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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8 18:30:52

A. 国外都有哪些养老金制度

由于人口不断减少和老龄化不断加剧,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长退休者的年龄也难以避免,很多国外的养老制度也不断的在改变。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国退休者的年龄将由过去的65周岁逐步过渡到67岁。所谓逐步过渡是指将延长的2年分为24个月。前12个月,用12年的过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的工作时间,这样在2024年即可过渡到66周岁时退休。后12个月分6年过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多工作2个月方可退休,这样到2031年时即可执行67岁退休的制度。

总之,大多数国家都是让你在年轻时创造更多财富,老了之后才会有好的养老保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延长退休年龄

B. 求现在最新的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请详细一点,谢谢

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到2030年大约2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增加,这必然也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
根据法律,德国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由现在的平均53%降为46%,到2030年进一步降至4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上世纪70年代,随着德国加入欧盟及受欧盟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影响,农民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低到了55岁,等于农民提前放弃了土地生产,同时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因此,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该模式的实施仍然依赖于政府大量的财力投入。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2002年,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德国政府希望,私人养老保险支付的养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个养老金的15%,中远期达到25%至30%。这样,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将有望从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
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C. 德国回国后 如何 办理退养老保险

保存来你的 Sozialversicherung 号码
在出境前在移民自局注销你的户口, 保存你的这个证明
保存你的工作合同到期证明
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中国入境复印件
你的银行名,银行号,银行帐号
到了中国后,把以上这些证明寄信给德国联邦部 Bundesversicherungsanstalt fuer Angestellte, 告诉他,你已经离开德国,要取回这些养老金。他们经过审查后,过一段时期,他们将给你一个答复和信件,同时也将把钱汇到你的帐号上

D. 德国实行的几种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二战后 , 德国对农业的发展不太重视 , 但出于民众对食品安全广泛关注的考虑 , 确保社会稳定 , 保障农产品能自给自足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德国政府从上世纪 50 年代加大了对农业的保护与发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农业生产。建立完善的农民养老保险体制是其中的优惠政策之一。 当时, 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 , 迫切需要实施农民养老金政策。而传统的农民养老模式是由农民子女来负担他们退休后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养老保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 当孩子长大之后 , 子女更愿去城里谋生 , 不愿意接替父亲的衣钵 —— 在农村务农 , 或者有的年轻人根本不愿意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 来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经过探索 ,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三种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这一模式是在上世纪 50 年代发展起来的。即农民在退休之前 , 每个农民缴纳一笔费用 , 待其退休之后 , 政府支付他们同等的一笔退休金。但在这种模式下 , 政府存在过度支付的风险。 二是额外奖励模式。上世纪 70 年代 , 农民的退休年龄从 65 岁降低到了 55 岁 , 等于农民提前放弃了土地生产 , 同时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 , 因此 , 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这种模式仍然依赖于政府大量的财力投入 , 相对于第一种模式而言 , 政府的负担并未减轻。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进入上世纪 90 年代 , 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 , 是根据农民和他妻子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 , 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种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农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确定。第二 , 农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给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养老金支付成本并没有降低下来。 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 , 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 , 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 , 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 , 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 , 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更为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E. 德国率先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及作用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 社会保险制度 )为核心内容,并辅以( 社会救济 )和( 社会福利 )为特征。

F. 在德国交多少年养老保险才能有养老金吗

提前领的话, 领不到全额的, 比如 70%, 80%, 120%在交满60个月的养老保险后,才能有权享受养老金。专
领取养老金的属数额除了你的年薪之外, 还要具体根据你的缴纳的年限来定.
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是67岁.
养老保险如果上满45年.
如果到退休年龄之后, 还在工作, 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往后顺延的话, 会有额外%的补助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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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和德国社会保证制度以及本问题相关的论文如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清晰,日趋完善,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的、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社会保险
1、医疗保险。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几乎所有的德国国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未参保率仅为0.3%左右。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约90%的国民参加的是法定医疗保险,不足10%的国民参加的是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基础,多种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为有机补充。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医疗保险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体在11.5%-15.5%之间。雇员承担50%的保险费,由雇主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交,剩下的一半由雇主补齐。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国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妇女、失业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于参加保险,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即“一人参保保全家”。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而且是强制的,所有参加有偿工作的人和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全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如果愿意服从联邦劳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参保者,可以按过去一个自然年收入的60%领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子女,保险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12个月,年老难以再就业者可以延长到32个月。如果继续失业,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此后,其需要工作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复享受以上待遇。
3、工伤事故保险。其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工伤事故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保险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医疗、康复等资金花费提供补偿,也在受保险人在受伤散后不能工作停发工资时提供受害者津贴、养老全。如果受保险人不幸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身故的,保险金会向遗属提供丧葬费、遗属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
4、护理保险。德国的人口的老龄化的情况造成了家庭结构改变,对老年人口的照顾和看护已经由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于是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该法规定参保人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需缴交雇员月收入1.7%的护理保险费,由雇王与雇员各半分担。参保人年满65周岁需要护理人员照顾或者进入养老机构的,经相关程序可以由保险支付大部分费用。
5、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为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全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在内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参加。月收入8700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缴交法定养老金税,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5周岁,可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
(二)社会赡养和赔偿
1、战争受损者供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战和二战中德国方面的受损者众多。为帮助受害者,德国政府对一战二战中的身体受害者提供赡养,供养资金由税收支出。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

