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流程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同省转移流程:
同省转移(同一统筹地区),可先打印你缴费证明或凭证,带到目的地社保申请转移,同意开接收证明,本人携带该证明到原参保地社保打印历年缴费清单带到目的地社保登记,社保部门相互联系办理转移。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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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
不能的,严格的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取出的,但是有一定条件的。我给你列几条可以取出的条件,供你参考: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2、参保人因故死亡;3、参保人出国定居;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另外农村户口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未建账户,不退款。
医疗保险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的余额,用完为止。
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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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个人账户金额可一次性领取全部金额。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将剩余年限补缴齐,同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者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办法不限户籍是不是本市,只要参保缴费即可。
个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需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则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这样,缴纳者就可按月领取退休金。
也就是说,在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后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少需要具备累计缴费15年的条件。而对于缴费时间不足者,则可以选择延长缴费的补缴方式。
❹ 确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原则
大数法则与社会保险的相关性如下:
1、大数法则发生作用的基本条件是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据此判定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哪些险种遵从或者不遵从大数法则,或者说,大数法则在哪些社会保险险种中发生或者不发生作用。
2、首先看养老保险。人从出生到成年再到衰老,是一个稳定的周期性变动过程,不具有风险性。人们无须运用大数法则便可准确统计出某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的人口年龄结构及其变动趋势,以及某一年度领取养老金人数和养老金给付总额。
3、养老保险制度所要做的,一是尽可能扩大覆盖面并保持一定水平的政府投入以增强筹资能力,保持和增强纵向共济水平;二是尽可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横向共济水平和能力,满足养老金按时足额给付的要求。
4、其中,扩大统筹范围有助于化解部分地区由于制度赡养比偏高而形成的养老金支付危机,这种危机可以是现实的或潜在的,但不具有风险事件的特征,因而这种危机化解机制所遵从的是社会共济原则,而非大数法则。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寿险的承保标的是死亡而非年老,虽然死亡对于每个人都是注定的,但人何时死亡却是不确定的,因而死亡率的统计遵从大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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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赔付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社会养老保险的赔付:
1、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❻ 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退休待遇的内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2)原下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标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它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中,应当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都作出规定。
建议我国立法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下述规则:(1)退休金同在职工资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因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长短、是否工伤(职业病)、有无特殊贡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以在职时实得工资的全部为基数,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规定,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并不低,一般在60—75%,问题是作为工资取代率基数的标准工资在实得全部工资中所占比重日趋下降,这就使退休金与在职时工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所以,对工资取代率的基数应作新的规定。(3)考虑到工资收入差别在扩大的趋势,有必要采用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与工资收入成反比的倾斜政策。(4)退休金最低额不应低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数额,即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依法应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退休金最低标准。(5)退休金的最高额一般不应超过在职的正常工资收入。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者因工资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有必要对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做法是每当因物价上涨而进行工资调整时,随之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发一定的物价补贴。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有用人单位给付和保险人给付两种方式。改革前我国一直采取由用人单位给付的方式。按照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为主,用人单位给付为辅。其规则如下:(1)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但对于连续工龄(或缴费工龄)较短者,宜在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2)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按规定比例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但个人负担部分应低于未退休者。(3)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给付。
❼ 养老保险给付标准
1.保险金给付包括支付保险人的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丧葬费等支出。给付时,县级单位对保险对象领取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由乡(镇)管理机构代县(市)发放。
2.根据投保人缴纳金额、缴费年数和缴费方式,按一定增值利率计算积累总额。投保人缴费积累总额确定后,结合资金的时间价值,确定养老基金给付标准。
3.保险金给付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备积累式”或称“资金预筹制”筹资办法,保险对象的保险期可划分为“缴纳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近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积累的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越来越大,到开始领取时保险对象的保险费额积累到最大,我们称此时的积累本息为“积累总额”。在领取分摊阶段,根据一定的互助共济条件,将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一定年限。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就是说,不同缴费标准及年限具有不同的积累总额,不同的年龄开始领取具有不同的领取标准。
(1)积累总额的计算
如果缴费年限为n年,选定年缴费且每年年初缴纳全年保费,则:
积累总额=143.912 727 3×月缴费标准×(1.088n-1)
如果选定月缴费且每月月初缴费,则:
积累总额=138.496 502 2×月缴费标准×(1.088n-1)
如果采一次性缴费,n为缴费到领取时积累的年限,则:
积累总额=0.97×一次性缴费额×1.088n
如果缴费标准、增值率发生变动,则要分段计算积累额,然后再合并计算积累总额。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按人立户建卡,在每个人的缴费记录卡上,计算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本息)。
(2)养老金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60岁开始领取,则:
月领取标准=0.008 631 526×积累总额
保险对象55岁开始领取,则:
月领取标准=0.007 871 541×积累总额
保险对象50岁开始领取,则:
月领取标准=0.007 441 758×积累总额
(3)继承保证金的计算
不论是60周岁还是55周岁、5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保证期都是10年。
在保险期内,如果继续逐年逐月领取,则继承保证金标准与原养老金标准相同。
在保证期内,如果一次性领取剩余保证期的继承保证金,则一次性领取额不是剩余月数乘以原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扣除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领取继承保证金额=剩余月数×原养老金月标准×[1-0.002 5×(剩余月数-1)]
❽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如何给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是根据政策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和保证领取期限,参照生命周期表中的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领取人的平均领取分摊年限。这样做一方面保证计算参数的相对准确,另一方面在业务操作上比较简便,符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一般为60岁,保证领取期限为10年,即保证领取期限为从60岁到70岁,如果投保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而未到70岁死亡不足10年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如果超过70岁仍健在的,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1)养老金领取金额的测算。养老金月领取为Y元,预计保险对象平均分摊年限为n年,则其领取总额现值为:
如果基金的增值要求高于基本给付标准,则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月领取标准的基础上加发一定比例的补贴。基本给付标准一般是固定不变的,补贴的比例随增值要求的变动而调整。
❾ 养老保险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你问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啊?
1.征税制就是政府通过向用人单位及正在工作的职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向有资格领取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对象进行支付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各种社会保险合并征税,然后根据预算为各项保险分配支出数额,多被现收现付制的国家采用。
2.缴费制就是政府通过向用人单位及正在工作的职工收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现在或者将来的保险金支付。我国当前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实行的就是缴费制。
一般来说,征税制比缴费制的强制性更有效,且不容易产生遗漏。
3.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与条件。通常各国普遍规定两个基本要求:(1)缴费满15年;(2)达到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我国养老保险的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4.养老保险的给付内容。养老保险最主要的给付内容当然是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仍然生存时所需要的各项生活费用开支,即养老金。除此之外,有地国家或者地方还规定有丧葬费用、死亡抚恤金。我国养老保险给付的主要内容是养老金,有些地方也规定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但是这两项不是全国统一的。
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给付标准是:统筹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统筹账户养老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00;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和当时的社会平均余命计算每月领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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