动的过程中,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面临许许多多的挑战:
(一)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到199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9人/户,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平均家庭为3.44人/户。中国的家庭结构也转变为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结构,1990年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7.31%,其中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完全核心家庭占57.81%,比1982年增长4.92个百分点。家庭户平均规模的缩小和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纯老年户不断增加。1990年四普时城乡合计60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单身户和一代户中所占比例为25.6%。据1992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对全国12个省市的一份调查,老人中一代户的比例,城市达到41%,农村达到43%。(7)
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还使得子女对老 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总之,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二)竞争压力增加、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使他们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同时,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
各种挑战因素的结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和分化,这就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相分离的态势,而且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象过去传统模式下那么密集和经常了。这是传统家庭养老制度在现代化冲击下的一种变革。导致这种变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两个因素在农村正在逐渐突出:第一,两代人的居住偏好。喜欢分开过,是现代人特别是青年人的时尚,也可以说是人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对我国14省市的一项调查表明,2/3的农村青年婚后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8)在老人那一端,也有个图清静、少麻烦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不在身边,在外地学习或工作,条件不成熟,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显然,作为家庭养老,无论是传统模式抑或现代模式,有二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在农村,传统孝道观念的淡薄和老人自身经济实力的弱小,决定了农村养老质量的下降,也决定了养老社会化在农村存在的空间正在形成。
三、当前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现代社会,中国农村的养老方式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农村养老格局。许多新的养老方式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认真分析比较研究不同的养老方式,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农村情况的养老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镇占21.0%,县(农村地区)占38.1%。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城镇老年人中占有一定地位,而在农村中则占有重要地位。(9)
(二)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笔者认为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而不可能象有些地方官员所言成为家庭养老的替代形式。
(三)养老保险。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0) 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以上数字对于8亿农民来说,社会化养老保险对大部分农民来 说还是离他们较远。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
(四)储蓄养老。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据笔者对河南省部分农村的调查,15%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养老已失去太大价值。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农民人口多,占全国12亿人口的74%,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的8.2%,并且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2010远景目标纲要为中国农村养老指明了方向。特别是指明了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思路,那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基础是什么、是否已经成熟?能否替代家庭养老?”就成为每一个理论工作者必须关注的焦点。
根据笔者多年来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基础主要有:
(一)货币经济的发展
非货币经济决定了交换只能在相同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法分离,家庭养老成为必然。只有到了工业化的现代社会,社会化生产达到了极度发达的程度,生产单位由家庭变为工厂,家庭成员各自都是独立的商品者,依靠参加社会化劳动而取得工资收入,即以货币经济完全取代非货币经济,老人才能挣脱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的桎梏,用货币来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维持生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才算成熟。因此,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的前提条件就是现代化的货币经济的存在。哈瑞斯说:“我们正在用老年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办法取代工业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当这一过程完成之后,父母孩子之间真正的反哺关系的遗迹也将消失”。(11)可见,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他们的社会处于非货币经济即农业经济阶段时同样也是实行的家庭养老,不可用其它方式取代。
(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
养老的两个要素是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是解决了养老的物质基础,但是对于一个人特别是对于一个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来说,仅有钱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必须具备相配套的生活服务体系。生活服务的提供有三个来源,第一,老人自我服务;第二,家庭成员的服务;第三,社会化服务。家庭养老之所以经久不衰,就在于家庭成员不仅提供了充足物质资料,还提供了完善的生活服务,而且亲人提供的服务又是最细致入微和完美周到的。因此,不管将来社会养老保险多么发达,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家庭养老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老人自理能力的降低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就使得社会化生活服务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关键因素。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村的经济发达程度、社会化服务程度、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是完全成正比的。据《经济日报》记者王培楠报道,2001年初,广东省东莞市率先覆盖全社会的农村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正式运作。全市参保农民76万,16. 2万符合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领取了首笔养老保险金。这意味着,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岁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岁至55岁的女性农民,将全部进人“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中。广东省东莞市之所以率先实施覆盖全社会的农村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在于小小的东莞2000年的财政收入总额已达103. 56亿元,市、镇、村三级公有资产已达1168亿元,净资产652亿元;就在于每一个村的第三产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化生活服务水平已大大提高。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许多地方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没有现成的模式 供使用,国内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据,操作的时候难免有种种不尽人意的地方,不当的管理和不周到的服务都会影响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受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及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2000年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2)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
四、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制度也不完善,再加上农民素质、社会心理、东方文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民对保险制度的信任度、非货币经济等等因素的影响,与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相比,状况很不如意。尽管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但以上数字对于8亿农民来说,社会化养老保险对大部分农民来说还是离他们较远。从目前农民缴费的情况看,人均缴费不到150元钱,根据他们的缴费额,几十年后,平均每人每月拿不到几元钱(相对于目前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养老保险金,根本达不到保险的目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好转,部分参与社会保险并最终获得部分社会经济来源的条件已经产生:第一,除极少数未脱贫的地区之外,中国农民已经过上了温饱生活,很多农民已经在向小康生活水平迈进,具有了一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杭州地区农民,开展养老保险的乡镇覆盖率已达到95%,一些富裕的年迈农民通过一次性交纳几千元养老基金,已开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数额领取养老保险金(13)。第二,随着全国保险业务的发展,社会影响的扩大,计划生育政策手段的强化等等,农民参加保险的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开始理解到了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觉性不断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顺应农民需要而推出了《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山东烟台从1989年开始,大胆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这种喜忧参半的现状是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全一致的。我国的农村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差距大,因而在养老问题上,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有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全面覆盖,如东莞、温州以及山东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贫困地区,连一般的保费还无法收齐。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因此,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五、解决我国农村养老的方式选择及立法的价值取向
