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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有法律吗

发布时间:2021-11-16 06:46:56

『壹』 为何要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和法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系统工程,民政部几次出台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大多是以通知和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工作上,各地往往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遇到问题无所适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以农民自身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政策实施,缺乏法律的规定性,除仅有一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之外,再无法律条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应当特别指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时,既要考虑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需要,更要考虑到城乡差别的现实性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的特殊性等现实要求。而这些主要应体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原则上。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原则,一方面应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原则应主要包括:普遍性保障和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等方面。

『贰』 农村户口的养老保险受哪些法律保护

国家只有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即:社会保险法。

『叁』 农村养老保险,是国家政策嘛有风险嘛好处多嘛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新路子。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首先,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根据国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推测,我国到达2030年,全国城乡岁以上老人将占全国人口的确23-25%,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比例会更高。目前我省农村人口中的60岁以上老人所占农业人口比例已超过去时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特别是农村生产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不断加快,农村老人群体将越来越大。不仅老龄化社会到来农村会先于城市,而且60周岁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也会高于城市。再加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必行。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为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的实际需要的保证。 其次,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现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按照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规律,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推进人类社会进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而进行的一场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取消了人民公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组织结构的变化和分配形式的调整使得家庭重新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依托集体力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养老任务完全推向家庭。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找出一条能够满足生产力发展和农民实际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新路子。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借鉴世界各国解决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立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总体思路。 第三、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降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风除,增加生活保障,满足农民从温饱向小康生活转变的要法语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经营风除越来越大。一次风险就可以把一辈子的生产和生活积累全部赔进去。加之原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系的解体,如果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而我国现在建立和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变单一家庭养老为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为依托,社区福利及商业保险为补充,家庭对老人照顾帮助相结合的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新体制。这一新体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调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改善社会风气,在农村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在我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下基本特点:
1、享有权利的平等性。所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一律享有平等的要权利和义务。
2、参加人员的普遍性。
3、基金筹集来源的多元性。
4、养老金使用的社会互济性。
5、投保人享有养老金权益的专一性。
6、投保人在交费标准、投保方式、领取时间等方面的灵活性。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集体给予补助,国家给予政策优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举办的人寿养老保险在保险投保人晚年生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补而不可替代。因为:
1、两者行为、性质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它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这种自愿是有组织的,而不是自流。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是补充保险。群众参加与否完全是个人行为。
2、两者目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标准入保,以保障农村人口老年基本生活的为目的,是福利性的;商为保险则以盈利为目的,鼓励多投。
3、两者行为依据及承担责任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依据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为保证这一权利实现而出面组织农民进行投保,对投保人养老进行承诺,并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规定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
4、两者保险的对象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商业保险则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5、国家给予两者的政策扶持程度不同。国家对于农民参保基金运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领取养老金免征所得税;而商业保险则要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6、两者使农为最终受益不同。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方面不同,费用提取标准不同,因而农民在实际受益上农保要高于商保。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基本保险,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只能是对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不是负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内容,是一项跨世纪的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党和人民政府为解除农民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而推行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从根本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而不是负担。因为我们通常所指的农民负担,是特指乡镇和村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按年度在文件规定的比例之内向农民征收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款,征收上来的资金属于集体性质资金,使用原则为“定向限额、专款专用”。体现的是社区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农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自愿交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则是个人收入的延期消费。它不仅不是农民负担,而且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交费米,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交费多少和时间长短,多交多领,少交少领。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权益关系十分清晰。另外,农民所交保费的增值和安全还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但没有减少,还得到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再则就是从交费标准上看,规定了从每月薪元的十个不同档次可供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标准比较低,在交费的方法上也比较灵活,实际。经济上有能力的可以多交一些,能力小的可以光交一些,困难的可以不交。在交费过程中,收入高时可以多交,收入少时可以少交或停交,停交后有了条件可以补交,在交费方式上可以年交,也可以趸交,这些都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因此,是已解决了温饱并略有节余的农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这不会形成农民负担,而是农民福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属性。而从我国农村现实情况 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不稳定,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尚不具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条件,因此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在经济经比较发达地区或已经解决温饱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了退休鑫发放制度、集体到保险公等形式的自我保障措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中国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抓住时机,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完善。建立这项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这不仅因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受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而且还由于农保工作是件新生事物,群众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还需冲破我国历史形成的完全依赖家庭、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这就决定了要在一段时期内采取一种过渡的方法,既没有采取国外或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传统的强制办法,也不采取商业保险完全靠自愿的做法,而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方法,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政府组织引导体现政府行为,主要是做好组织发动和宣传群众的工作,而不是靠强迫命令。群众自愿就是在政府的组织宣传教育启发下,通过提高认识达到的自愿,而不是自流。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参加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我国各级政府是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来组织政府工作。这就决定了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但强制性特点与强迫命令不能等同。二者有质的区别。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然走上依法强制实施的轨道。

『肆』 农村养老保险都有哪些规定能继承吗

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已逝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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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养老保险有法律保障吗

1. 社保:
严格的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退保),但是条件非常苛刻。我给你列几条可以取出的条件,供你参考: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2、参保人因故死亡;3、参保人出国定居;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另外农村户口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 商业保险
若您说的是商业保险的话,商业保险中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中途退保不一定能全部退回已交保费。
一般来说,购买储蓄型保险的头几年,如果退保的话,连本金都拿不回来,因为已经支付给代理人很大一笔佣金,并且保险公司用剩余的保费进行长期的投资,您把钱提前取走,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些成本是会转嫁到您身上的。

『陆』 农村社会保险法律依据

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农村养老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呼吁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5.2建站适合中国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就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它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养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职工那样进行缴纳,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国家财政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财政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投人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其资金来源可以从两种渠道取得:一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上一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其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要确保其保值与增值,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代理,以提高资金增值率。国家应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成熟,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建立养老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所必须的基本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使养老基金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5.5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宣传
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有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促成这种观念被更多的农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广大的农村朋友参入进来,才能促进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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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请问我1996年,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受法律保护吗

只要您在正当渠道办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到了六十周岁,就能够依法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只要有相关的依据和资料,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请放心。

『捌』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若权益受损,你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详细事宜,可以登录 思科律所的网站,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有效解决现有问题。

『玖』 请问今年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有此规定吗

国家政策,在2010年9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可直接领取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2010年9月30号后年满60岁的,要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必须有三个条件:1、农村户口;2、未参加其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必须补缴15年。缴费标准有5个档次,100、200、300、400、500.自由选择。所以你母亲如果选择最高标准的,得交7500元,如果选择最低标准的必须交1500元。500标准的,可领取每月120多元,5年可以把本拿回来。100的可以领取每月7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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