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不交养老保险怎么办
不合法,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1)企业一年没缴养老金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Ⅱ 有企业不交养老保险金
首先提醒一下,来企业职工在退休自之前是得不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
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得到的是退休金。这部分资金由企业自筹,跟社会保险无关。
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障系统给付养老金。
这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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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养老保险中断一年不补交可以接续吗
【摘要】某员工辞职后离开苏州到扬州工作,期间有几个月未上班,在扬州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此员工打算把养老保险关系从苏州转移至扬州。但被要求补缴失业期间停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他不明白这样要求是否合理,之前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用能否不补?网友提问:我有一朋友是江苏扬州人,农业家庭户口,2003年7月从苏州爱普生公司辞职至扬州工作,直至2004年2月开始与扬州市一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时未交),扬州单位要求其将养老保险手续从苏州转移至扬州单位才能给其缴纳,现在想咨询的是:他在苏州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过在扬州咨询时要求其将2003年7月~2004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交齐后方能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在苏州讲只要在扬州重新申请一帐户后将保险金转移过来就可以了,不需要补交该未上班期间的养老金,双方说法存在差异,他的意见不愿意补交2003年7月~2004年2月的养老金,请各位专家解答他应该按照哪一家的说法,究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复: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2]25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2003年7月――2004年2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结:参保人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应该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失业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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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业单位九三年上了一年班一直没交养老金怎么交法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体的缴费情况如下: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Ⅳ 单位一年没交社保怎么办
如果全部是个人缴,预计交缴基数的30%。
如果单位给交社保,预计个人缴纳为基数的11.5%。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基本医疗:单位6%个人2%
大病:工资的0.5%,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4%-2.4%(根据行业不同),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员工或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2、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市县级统筹的原则。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按要求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4、大病统筹保险:为提高员工遭遇重大疾病时医疗保险的支付上限,大部分医保统筹地区还开征了大病统筹保险,一般按年度缴纳。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财政补贴;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施行浮动费率。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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