根据当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模式、社会化服务状况以及养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家庭养老仍然是中国农村中的主要养老方式,只不过这种家庭养老已不再是传统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作为养老的载体辅助于多种养老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可以这样说,不管今后农村养老如何改革,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地位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因此对于家庭养老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我们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切不可以偏概全,随意放弃对家庭养老的研究和规范,更不可武断地认为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完全替代家庭养老。
之所以说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地位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家庭养老的成本较低。同居一室,家庭成员更便于照顾老人,无需由专人脱离生产而专职对老人进行看管,既不影响生产,又不影响养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优原则。第二,我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由于诸多的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全面推广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情况下,家庭养老这种古老的养老方式不能随便地减弱或放弃。第三,家庭服务业不甚发达。即使人人都参加了社会养老,年老时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由于农村家庭服务业刚刚起步,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没有家庭这个养老载体, 老人们即使手中握着钱也仍然无法安度晚年。第四,思想观念、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对老人养老载体选择的影响。传统的“子孙满堂”观念在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加,对家庭的依赖性、对子孙理解的渴望会进一步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拿到保险金的老人会选择离开自己的家人而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吗?很显然,家庭永远都是最理想的养老载体。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观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动对家庭养老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单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进行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制度,必须将家庭养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养老的载体与养老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家庭愿意承担养老责任,但没有物质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无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仅有资金上的保证,但无人对其进行照顾,其生活也是难以得到满足。所以,在巩固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须在农村强制推广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建立防患意识,在其年轻力壮、创造力最强时,能有少部分的储蓄,以备年老、多病没有生活能力时所用。
鉴于上述分析,根据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参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农村养老的基本精神,我国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定位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14)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本着“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农村养老立法价值取向,我国农村养老法律体系可按以下思路构筑:
第一,尽快制订农村养老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可以作为我们正在制订中的《社会保障法》的部门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农村养老的形式、农村养老的种类、农村集体养老机构及其性质、家庭养老的内容、集体养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法律责任等等。
第二,根据《农村养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制订如下部门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等。
第三,制订农村养老的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规范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应该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家庭养老条例》、《农村集体养老条例》、《农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税收减免办法》。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固有的道德体系的崩溃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相信其研究对国家今后的农村立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我们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新医改中大幅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基金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并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连续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老工伤待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
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策部署,我们下大力气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从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们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这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断增加。2009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超过7亿人。我们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按时足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共拨付两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超过1700亿元。全国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各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经办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推进顺利、进展迅速、成绩显著,超出预期。这说明,中央建立这两项制度的重大决策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衷心拥护,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从国情出发,确定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既考虑了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实需要,也考虑了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实践证明,这个指导方针是两项保险制度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我们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补贴,鼓励多缴费、长缴费。政府的强力引导,有效地调动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大大加快了两项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我们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启动新农保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积极稳妥的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2009年7月份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国约半数省份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就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两种户籍缴费、领取待遇的条件和规则相同。各省也同时规定了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 可以预见,不久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新农保将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保险合并,从而成为历史名词。
『玖』 农村老龄化加剧,养老产业未来发展如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独生子或者丁克成为潮流。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老龄化严重加剧。特别是农村地区,生活条件不比大城市。可是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必然会迎来养老产业的春天。由养老衍生出来的养老院以及与老人身体健康,外出旅游,加强文化等休闲产业结合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用品市场日益繁荣。
农村养老政府扶持
关于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我们国家也是高度重视了。除了鼓励年轻人多生育之外,还出台了很多政策,例如要保障老人们的居住环境,各地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给予老年人相应的服务与支持。所以未来的养老产业充满机遇跟挑战。
『拾』 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过程求!
