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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养老金上调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7 05:13:34

㈠ 武汉市2014年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

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鄂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查看20115年养老金调整表http://www.161.com/)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4月24日

㈡ 2014年农村征地养老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今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近日即将开展。被征地农民以个人名义参保不予受理据悉,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程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该细则。细则规定,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本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不予受理。2007年12月18日以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土地被部分征用的被征地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细则规定,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确定参保方案,提出参保人员名单;召开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3天。参保人需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提出参保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最后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根据细则,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的办法筹集。筹资比例按照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由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各村分配方式不一致,所以个人和集体的缴费比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村(居)自行确定。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缴费标准=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土地面积÷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100%)。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15年;女满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20年。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也就是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5年。土地被全部征用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总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70%。政府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30%。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其中,个人和集体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70%。政府每次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30%。缴费形式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缴清当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花名册》和缴费标准,将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补缴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没有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者部分被征地的,可以按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将补缴资金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补缴资金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足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土地被全部征用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或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按规定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土地被部分征用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110%。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缴费比例×110%(缴费比例=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缴费标准)。我市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调整。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㈢ 2o14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会上调吗

2014年企业退休养老金是会上调的,养老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这是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㈣ 关于公务员2014年底退休金按哪个政策执行调整

每年跟随社会企业退休人员调整,调整办法与企业退休有所不同。

㈤ 2014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方案是什么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㈥ 2014年养老金上调

我是湖北的退休人员,但是也没有什么好问的,应该补多少政府说了算,按回点拿答钱就是了。了解了怎么样?到下面政策也换了所以白问。就怕人均两字。人均500元到手里可能只有100-200元,因为其他人拿了多了,我只有少了。

㈦ 山东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省长和省委书记下台,该干么干么去,估计
养老金调整方案
就有了。就这样的父母官还不如没有!

㈧ 河南企业退休职工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包括工龄,职称等等,给全文,或者网址都行

安徽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 每月最少增125元

2014年03月22日 02:00 稿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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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迎来第十次调整。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已下发,自今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政策,普遍调整部分最少增加125元。今年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涉及人群约216万人,确保3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发布】我省企退人员养老金“十连涨”

我省2014年调整养老金继续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普遍调整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体现公平,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二是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水平,将2013年年满70周岁~74周岁、75周岁~79周岁、80周岁~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增加养老金标准,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来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

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既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也符合下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方向。

【解读】缴费年满15年每月至少增125元

此次调整,企退人员究竟能多领多少钱?对于普遍调整部分,按照要求,必须在退休前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缴费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为例,增加部分为95元+15年×2元=125元。所以每位企退人员最少每月多领125元。

此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连续十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3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祖春玲)

㈨ 我2014年退休今年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回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答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㈩ 四川省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时间:2014-3-20 23:07:30 作者: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82125 评论:243

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对按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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