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异地养老保险新政策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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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叁』 养老保险异地领取政策
1、你的社保缴交地与户口所在地如果不是一个地方,就称为异地缴纳,异地缴纳具体数额和方式遵照当地社保政策,可能会涉及到缴交基数、比例等等,也就是说,每个地方缴纳社保政策都不尽相同;
2、你退休时领取社保应是在户口所在地领取,领取标准是根据户口所在地的领取政策确定的,尤其是与当地社平工资有很大关系,社评工资越高,领到手的往往也越多,当然我指的是社保统筹部分,个人账户有多少就是多少;
3、无论在哪里缴纳养老保险,无论退休时你生活在哪里,都要到你户口所在地领取社保待遇,如果户口所在地较为贫穷,社平工资低,你的社保统筹部分可能就比较为富裕的地区领的少,所以很多人都抢着将户口转移到较为发达的城市。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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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异地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出台
异地的养老保险缴纳现在应经全国统筹了!也就是说:不管你在哪个城市缴纳社会保险,满足年限的可以统一合并累计计算工龄的。比如:你在A省参加工作5年、(A省养老保险转移B省)在B省参加工作6年、(B省的保险可转可不转)在C省参加工作满7年了,你回原籍山东,解答:你在A省参加工作5年了到B省参加工作时,你就可以将在A省的工作5年的缴纳的养老保险转移到B省市(暂时养老转移不涉及其他保险),继续缴纳在B省养老后的年限是累计(11年)。而后又在C省工作7年了,这时按照新的养老转移政策在一省市连续缴纳满十年(以上)的退休可在该省市办理退休。那在C省的7年保险也可以转移到B省。最后累计18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跨省市退休(政策是这样规定的还得看能否行得通,具体办理流程会有政策出台的),也可以将B省的11年转移到C省,最后在C省退休或将全部保险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承担:养老20%失业1%工伤(根据企业性质)0.5%医疗10%生育0.8%个人承担:养老8%失业0.2%医疗2%+3;比如自己的保险基数为1615的按照比例相乘;单位承担:589.37、个人承担:180.27;合计:76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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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养老保险异地怎么办理流程
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社保迁出,把社保迁到你现在所在地,就可以续交了.
跨省社保转移手续如下:
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把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的社保局办转移手续即可,其他事就不用你办理了。
(如下手续两地的社保局自己处理,不用本人办理的,不用担心:即转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给原来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钱汇入现在社保局的账户就完成社保转移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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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异地养老保险政策最新规定
异地养老保险政策最新规定具体如下:1、不同情况养老保险领取地不同日前,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依据该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2、异地养老保险的转移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4、关于退休年龄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