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保险与户口所在地有关系吗
1、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有义务接收户籍地居民转入的养老保险。
2、如果不是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但是是参保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也有义务接收符合规定的参保人的社保迁入现帐户合并。
不是接收迁入参保人的社保就一定要承担发放退休金的,如果你在接收地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你将来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可以选择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参保地居民的退休待遇。
也可以迁移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户籍地居民的退休待遇。
3、如果迁入社保的参保人在当地累计缴费没有满10年的,将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迁出社保到缴费满10年的缴费地或户籍地帐户合并。
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地领取退休金。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1)社会养老保险和户口关系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
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缴费总基数的19%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B. 关于户口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你不需要转户口。按照规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必须为职工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可以建立新帐户,也可以将原帐户转入,都和户口没有联系。至于北京的帐户,如果转入南京,当然好,不转也不会丢失。
南京市的养老保险缴纳办法是: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20%”中的3%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C. 养老保险和户口关系
1、有单位的,社保关系随单位走,退休时享受单位所参保的社保机构所在地的待遇水平(有些咬嘴);
2、没有单位的,社保关系随户口走,在户籍所在地退休,享受当地的待遇水平;
3、社保退休时原则上回户籍地,实际中如果在某一地缴纳够10年的,你可以选择留在当地退休(但是很多地方的要求很苛刻,户口,房屋。。。)。
PS:回复中的待遇水平指当地的社平工资,它影响你退休时候所计算出的退休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养老保险与户口的关系
1、不会的,缴费比例是固定的,统一标准。
2、有差别的是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按个人工资水平(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范围)来确定,工资不同,缴费基数也会不同。
E. 养老保险和户口的关系
1、从有养老保险开始计算工龄。
2、外地户口可以在本上保险,但要求缴费对象是单位,个人不可以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养老保险跟户口有关系吗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户口没有关系,只要是企业正式职工,就可以参保,灵活就业和农村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户口有关系,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不能异地办理
G. 户口和养老保险的关系
1、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有义务接收户籍地居民转入的养老保险。
2、如果不是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但是是参保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也有义务接收符合规定的参保人的社保迁入现帐户合并。(超龄不是户籍地的社保,当地社保局是可以不接收的)
不是接收迁入参保人的社保就一定要承担发放退休金的,如果你在接收地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你将来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可以选择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参保地居民的退休待遇。也可以迁移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户籍地居民的退休待遇。
3、如果迁入社保的参保人在当地累计缴费没有满10年的,将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迁出社保到缴费满10年的缴费地或户籍地帐户合并,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地领取退休金。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