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如何进行异地转移
首先,你不必担心,这个不能转移的现象很正常的。
去年国家政策才规定可以异地转移养老保险,不过,各个地区的转移衔接手续不能够统一执行,所以就存在暂时不能办理转入,这是正常的。
建议你多等待一下。
其次,是这样的,现目前政策只能转移养老保险,而医保只能在参保地使用。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预计今年7月,国家将施行医保的异地转移了。
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
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12%,其金额是单位交纳金额的60%;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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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养老保险重复交费退费申请
一、缴费单位办理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提出办理退费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单位退费申请;造成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相关的业务凭据;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有关财务缴费资料;其他需要的材料等。经审核可以退费的,缴费单位可办理退费手续。
二、缴费个人办理多缴社会保险费(或符合一次性退费条件的)退费业务
(一)缴费个人申请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条件。1.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的;2.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发生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3.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缴费时段重复的;4.参保人员属于出国定居,在职死亡,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
(二)缴费个人申请办理退费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缴费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其中属于上述第3、4条的缴费个人应携带材料直接向征缴中心提出申请)。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定应退费金额,签署意见后由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征缴中心业务科室复核;退费申请人携带经征缴中心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分别到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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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重复缴费,退费退得是哪个地方的
我是绍兴的,之前在杭州临安缴纳保险,也是重复缴纳,后来在临安社保局拉了缴费的单子,在到绍兴缴费的银行打印出缴费的明细,之后在绍兴社保局中心退的重复缴费的金额,只有养老保险的金额可以退,医保的不可以哦!你参考一下就知道了!
㈣ 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是先办退休还是先退费
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应该先办理退休,然后拿退休证,身份证,缴费证去办理退回你个人交费的金额,
㈤ 养老保险重复缴纳部分如何退费
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5)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哪边的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第五条员工对1992年8月1日后缴费工资有争议的,其缴费工资按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员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下列标准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超龄年限,按调入时实际年龄 - 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计算;补交比例,按30% + 超龄年限×1%计算。
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的员工,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超龄年限,按调入时实际年龄 - 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计算;补交比例,按30% + 超龄年限×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