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伍军人等待安置期间交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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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㈡ 河北省当兵退伍后等待分配期间养老保险咋样交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 国发(1993)54号 1993年7月第五条规定: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根据以上文件正常待分配期间不用缴纳保险,待分配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工龄。但你待分配的时间为两年时间,是否属于正常的待分配,最好咨询一下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养老保险局。
㈢ 请问大家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养老由谁来补缴
一个老退役军人回答提问者: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有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补缴的。这是我国新建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在2018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网页链接第(四)条规定的、与时俱进、保障退役军人利益的举措。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四)
㈣ 转业军人待安置期间如何交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就业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专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规定:待分配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
因此,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可视同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所以说接收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并交纳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
㈤ 退伍兵在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由谁来交是否分配工作后有所在的单位给补齐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内安置工作的意见》:
待安容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拓展资料
《意见》对上岗时间也有了明确规定:
1.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2.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㈥ 退伍回来后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是的呢,其办理须知如下:
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6)士兵待分配期间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
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
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
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㈦ 转业士官未安置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转业士官未安置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如果找到新的公司以后,可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也可以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退役军人持退役时由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电子数据、
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后,县社保局查询台账信息,确认资金到账并核对无误的,进行转入业务操作。
2、办理续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善之后,如果在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以单位员工身份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退役后属自谋职业人员,由自己到县社保局完善接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一、提供相关手续:
军人退役后需要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时,应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这两份表格由部队寄给我所,也可由当事人直接提供给我所。并且我所收到部队通过银行转入的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军人退役后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分三种情况:
(一)军人退役后实现就业的:
由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到我所办理续保手续,并缴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二)退役军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
当事人可以向我所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并缴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三)退役军人属于农业户口的: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户口的退役军人,可持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向我所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并缴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2、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农业户口退役军人,建议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7)士兵待分配期间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一、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
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二、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就业前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规定: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规定:待分配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
㈧ 退伍兵待安置时间养老保险
1.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2.退伍军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优待养老金,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3.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㈨ 义务兵退出现役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有什么规定
你退伍时部队应该把相应的费用都已经退给你个人了,当然不再负担你之后费用的义务,当然就应该自己交啦
㈩ 山东省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养老保险和生活费如何发放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
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10)士兵待分配期间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