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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保险追缴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16 02:24:56

㈠ 农村养老保险人死了还领着,会往回追缴吗

参保人已经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继续领取的,属于诈骗行为,应该全额退回,如果不退还,养老保险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金额较大,触犯刑法的,可以追究刑责。

㈡ 冒领养老金由谁追缴

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负责追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内以欺诈、伪容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㈢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政策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前必须要缴费达15年的才可以专领取养老保险金;在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缴费不足15年,应将其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以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结束社会保险关系。
也就是说你母亲现在交费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也领不到养老金,现在交了也是白忙活。除非你能找到当地社保部门的熟人,看看能不能走走关系把之前的补上。具体补多少钱还是要人家来定,算法很麻烦,涉及到精算学,我就不给你算了,反正不会多太多。
领多少钱你就按500是100的五倍来计算就可以了
你母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你没有强制性的。打个比方,要是你在城市里工作,你的养老保险费是由单位缴纳了的,为什么还要强行加入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呢?而且,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自愿加入的,不强求,这是咱们国家惠及农村的政策。

㈣ 社保经办机构在冒领养老金的查实和追缴中应承担什么职责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容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㈤ 您好:请问病退以后一次性养老保险金由谁来交纳单位还是个人还是按比例,比例是多少有没有法律依据

问:您好:请问病退以后一次性养老保险金由谁来交纳?单位还是个人?还是按比例,比例是多少?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现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农保,农村居民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具体缴纳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定。那么农村居民老了之后,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呢?如何领取?
1、参保人员什么时候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为其60周岁月份的次月开始领取农村社会保险的养老金。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帐户的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计算月领取标准公式为: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积累总额
(0.008631526为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民办发[1994]22号文件规定的系数)。
3、参保人员如何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户口所在的行政村或乡镇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要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县(区)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参保人员凭《领取证》到银行或代办员处领取养老金。
4、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证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养老金的保证领取期。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有什么权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有: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者,按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10年的,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区)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4)投保人升学、农转非等,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要带《缴费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农转非、死亡等材料),到保险关系所在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由申请人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县(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规定核算退保金额,填制《退保通知单》,办理退保,终止保险关系。
7、退保金如何计算?
(1)正常退保: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度、农转非或在缴费期间死亡,可以作正常退保处理。退保时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息退还个人或法定继承人。
(2)非正常退保:非正常情况原则上是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坚持要退出保险的,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不计息)。根据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㈥ 养老保险的四零伍零政策现在还有吗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
4.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5.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人员,允许补缴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其补缴年限最长为5年,补缴标准同上。
9.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有视同年限)新增,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否则,不能计算视同年限,补缴标准同第8点。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0.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缴标准同第8点。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瑞政办〔1998〕91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2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7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4.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失业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8.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7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最终达到8%。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2.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实行一年一审,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35.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40.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4.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6.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希望你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到“养老信息网”保险频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以成都为例,2019年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分五档,分别:917.09 元/月、754.67元/月、592.25元/月 、429.83元/月 、267.42元/月。

年满16周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我县满3年60周岁以上且无养老保障的人员,外地迁入人员还须出具当地社保局未参保的证明)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标准如下:

(7)冒领养老保险追缴方案扩展阅读: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说明:

1、城镇人员每年缴费只能选择一档和二档;农村人员缴费有五个档次。

2、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只能缴纳当年的社保费,待年满60周岁时,才能按当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每年缴费金额都在逐步递增,但养老金也在递增。

2、趸缴总额公式:一次性补缴金额=当年月趸缴额×(180个月—本人已缴月数)来确定。

此表养老金领取标准指一次性补缴180个月的人员,不含独子证及军龄增发养老金。

㈧ 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15年大约9万元,每月可以领到多少钱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按月领取: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8)冒领养老保险追缴方案扩展阅读;

领取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缴费档次不同,领取标准也不同。

1.缴费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缴费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若不愿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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