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民政部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于1986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制。
在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同时,1988年,民政部先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徽省淮北市进行了县级养老保险试点。其要点是(1)县人均收入700元以上为参加保险的基本条件:(2)县级为基金核算单位;(3)保费由个人、集体共同负担;(4)务工、务农人员一体化;(5)基金委托金融机构代为运作,增值要求比照银行利率和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给付标准确定。但就是在这个初步试点基础上,人们有一种新的启发:就是要在一种新的思想的指导下,吸纳国内外社会保险改革的经验,从整体上进行重新设计,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大兴县和左云县的试点
1989年,民政部成立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课题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进行研究和实践探索。课题组在两年多的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和数据收集,并选择北京市大兴县和山西省左云县作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设计了试点方案,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这次研究活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和发展做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大兴县和左云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做法是:(1)指导思想: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和有利于稳定社会、发展生产为目标,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国家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基本原则: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合理负担,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等各业人员一体化;坚持统一政策与分散管理结合;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发展。(3)保险对象:23或25岁以上的农业人口。(4)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个人交费比例不低于总交费额50%的前提下,大兴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6.9元、11.4元、14.9元、19.9元四个档次。左云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4元、12元、20元三个档次;这些档次的设立依据,一是当时当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指标;二是农民对未来所期望的保障目标;三是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5)养老金给付标准;启领年龄为60周岁,按月领取,直至身亡。被保险者在领取后十年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满十年。(6)为了避免保险费及养老金因物价上涨而贬值,保障未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年平均6%的生活费用指数,对保险费缴纳标准及养老金给付标准进行调整。缴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给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7)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被保险者监督的制度。县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总账;乡(镇)建立分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分账;村建立保费收缴及给付明细账。(8)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集体统一管理,通过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专业银行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融能、委托银行贷款等渠道,对基金实行保值增值。(9)机构设置;县设事业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设事务所,村设代办员。(10)立法与监督: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大兴与左云县的设计方案,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时期相比,其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已有了本质的不同,这就是强调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责任。时至今日,这种思想作为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思想,才被大家普遍认识。在养老保险的方法设计方面,大兴与左云的方案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相比,已勾勒出了雏形,而且后者对前者也有许多方面的承继。因此,从这点来说,这次研究活动,对后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点与扩大试点
山东试点和烟台会议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民政部于1991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初选定山东省的牟平县、龙口市、招运县、荣成市、乳山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县(市)。为搞好试点工作,民政部于同年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会议介绍了试点的进展情况,交流了部分地区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初步确定了下一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坚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在工作上,从点到面,滚动式发展,逐步形成全面制度。经过与会者充分研究与商讨,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1)投保年龄与领取年龄。投保年龄一般为20周岁,领取年龄为60周岁。(2)资金筹集。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3)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多档次,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自助为主、互济为辅。(4)工作规程。以村为单位统一收费,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将保费交入银行专用帐户。按人立户建档,村、乡、县三级管理。逐步建立个人保险号码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5)资金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
1991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山东试点经验,讨论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从1991年3月到同年9月,首批试点的牟平县等五县(市)共有30个乡镇281个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保人数近8万人,收取保险费485万元,平均投保率为92.5%。其中个人交费占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为66.3%。整个试点经历了调查、制定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制定有关章程、启动运转四个阶段。试点单位根据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分别制定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乡、村实施细则,对投保对象、投保年龄、投保标准、集体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地方性法规。
会议认为,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通过五个县(市)的试点,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其基本思想符合农村实际,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办法,已同过去仿城的做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做法,有了本质的不同,具有思想和方法上的先进性。
关于要不要搞和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经过十年改革,农村经济和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地区具备了开展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广大农民对此有强烈的要求和愿望。在这些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与时机均已成熟。为此民政部门要以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认识这项工作。
关于理顺关系问题。由于当时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水平的局限及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界限与关系认识不甚清楚,人们对由政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感到不理解,有些地方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垄断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情况(对农民个人而言,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险,商业保险是补充保险,两者是主从关系。在市场上,两者本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但从当时我国农民的经济条件和保险意识来看,其能力只够参加一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保险先入为主,就已形成了市场上和事实上的垄断。)。理顺关系在当时以至后来的二三年中,一直是困扰基层民政部门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首要问题。会议指出,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分工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民政部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逐步理顺关系。
