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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保险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03 05:57:30

㈠ 个人怎样购买佛山社保

个人社保必须在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先个人可以购买的社保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城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个人社保参保险种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其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准予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

2、已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

3、参保人已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办理逐月全 额缴纳社 会医疗 保 险缴费手续;

4、每月1-24日受理。

二、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正本及其复印件(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

3、若需代办,请提供代办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1)佛山养老保险指南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只能参加养老、生育、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失业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

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3、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份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4、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5、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6、每年4月开始保险基数变更,收费会有变化,建议在每年4月前使银行“医保借记卡”中余额不少于400元,可在4月底去银行打印对帐单以了解新一年度缴费标准。

7、个人存档人员在连续三个应缴费月中第一和第二月内出现欠费,根据政策,第二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待遇暂中断。如在连续第三个应缴费月的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后,被暂中断的医保待遇重新恢复。

8、因个人原因,在连续三个应缴费月的10日前未能在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入足够现金,连续欠费三个月,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断,所签订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自行失效。

9、连续欠费三个月,医疗保险被中断后,存档个人如要求继续参保时,需持《医疗保险手册》和银行所出具的借记卡对帐单,到中心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10、个人存档人员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仅负责参保人医疗保险生效期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钱为1300元,年度内第二次后(包括第二次)每次起付钱为65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为7万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1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钱以上部分,最低报销85%,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钱(7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门诊不属于报销范围。

11、退休后如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的累计年限男女须分别达到25年和20年。

㈡ 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后,养老金有所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佛山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标准是2438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今年将在此基础上上调10%,并从6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今年1-5月的调升额则在5月中下旬补发。
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都是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其中要求养老金上调10%左右,按照定额和定比各占5%的方式来调整。
按照省里规定,定额部分为113元。而5%定比的部分,即按照自己个人领取养老金的钱数乘以5%,这部分金额因人而异,各不相同。
上调金额=113元+本人养老金×5%
如果退休老人是高级或副高职称人员,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因为这部分群体已有一定的补贴。上调金额=113元+本人养老金(正高减去1000元,副高减去800元)×5%高龄老人有何优待?
75岁以上的老人今年不但每个月的养老金上调,而且还将领到一次性1200元的补贴。记者了解到,去年对高龄老人的一次性补贴为960元/年,这就意味着,今年高龄老人可以比去年多领到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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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佛山社保交费标准

佛山社保交费标准如下图:

(3)佛山养老保险指南扩展阅读:

社保计算保费: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我国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㈣ 佛山市社保 如何办理流程

单位(公司)的参保手续,参照我们武汉的办事流程:
1、先到地税关系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非纳税单位可不出示);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行业风险分类和费类确定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处审核资料,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新参保登记后,再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次月起按月到所属的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的有关证件办下来了,拿好原件、复印件,再收集单位职工质料:合同复印件、农业户口的复印件(失业保险金,农业户口个人不用交缴费基数的1%)、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电子登记照、或一寸红底登记照)、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用于核查职工工资是否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不低于的,以实际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等等。
可以查查当地的社保相关网,网上有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各地不同。我们武汉都在“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查询、下载、办理。当地应该也有的。
单位参保登记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有二代身份证读取器的社保不需要照片要身份证原件)。
办理了单位新参保,同时办理第一次职工新增参保,社保卡需要两个月才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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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佛山养老保险费有多少

2015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城镇职工缴费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社平工资300%,最低为社平工资6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佛山2015最低工资标准是1510,以1510乘以以下比例就是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
最低缴费标准是: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9.5%个人2%+4;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0.5%个人0%;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1%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0.5%个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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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佛山养老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 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 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 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 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 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 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 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 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 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 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滞纳金;
(五) 地方财政拨款;
(六) 社会捐赠;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 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 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 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 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 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 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 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 凭社会保险部门工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 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 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 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 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 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 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 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 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级以上集 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 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 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 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 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 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 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 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 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 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 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 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 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 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 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 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 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户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 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 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 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 ;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 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 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 额拔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 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 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 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 。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 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 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 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 、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 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 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会计、 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 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 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 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 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 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 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 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 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 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 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 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 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 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 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 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 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 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 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 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 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 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 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 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 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 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 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 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 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 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㈦ 广东佛山市养老保险缴纳

佛山市保险缴费抄信息执行时间:2009.7.1-2010.6.30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16552070165516552070-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平均工资的60%-300%公司缴费比例10%6%0.5%0.45%0.5%-个人缴费比例8%2%0.5%---备注请注意: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养老、工伤、失业最低按照广东省社平工资2758的60%计算,即1655元;医疗、生育按照佛山市社平工资的2588的80%计算,即2070元。佛山2010年社保基数及缴费比例详见:佛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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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广东佛山养老保险各年度基数

这个没法具体回答你的
涉及到基数的社保包含了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其中职工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每个人收入不一样其缴费基数就有差异。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当事人在当地社保本年度限定范围内自由选择。
所以建议你依据自身参保种类向当地社保机构查询、咨询你本年度缴费基数或者可供选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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