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什么意思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构成覆盖全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⑵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包含哪些部分
目前社保的养老保险包括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⑶ 下列属于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的有
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现在还有针对9亿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处在试点之中,这些都是国家的一种福利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我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享受养劳保险待遇的条件
在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因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原因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而有所不同。
1、因退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的有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交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因离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达到法定离休条件均可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
(3)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敌占区从事革命工作;
(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
上述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以离休,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3、因退职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费因工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或工龄条件或其它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含义及条件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外,该企业及其职工还应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的题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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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综述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 年,全国11 个省市3 547 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 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 年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⑸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哪五项
社会养老抄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袭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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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下列选项中,属于养老社会保险的主要筹资方式的有
(一)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br>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因<br>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br>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br>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br>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很<br>好地吸取其他国家通过几十年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br>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br>,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br>,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br>相关,具有很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br>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但人口却先于经济出现了老<br>龄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br>(二)社会保障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br>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br>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br>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br>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br>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br>度的发挥。这里说的公平,不是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权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br>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励劳动<br>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br>,这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质,但一定要适度,要避免因分<br>配不当造成的鼓励懒惰机制。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br>。社会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br>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br>在职职工的积极性。<br>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br>费用的义务对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br>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br>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br>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br>(三)社会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br>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br>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br>,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br>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统一的,<br>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社会保障的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保障<br>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并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各级分<br>支机构,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靠基层政<br>权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br>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目前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社会化服务。<br>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以财政为后盾,但社会保障基金与财<br>政资金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必须实行基金管<br>理,坚持专款专用。由于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所有收支都应列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br>结余资金投资于风险性最小的国家债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弥补财政赤<br>字或进行风险性投资。一旦基金出现赤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向财政借款解决<br>。<br>(四)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br>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br>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br>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br>人,一条腿很长,另一条却很短,虽然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br>,但在目前阶段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br>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br>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br>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br>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br>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助,这是国家对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的<br>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无偿救助,这是最低层次的社会<br>保障,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对象的人数不多,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少。这是<br>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对弱者的无私的社会救助,当然,这<br>种社会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br>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对象是人口的最主<br>要部分――全体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伤残以后,能通过社会保险<br>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个人和单位共<br>同负担的办法,参加者得到的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其过去年代所缴纳的保险金多少、时<br>间长短正相关,既要体现社会互济,又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br>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指国家或国有单位免费或低价为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br>如义务教育、住房补贴、特殊人员的优抚政策、发放实物、各种生活补助等,这是社<br>会保障的更高层次,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在我国现阶段,这<br>种社会保障还不宜过多地发展。<br>三、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运作方案的设计<br>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主要<br>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下面是对<br>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方案的一些构想。<br>(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br>建国以来,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些对少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农村“<br>五保户”、贫困户的救助,对城镇贫困户的救助,对灾民的救助等。当前社会保障制<br>度的改革就是要将这些社会救助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收入确实低<br>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应采用“恩格尔<br>定律”,根据城镇和农村、各个地区不同的生活费用标准,分别制定各地不同的标准<br>,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居民进行社会救助。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救助,应改变过<br>去那种以县或乡、村为救助对象的办法,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个人和家庭。随着我<br>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是家家都贫困,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作法,每年调<br>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贫困线”,由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br>请。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进行救助的对象也可以简化申请手续。<br>(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br>我国最终要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切劳动者将不受行业、<br>所有制、城乡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动期间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纳比率交纳养老保险金,<br>退休后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养老金。