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计算
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意义,市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十分关注已经领取待遇。那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计算?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对于养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险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养老和教育金榜单
计算公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案例分析
假如你今年46岁,每年按1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1500元,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标准=[55元+0(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体补助、社会及个人资助等)]+利息(本次测算是按银行最新利率3%的不变数计算的复滚利息)}÷139= 72.39元。年养老金合计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13030.20元(个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30000元,月养老金标准为326.62元,年养老金合计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58791.60元(个人收益28791.60元)。
保哥提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计算?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元一年1000元一年领取的养老金是一样多的吗
居民养老保险月领取金额=(一生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利息+政府补贴)/139+80元。
其中80元是国家规定的,各省有提高。
3. 养老保险案例
我认为应该由全盛公抄司负责。
借调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小王的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有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另外,养老保险费并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借调合同只对工资由谁支付做了约定,但并未约定由兴达厂承担社保,所以全盛公司应该为小王交社保。
4. 找一篇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案例
案例你好啊在此次在于了一些问题材是个是个是个是啊在此次在家是兔兔是个是一种子在
5. 急求一个有关养老保险争议的典型案例
养老保险可否补缴?(就是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工作年限,可否?)
我们山东省淄博市这边就不允许补缴以前的保险,但是据我所知,山东省其他地市有允许补缴的。政策不统一啊。光山东省这政策就不统一,那全国呢.....
6. 谁能举个例子,看看养老金怎么算的
以北京市为例。
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依据《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也就是说,北京市养老保险以职工为例,缴费标准按照9000元计算,那么职工个人要交纳的费用为:9000*8%=720元。而企业需要按照12%交纳,也就是9000*12%=1080元。合计就是720+1080=1800元。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案例扩展阅读:
以北京市为例,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用每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除以相对应的上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比值相加后除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即得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可以理解为个人缴费水平和社会平均缴费水平的比较,在计算养老金时,这个指数起到了对计算基数进行放大或缩小的作用。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养老金拿得也就越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网络-北京市养老保险
7.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办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且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开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8. 因养老保险而老有所养的例子
按现行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是非强制的,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愿参保。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基金,对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的时候能够有经济来源,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同时也是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实行强制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在还没有达到非常发达的水平,强制性的养老保险还未要求所有的单位都要办理,也不是所有拿工资的劳动者都能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即使是其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做到养老保险覆盖全国的劳动者的例子。以现阶段我国的发展水平来说,还仅限于要求上述条例中涉及的那些单位强制办理养老保险,对其他单位暂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农村的乡镇企业等单位还没有强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当然,法律虽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些单位仍然可以主动为本单位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以解决退休金发放困难等问题。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9. 国家有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版人转移权,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规定了参保人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目前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已有案例表明若发现有重复领取的会先停发,跟参保人本人协商之后确定只能领取一份之后再重新发放。
10. 谁能提供一份自己,或家长的社会保险的案例啊,期末作业。
自由职业者是当今社会中创业最为艰辛、收入最不稳定、生活最无规律的社会群体之一。由于学历程度的参差不齐、接受新理念能力较为淡薄,且一天到晚忙于事业,往往透支自身的健康而忽视自己的保障,大部分人不懂得怎样用商业保险来规避自己的风险,有的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没有。面对如此困局,自由职业者应该如何购买保险,及时建立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
★专家分析:
对自由职业者来说,由于没有社会保险,所面临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风险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当务之急,之后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适当数量的医疗保险、意外险和养老保险等。
先办社会保险是上策——自由职业者应该优先考虑办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自由职业者如果没有社会保险,所面临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风险就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所以不应以“没时间”、“没有用”等借口忽视了社保的意义和功用。
优先考虑重疾险,意外险是必需品
然后补充商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保而不包”和“广覆盖、低保障”的性质,所以当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家庭中某一成员,尤其是家庭经济支柱遭受重大风险时,是无法真正满足减缓或减轻风险来临时的经济压力的,所以必须用商业保险来作补充。
并且投保保额要切合实际。一般一个家庭要从被保险人去世带来的财务冲击中恢复过来,必须在头10年维持原家庭收入水平,简单的说就是被保险人目前年收入的10倍。同时,还应该加上贷(借)款总额的保额,以解决因意外发生不测给家人带来的债务压力。
保险产品要合理配备。自由职业者购买保险要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如在创业阶段,就必须考虑到创业期间的高风险程度,首先应该投保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比如意外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寿险等,待运作正常、收入稳定且提升后,再及时增加养老保险;
保费支出要量力而行。就人寿保险而言,保费的支出其实也是一门学问,太高了会影响日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运作,太低了无法满足所需要的保障。建议人寿保险一般拿出家庭年收入的15-20%左右用于商业保险的支出是比较合理的。
★案例分析:
男,32岁,自由职业者,在上海,已婚无孩子(打算1年内有孩子)。目前无贷款,家庭年收入约10万,想求助一个比较好的商业医疗保险,年度保险花费5千左右。
保险规划:
大概健康保障方面5000-6000比较适合。这样的方案不仅解决重大问题,也解决小问题:比如住院或意外,医疗费用,进口药/自费药/新药等。
方案如下:
1.意外或者自然身故保障+全残保障+大病保障==20万额度,大概5000多每年,这个是返还型的,即无疾在70岁返还20万现金;
2.意外险,30-50万额度,数百元,保障身价;
3.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医疗(无次数限制,进口药/自费药/新药都可以报销)。
★投保指南:
由职业者有比较明显的共同点:
1、月收入不是很稳定;
2、部分没有购买社保;
3、公司福利跟业绩挂钩,不稳定。
针对上面几点,自由职业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社保是一种福利,也是保障的基础,如果公司支持的话,应该尽力争取购买,如果公司不支持,也可以推而求其次,拥有工作地户口的自由职业者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补充购买保障全面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保的至佳搭档,能够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对于那部分无法购买社保的自由职业者,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3、商业保险按照保障标的(保什么)划分,可以分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终身寿险。投保保障全面的险种组合,获得全面的意外保障、生命保障和医疗保障。因为经常外出奔波,意外风险较大,适当加高意外险的保额,或者购买专门的交通意外险。
4、商业保险按照投资方向(保什么)划分,可以分为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因为销售人员的收入存在波动性,尽量选择灵活的万能险或投资连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