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下面有一法律问题:张某有一老父,可这位不幸大爷去世了,没立下遗嘱,那么张某父亲的遗产该怎么分配
如果莫有立下遗嘱,张某和张某的母亲为第一继承人而张某的兄弟姐妹为第二继承人,如果第一继承人选择继承,那么第二继承人则无法继承。所以张某的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不需要吧!!!
Ⅱ 挪用养老保险金判例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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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
要保险来说,受益人为第一继承人,不管两人现处于什么关系,指定受益人为第一继承人,如指定受益人不在了,其次再以法定继承依次平均继承
Ⅳ 养老保险金如何继承
案例:张某,45岁,因癌症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死亡,张某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其有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张某生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其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来公证处申请继承张某的养老保险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份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这笔养老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二、这笔养老保险金作为张某遗产是明确的,但这笔养老保险金是全部属于张某的个人遗产,还是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般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将来取得的生活费均具有工资属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婚姻法》中没有区分养老保险金是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投保人的退休老年生活质量,在投保人缴纳相应费用之后,在一定年龄后为领取养老金的商业性退休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退休金为主要目的人身险,是社保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其性质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性质是一致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将来领取养老金也都具有工资属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保险是张某生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张某还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死亡,保险公司不管给付的是养老金还是退还养老保险费也都具有工资属性,应是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张某这份保单上的保险金应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张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共同继承。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夏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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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张某15岁,将其父800元的金表偷卖给18岁的高某,张某父亲得知欲追回,�
意味深长啊
Ⅵ 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张某之父养老保险当事人扩展阅读
有关离婚时养老金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为双方按出资额共有,按份共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养老金按照规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可以对婚内取得的养老金要求进行分割,而原则上对养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Ⅶ 有一个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家务事在不闹大的情况下睁只眼闭只眼自行解决算了,不要干涉。他们二人有争议的话,另论。
Ⅷ 张某的遗产,其父张老某在他之后去世的,他还有一个兄弟张二,母亲常某,妻子孙某,儿子张小某,产生转继
你好像想把话说得专业一点,但是表达有限,致使我们看得人理解不了你的意思。晕死~!
这样吧,我把你这些关系中可能涉及的继承关系梳理一下,你到时按照我的“公式”直接代入即可。
1、法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
2、代位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由其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为继承。如:爷爷死了,本应儿子继承,但是儿子死在爷爷之前,就由孙子代位继承。
3、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注意】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在于继承人死亡时间节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为代位,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为转继承。
2、夫妻之间的继承,一般的法定继承是先共有财产划去一半,剩余的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且这一半的遗产夫妻一方还能在继承一次,等于75%的大部分比例。
O(∩_∩)O哈哈~,希望能帮到你,你自己可以去按照这些条例来套用。
采纳吧~!
【回答补充】
转继承的遗产在法律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先分割1‘/2,归于各自的财产再进一步分割。懂不?
Ⅸ 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多选)
一、试题
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多选):
A.张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T作满10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在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李某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赵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约时,赵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答案
A和B 肯定符合法律规定。
C 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D 如果加上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限制,那么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加上这个条件,那么是不完全正确。
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针对有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适用的!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上述情况外,是不能终止合同的,除非解除合同,是随时都可以的,只要你提出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