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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通报发放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1-11-02 02:30:08

养老金被贪污了,省社保局还为社保科变了数据,但我有交养老金的票

你可以根据情况,反应到纪委或上级社保中心。

⑵ 中纪委关于公务员刑滿释放后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后己经退休,怎么入养老保险

不能再入养老保险了,也不能领取退休金了。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2职务*3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纪委通报发放养老金扩展阅读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

⑶ 四川的村干部受了纪委警告处分,目前还没退休,退休以后就没有退休金了吗

警告处分不包括免职,即便免职也有可能是职务免除,但是保留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可以领退休金,两码事!

⑷ 纪委给我的处分已变更,所降的一档工资也补发了,其间的养老金该不该补交我马上就退休,影响我的待遇吗

影响退休,缴费年限多少是计算退休金的重要数据,缴费年限越多退休金就越多。既然其他问题都解决了,社保也应该补交。

⑸ 退休干部被以社保养老保险金高医院人事工资低为由拒发新增补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三个特征。
3、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本质区别: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及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6、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答: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末缴费工资(以下均简称“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3%,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4%。
11、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为: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12、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13、社会保险费能减免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14、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个别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15、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何接受职工监督?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并保证缴费记录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个人分发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16、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含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养老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34—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
17、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我市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7年6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首次缴费之月起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是多少?
具体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约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6%,从2002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
19、职工调动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调出人员应凭工作调动通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人员异动表》和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业务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
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
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
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8、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3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答: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32、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答:国务院文件(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3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什么?
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3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有: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35、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答:目前,市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离休干部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直接把养老金按月存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存折),离退休人员可随时支取。
36、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5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7、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8、参保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未领完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人个人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39、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怎样计发?
答: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O%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按照这个办法,一个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是退休时工资总额的96%,比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高1个百分点。
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全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40、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1、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符合国家规定;(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6)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7)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对参保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答:(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全部留存财政专户,除预留相当于1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4)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5)对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1993年开始进入养老金的。

企业退休职工违纪检委开除党籍工藉养老金有影响吗

哦!违反政绩受到处罚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
还行,没有触犯法律。一旦触犯法律,养老金就要停发了。

⑺ 按中纪发 2008 41号文 ,由企业发放给离休人员的工资2800元,是否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套改方案是各地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规范津补贴时的操作规范,我们这里就是一张表格,根据个人的工龄长短、级别、职务等,决定相应的工作补贴和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的规范津补贴工作,是参照机关标准进行的套改,有单独的套改方案,中纪委牵头的6部委曾经联合发文,要求各地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在职的90%。所以在工资里面的生活补贴,是国家规定的部分。你说的问题,我们也曾经遇到过,后来询问了税务部门,给予的答复就是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个生活补贴,属于他的离休工资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的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都是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附中纪委文件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中纪发[2008]40号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⑻ 官方通报男子称被顶替教师岗22年,目前进展如何

官方通报男子称被顶替教师岗22年目前的进展这个我也不是特别清楚。因为也没有看过相关的报道,感觉这个进展应该不是很快吧,否则有结果的话早就出来了吧。当然了,对这种事情我觉得应该一定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

⑼ 镇政府截留农民上交的养老金,找纪委有用吗

镇政府敢截流农民上交的养老金说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举报他们,找纪委举报有用的,必须有用。

⑽ 企业职工退休后嫖娼违纪纪检委双开养老金有吗

你是说企业职工退休后嫖娼违纪纪检委双开养老金吗?这种情况不会这么办的,因为纪委只是查领导一类的,当官的不可能,他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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