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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死亡养老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11 18:32:54

『壹』 在职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处理如果刚退休突然去世了,个人账户怎么处理

如果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即专可以一次性支属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贰』 在职职工去世后养老金怎么办

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
还需办理内如下相关容手续:
1、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2、提供“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3、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必须是死者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提供收款人银行户头和帐号(农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
退休死亡人员的亲属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城镇离退休人员死亡登记表》,进行申请。

『叁』 在职死亡养老保险怎么办

在职死亡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对于这类情况,一般是很常见的,具体的处理方法也是有着规定的,具体的过程,您可以看以下介绍。对于养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险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养老和教育金榜单

在职死亡养老保险 在职死亡人员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死亡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办理在职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需提供下列材料到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

1.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2.提供“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3.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必须是死者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提供收款人银行户头和帐号(农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

退休死亡人员的亲属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城镇离退休人员死亡登记表》,进行申请。

在职死亡养老保险退保须知

办事项目

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死亡退保

办理窗口

稽核审计窗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窗口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申办条件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

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或退还申请表

3、参保单位出具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死者所在社区出具的死亡及继承证明需社区所在派出所核实情况后盖章

5、死者及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参保单位或本人提交申请材料报社保局稽核审计窗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窗口审,初审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提交待遇审付科支付。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办理期限

7日内办结

申办表格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或退还申请表

社会保险咨询电话:0483-8185097

保哥提示: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在职死亡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的一些介绍,如果您想要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不妨花几分钟进行了解一下。

『肆』 在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养老金怎么退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专金;在未达到法属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伍』 死亡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在职死亡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小诺解答:

您好!

参保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而在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下面,就死亡后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介绍。

第一,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在职死亡,死亡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办理在职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需提供相应材料到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

值得提醒的是,办理在职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需提供材料包括,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必须是死者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收款人银行户头和帐号(农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

『陆』 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办

在职职工死亡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柒』 在职员工死亡,他的社保该怎么处理

首先,去世职工的亲属需要在死亡当月正常缴纳社保,在次月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申报死亡减员和申请社保个人部分的提取。值得一提的是,在职员工是没有死亡丧葬补偿金的。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充公”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对于个人缴纳的部分,没有领取完的会返还,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流动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需准备如下资料:
1.《在职职工异动表》、死亡人死亡证(派出所销户)、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2份(1份交登记科办理死亡停保手续,1份交养老待遇科办理退保手续);
2.继承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继承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本地)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1份;
4.死亡人父母是否健在证明(如父母健在或一方健在的,又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健在者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如父母已故或一方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父母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5.死亡人有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死亡人未婚的,需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配偶如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配偶如已故,死亡人有在职职工身份的由企业调查其配偶死亡情况后出具死亡证明,流动参保的,由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6.死亡人有子女的,子女如未成年(不满16周岁),需提供户口原件和复印件1份;子女如成年(年满16周岁),且不继承死亡人养老帐户的,需写《自愿放弃继承书》,本人签名并盖手印。死亡人有配偶无子女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注:还需提供能证明死者父母、配偶及子女与死者关系的相关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等,如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需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如果觉得不错就点个赞吧!
原文地址在http://www.rrb365.com/news/20161014035515.html

『捌』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养老保险怎么退

职工在职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8)在职死亡养老金怎么办扩展阅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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