2、暴力行为受损者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下也给予救济。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德国社会救济发放的群体是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会救济的标准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相对应,社会救济金也分为两种: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社会救济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城镇政府管理发放。
(四)社会促进
社会促进分为家庭促进、教育促进和住房津贴。家庭促进目的是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孩子出世后养育子女的负担,其面向现居住在德国境内、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国各级学校一般来说大部分费用不需要学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学生仍然有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支付的困难时,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一半的补贴和无息贷款。住房津贴是为了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购房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获得住房津贴需要向市、县行政机构提出特别申请,一般期限为一年。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为人称道,但近年来其受到的诟病越来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个人惰性产生。长时间高福利导致了收入倒挂,有时失业者得收入受益于各式各样的补贴和福利反而比就业者中的低收入者还多。造成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业率水平。(2)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德国工资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业必须为雇员承担多种保险,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业无力雇佣工人。同时,由于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措施,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需要给予员工高额补偿,导致企业雇员转趋谨慎,劳动力市场僵化,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3)造成国家的负担。社会福利开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负,赤字扩大,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提高税率等方式缓解,大量的社保资金也挤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资本。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社保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水平相一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大约相当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40%,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德国经济不堪重负的教训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会侵占国家的积累资金,如果在社会保障上投资增长过快,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经济增长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循序渐进,稳步发展,不可急于求成,盲目冒进。

第二,要花大气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保制度良性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较好的进行,离不开德国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立法的层次、水平还有改进的空间。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没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规范,仅仅是依靠国务院下发的规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应当的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下一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抓紧制定实施。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多方参与。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同时也应该将民间慈善机构,非官方的红十宇会、商业保险公司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当前我国的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出现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实行我国现行的现收现付方式分配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将出现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解决包括资金筹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H. 德国的养老体系是什么样子的

德国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养老、企业养老和私人人寿来保障。这些号称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实,三者中以法定养老为重要,其他两种对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只起补充作用。
德国的法定养老创始于19世纪末。职工必须按月交纳费,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起初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若遇到通货膨胀,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1957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让老年人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随着全国工资水平的提而增加。根据现行法律,每个职工参加法定养老。费占工资的19%,按月交纳,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这些费用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不足部分由联邦zf从财政开支中补助。
德国人退休后,每月可领到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低。一个有40年投保时间的退休职工,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投保时间的,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
企业养老是由各企业举办的一种福利。大约三分之二的职工享有这项福利。这项福利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企业一般把这笔费用存入机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到企业养老金。其数量各企业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养老金相当于净工资的4%左右。这对于退休职工来说,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
私人人寿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费。人寿是一种既具有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的职工相当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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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德国退养老金

三四个月挺正常的。
一般普通的每年报税的话,也要等上几个月才有结果的版。

着急的话权,不妨催一下喽。可以先打电话过去问问。
如果没有结果,就以书面形式,跟给你们发出通知的那个机关联系。
看看当时你们收到的通知上面有没有email。 如果没有的话,最好就直接寄信去问。
一般书面形式比较正规。他们也会以书面形式给与答复。那样,你手里也好有个证据。
如果对退回的金额有质疑,记得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申诉。
祝你们好运

J.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缴费实行什么费制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养老保险法律的国家,早在 19 世纪晚期就颁布了《养老和伤残保险法》,给工人和企业雇员提供养老保险的法律保障。“二战”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农民。在1957 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中规定,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独立于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等的强制保险,该法还对缴纳主体和比例作了规定,一部分由国家补贴,国家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险金进行监督管理。进入 21 世纪后,德国经济面临增长乏力、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压力,政府成立了“德国社会保险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继续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但基本法律原则没有变化。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延续了投保资助模式的特点,即不同社会成员不同标准,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相关联,现收现付等。农民有一套独立于法定养老保险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中,设立了 20 多个农业社会保险,对不同类型的与农业相关的人员给予全面系统的保障。在德国,每一个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立法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义务,从更高的层次上提倡团结互助,保证了制度的推进与发展。
二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德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的管理权,其组织独立于政府机构,其预算也与政府财政预算相脱离,国家仅对其进行外部监督。德国农民养老保险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这些经办机构具有法律拟制人格,属于法人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同公司法人类似,这类机构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其成员主要由区域内的农场主和参加保险的农业雇工组成。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制定组织章程、机构管理运作的原则规则、实施农民老年保障制度的方针以及确定农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董事会作为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管理养老基金的运作事宜并拟定相应的财政计划。除上述农村社会经办机构外,德国还设置了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专门负责涉及农业事故的保险业务。同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同,该保险联合会也属于法人组织,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德国模式的优点在于,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利于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其社会民间法人团体的地位也使其能够更加注重被保障者的利益,有利于协调政府利益与国民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是合理分配国家、社会、农民三者之间的责任。在宏观层面上,由国家主导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在微观层面上,农民个人作为承担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主体,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支出的 1/3,之后方可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各种权利和各项利益。同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最后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填充。将保险责任在国家、社会与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不仅减少了农民的经济压力,也避免了政府的沉重财政负担。
四是支付方式多样化。在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主要以现金形式实现,还采用新颖特别的实物支付方式。此外,在出现特定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实物支付的形式来实现养老保险金的给付。例如,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以康复性治疗的形式代替现金的支付。这种特殊的给付方式,不仅满足了社会保障的需求,还促进了社会就业,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双重的积极效应。
五是充分考虑农业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德国,根据其普通法定社会保险的规定,投保人所应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但涉及农业领域情况就有所不同。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农民收入难以预计,因此农民投保社会保险所应支付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水平一般不相关。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即所有投保人的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一样的。[2]同时,随着德国产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转向其他职业。为了配合农业发展并兼顾农民的利益,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允许农民灵活转保。如一个农场主转变为一个公司的职员,原先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缴费可以折算进普通养老保险。这种灵活的转保方式使得德国农民养老保险最大程度地保障着农民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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