关于工作机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开展工作的县(市)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所属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开展工作面较大的地、市和省,要集中一定的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领导,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任务是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
这次工作会议对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给各地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也使与会者树立了信心。
扩大试点
1992年,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为标志的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落实小平南巡谈话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成为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流。 这种社会环境也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首先,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得到了提高,认清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认识到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从来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的首要问题,只有农村稳定,才有全国的稳定,只有农村的发展,才会促进全国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对于农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于保障全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也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这种社会环境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烟台会议之后,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在29个省、(自治区、市)的700多个县(市、区)展开,其中近200个县(市、区)政府颁布了暂行办法,建立了机构,开始收取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达530多万人,投保金额近3亿元。特别是武汉市,到1992年6月,全市的所有县、市、区全面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先后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现顺了关系,为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1992年7月,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发展步伐的经验,提出了“学武汉,赶山东,养老保险更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武汉等地的经验,推动了全国各地试点工作的迅速发展。继山东、武汉后,江苏省依靠本省独特的经济发展优势,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省全面铺开。到1992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950多个县(市、区)展开,160多个县(市、区)基本建立起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保险人数有2600多万,收缴保险金8亿元。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两年来近600个县(市)组织大规模试点的经验,提出了“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要求各地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管好用好保险基金、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等,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国务委员陈俊生给大会寄来了书面发言,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好事办好”。张家港会议的召开,促进了农地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的逐步发展。
三、《基本方案》的出台
在总结山东五县市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其基本原则的确定与方法选择,主要基于以下思想:
强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这主要考虑到,其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也与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生活标准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其二,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后,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一些收入,因此养老保险不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其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基本保障制度,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还可根据自身条件,加入其它形式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其四,要吸取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从我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属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它应与集体的补充养老保障、个人储蓄性保险、继续创造财富及家庭的保障与照顾相结合,共同承担农村人口的养老任务。
强调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来解决。从当时的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金融投资市场,投资风险很大。为了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购买较高利率的国债,是比较安全和容易操作的投资方法。
《基本方案》的出台,是对民政部门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与实践的总结,它创造性地借鉴了商业保险中人寿保险的一些做法,汲取了民政部门历次探索经验中的精华,又大胆地舍弃了其中不符合农村实际、不甚科学的部分。其基本原则和方法,保险模式的选择,都十分突出地强调了符合农村实际、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思想。经过几年实践,《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仍能作为今天的指导思想,表明其具有思想先进性,一定的前瞻性。
稳步发展时期
打基础、促发展
张家港会议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工作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全面推开。虽然在1993年部分省市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把养老保险工作视同为农民负担,使工作的正常进展受到一定影响,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及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从而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其它政策的内在联系,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和配合。从1994年开始,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积累初具规模。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1500多个县(市、区)开展工作,有4900万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46亿元。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四川、山西等11个省、市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超过亿元,其中山东省突破15亿,江苏省达8.5亿元。
在此期间,各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外部环境得到改善。为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民政部多次向国务院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民政部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能。1994年5月,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劳动、人事、民政分管城乡社会保险的体制。同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民政部与劳动部、人事部共同下发《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主管部门农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能和任务,稳定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省、市、自治区也把统一思想、理顺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有26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基本理顺了工作关系。
业务操作逐步规范,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发放阶段的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写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教材,组织开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账户管理系统(1.0版)”,进行了使用试点。以上规定和政策,初步规范了操作程序,加强了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
