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保险跨省如何转移
一般来讲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当地累计缴费达到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转移办法的规定,你若要想在柳州办理退休又不想迁户口,则只要要在当地累计缴费达到10年及以上,然后就可以把以前在河南缴纳的社保转移到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地区,再办退休手续。如果到退休年龄时各个地方均未达到10年及以上,则只能将各地的缴费转移到户籍地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管怎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会白交的,呵呵~
B.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到外省的问题
按照新出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保险基数不一样并不会显著导致待遇的差距,因为最终计算待遇时是按当时参保地基数和缴费来结合计算的。
转移很简便,可以至各地社保局开据“缴费凭证”,携带至南京就可以了。如果没开,按规定也可请求南京帮你搞定(关键是它可愿意顺便干这个)
C. 南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在目前政策下,满足两个条件,可以申请把养老保险转到南京来,其他的社保是肯定不内能异地转容移的
1.你是南京的城镇户口
2.你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
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女干部55,男60
现在可还没有改革呢,异地转移依然是难题,新政策估计年内出台,如果出了这个新政策,那么养老保险就可以随工作自由转移(必须有单位给你交),其他的社保依然暂时无法解决异地转移
D. 如何把养老保险从南京转移到外地
目前政策下,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只能向户口地转,需要先去户口地社保开接收函,然后再去南京社保转出
E. 南京如何确认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成功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需要您自己去办理,南京的公司只是帮你在南京交了,相当于新开户专一样的。属
异地转的话,需要问一下当地社保局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然后联系你在一家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填写申请资料,之后才会把相关资料和档案等,最关键的是你的钱及交保年限等资料,转移给南京社保局。
希望能帮到你。
F. 南京社保可以转移到其它城市吗
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G. 南京养老保险怎么转入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在可以办了。”据在南京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窗口了解,自近日南京社保转移解禁以后,每天几乎都有200位参保人员前来办理转移手续。工作人员提醒,前来办理转移业务的参保人员带齐资料。需要转出南京的,由供转出地(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办理;如果是代人来办,则需要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原件。拿到这个凭证后,到转入地办理转移手续。需要转入南京的,则需提供转出地(外省或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个人来办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人来办则需要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第一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第二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第三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第四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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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南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南京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存接续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8)南京养老保险转移到东北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