但在目前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养老保险水<br>平相差悬殊的基础上,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农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自愿<br>参加,起到示范效应,以后再强制实行。目前主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br>保险制度。<br>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作法,一方面个人领取<br>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具<br>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取出或继承。一个人只要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退<br>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直到生命中止。从全社会平均来说,个人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总<br>和应等同与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总和,但具体到每一个人就不一定了,寿命长者领取<br>的养老金总和就会大大超过其个人帐户上的数额,而寿命短者则相反。从资金管理上<br>来说,属于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br>。<br>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的社会保险,考虑到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它<br>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应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除<br>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外,国家还应鼓励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br>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对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按财政拨款<br>的比例由财政为他们建立相当原工资10%左右的补充保险。<br>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是一个非常复<br>杂、严肃的问题。比例高了,将会给财政和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比例低了,将很快<br>出现入不敷出,过于频繁的调整又会对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需要<br>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确定交纳比例,这对于人才流动和建立全<br>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不利的,应尽快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br>交费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会保险部门(未建立的可由劳动部门)承担<br>,但一定要建立社会保险预算,纳入财政监督。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节<br>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不得挪作他用。<br>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br>则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因为交纳水平与以后的领取水平相关,相信广大劳动者是会<br>积极交纳的,这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br>对已有多年工龄的中年职工,他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短、数量少,又很<br>快面临退休,应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可以采取新老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退休时,<br>交纳保险金之前的工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按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br>如:以30年为标准交费工龄,某职工交费之前的工龄为20年,退休后他可以得到按老<br>办法计算养老金的2/3,其余1/3则要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多少进行计算。<br>到本世纪末,争取在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权力与义务相对应、<br>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br>(三)覆盖全体职工的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制度。<br>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其原则应该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储备。为简化<br>管理,可以对所有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交纳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凡属非自<br>愿中断就业,并在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都可按规定<br>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按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超<br>过此期限以后转入社会救济。<br>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发放水平过高、时间过长,必然导<br>致一批人宁愿选择不就业,这在西方各国是屡见不鲜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br>,一定要避免这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低于劳动者的<br>最低工资水平,发放期限最长不要超过24个月。<br>(四)建立城乡有别、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br>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若干年内还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能性<br>。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目标还应定位在分别完善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br>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5年1月已经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主要内<br>容是: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约<br>占本人工资收入1%)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的50%记入个人帐户,其余<br>作为社会统筹。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时,个人负担小部分,社会统<br>筹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过试点我们发现了方案设计中的一些问题:<br>(1)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关系没有摆对,医疗费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额<br>的由统筹解决,这就形成了一种逆向调节的机制,个人帐户中存款越多的,个人负担<br>的医疗费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占了便宜。于是,在试点地区人们普遍采取了全<br>家集中花一个人帐户里的钱之“对策”,使社会统筹基金严重超支而个人帐户却有大<br>量节余。<br>(2)医疗改革滞后,缺乏鼓励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相反医疗费特别是<br>药费越高医院获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试点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医疗费连年增长的问题。<br>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br>相结合的大框架不变,个人与单位的交费比例不变,重新调整个人负担与社会统筹的<br>关系,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努力降低费用的激励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br>(1)个人交纳工资的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也按各人<br>工资的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费的报销,在保险范围内的<br>一律由社会统筹报销,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个人帐户支付,超额部分自己负担。这里的<br>关键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医疗保险范围,只有那些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治疗和药<br>费才能列入保险范围,例如有些药品既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那么进口药品就不能进<br>入保险范围,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属于保险范围,要住高级病房则要由个人帐户或自己<br>负担。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的制约机制,限制了医疗费用的过高开支。个人帐户的余<br>额可按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但职工不能将其取出或继承。<br>(2)医疗保险基金由目前归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br>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种推动医疗费用节约使用的机制。这样,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br>卫生部门会积极地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医院靠开“大药方”赚钱的局面;<br>卫生部门是医药管理的内行,他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调整<br>,并能有效地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通过审查处方、查阅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br>险,全家吃药”现象的发生。<br>在乡村应继续健全合作医疗网,以解决农村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有条件的地<br>区可以逐步建立类似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br>(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br>当今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br>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分别征收,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这<br>种方式能确切反映各个项目的收支情况,但互济性差,收费手续复杂,不利于降低保<br>险成本。第二种是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br>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br>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优<br>势明显的第二种方式。<br>我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最终也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途径,使这种政府行为更<br>加规范、更加高效。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征收养老保险税和失<br>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也应采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br>征收相协调,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br>(六)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社会化。<br>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法律的规<br>定,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社会保障的实施工作。该<br>部门的主要职能有: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帐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放社会保<br>障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运营。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报告,处理<br>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br>(七)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运用及保值增值。<br>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br>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一旦出现赤<br>字,最终要由政府来负担。因此作为以政府权利为依托组织的资金运行,应该在国家<br>的财政收支中反映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国<br>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br>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br>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br>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坚持慎重原则,基金<br>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投资的回报率越高其<br>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运用只能投资于购买国库券、国家债券方面,不能<br>为追求资金的增值将其变成一种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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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们养老保险体系的有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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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基本类型
目前,世界上实抄行养老保险制度袭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