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2001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老罗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发的养老金除了买药外,所剩无几。如今已经过去一两年了,单位那边应给的养老金部分依旧没有着落。在来信中,老罗说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哪些规定。关押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廖立民律师说,在老罗被关押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是有依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根据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关押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仅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予以补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所以说,社保局在老罗关押期间暂停发养老金,后来又补发,这是有根据的。被判缓刑仍可享受待遇老罗最后被宣告缓刑,那他能否享受养老金待遇呢?廖律师认为,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而且,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说,老罗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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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务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2014年10月1日之前工龄取消,出狱后自己可以缴纳养老保险,退休时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
Ⅲ 公务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一、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判处刑罚而开除公职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不予保留。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应给予开除处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处刑罚,退休费的领取问题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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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被判刑的人,家属还在领养老金的后续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来讲,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服刑结束即恢复,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Ⅳ 在职人员被判刑,养老保险怎么办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
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4、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5)被判刑了养老金怎么办扩展阅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
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
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
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
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Ⅵ 被判刑后社保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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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间(服刑期间)社保处理时封存,出狱后进入在职期间又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续下去的。道理很简单的:社保费的缴纳,是由在职职工在职期间,由单位与职工本人共同按比例缴纳的,被判刑后的服刑人员,是没有任何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养老金的。
所以要看服刑期间和服刑之后是否工作职务被保留了,以此为判断。
建议到当地社保中心咨询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