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干部素质明显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管理服务体系。1993年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司”,1995年又组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健全了中央级管理机构。山东、江苏、海南、山西、福建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1100多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人员编制,配备27000多名干部,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起来。为培育专业化干部队伍,各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性专业培训,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较充分的技术准备。
1995年10月,民政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几年来的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交流了各地经验,明确了今后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会议指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稳步拓展范围,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扩大基金积累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专业队伍素质,改进管理和服务方法,逐步建立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要巩固已有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各项管理,逐步建立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搞好富裕县(市、区)和乡(镇)的养老保险,积累经验,逐步发展。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有1.2亿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超过150亿元的发展目标。199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走过五年发展历程,这是一个艰苦的开创性历程。各级民政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初步总结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承担主体明确,权益关系明晰,机制方法灵活,透明度较高,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如果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办法。李鹏、朱镕基、李铁映、李贵鲜等国务院领导多次肯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称这个办法的机制好。为了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民政部于1995年初,组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研究室、劳动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论证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论证。论证组的成员有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曾毅教授,社会学系王思斌教授,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余明德博士,中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房汉庭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侯文若教授等。论证组分专题对《基本方案》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办法,从社会学、人口学、金融学、保险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颇有理论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专家们一致认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村“老有所养”问题的现实选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是社会保险改革的突破,是制度创新,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险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在技术上,符合保险精算原则,“建立个人帐户”、以个人积累确定领取标准的做法,充分体现了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技术上十分先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组织体系的成功运转,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国家束手无策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筹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对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贡献,具有积极意义。
1995年12月,民政部与《经济日报》社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会。吴敬琏、袁方、王慧炯、俞自由等著名专家参加会议,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出席会议,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经济日报》社总编辑杨尚德到会并讲话。
近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发展思路和管理方式方面逐步进行了调整。一是加强了基金管理工作。在分析近几年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草拟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金运作行为,明确了有关管理政策。根据国内金融形势和银行对存款利率的调整,民政部于1997年先后两次调整了基金增值要求、责任金核算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动态给付机制。开展了全国基金财务大检查,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了各地基金积累的底数和投资状况,加强了基金管理和财务监督。二是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积极组织乡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地做好乡镇(村)企业职工、乡村干部、民办教师和个体工商户等有稳定收入人员的投保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增加了积累规模。三是为了贯彻落实抓好管理,促发展的方针,各级管理部门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全力抓好机构、业务、档案、财会、基金、统计与稽核的全流程规范工作。民政部于1997年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部署各地做好试点工作,经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实行规范化操作。在对200个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1.0版)”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民政部组织技术力量,结合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吸收全国同类软件的优点,对1.0版本进行了升级工作,研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版)”,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础。四是为了逐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解决由于体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而给管理工作带来的一些问题,民政部组织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课题组,就体制改革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五是为了提高干部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民政部有计划地对省级管理机构领导干部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了省级领导层次的专业化水平。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保证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朝着缴付有序、管理有方、运转有效的方向健康发展。
1997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总结了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经验,扩大了烟台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了一批以烟台为代表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任务。会上,范宝俊副部长作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题报告,多吉才让部长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认识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作初期,结合试点时期的要求,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微观操作展开,从而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稳步发展时期,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加强宏观指导、制定基本政策、简化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的资金筹集形式得以巩固,给付机制和基金运营方式逐步完善起来;1995年杭州会议提出“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来,管理工作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均得到扩展,主要是完善基本方案、筹资模式与个人帐户理论,研究基金投资方向和市场操作技术,制定了业务管理规范和标准,提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指导方针。这是贯彻“强化管理、稳步发展”方针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