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法律规定退休失踪退休工资怎么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内生之日起满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对其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切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规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失踪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停发其退休金。但是这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是不存在影响的,其一,将来退休人员本人重新出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补发;其二,就算失踪本人不再出现,其个人账户同样可以由其家人继承。
Ⅱ 企业退休人员失踪两年后退休金还有吗
失踪6个月内退休金照发,第七个月起停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回不明答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其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待遇,补调应当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但近亲属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死亡待遇。
Ⅲ 急:老人失踪后的退休金问题
回答:1,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你家老人下落不明已3年,你如内果是老人的近亲属则可以向容法院申请宣告该老人为失踪人。
2,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时同时应指定老人的财产的代管人。失踪人不是死亡人,老人的退休金应当支付,但是与老人有关的债务也同样有效。财产代管人由法院指定,职责不是花老人的钱,只是替老人管理。
3,宣告死亡的年限分两种,一种是下落不明满4年即可宣告死亡。一种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就可宣告死亡。要看那你家老人是哪种原因的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判决下来之后,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我知道的就这些,希望对你有帮助。
Ⅳ 请问失踪法院宣告死亡.社保停发养老金到宣告那天的养老金补发吗
先宣告失踪,后宣告死亡。如果从法律上来说,只有死亡,民事权利义务才消失,宣告死亡,法律上认为是民事主体的死亡。而失踪,从法律上来说不应该是认为其民事权利义务的丧失,而是由他人代为行使。所以认为是有效的,同理,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之间养老金是应当补发的。(不一定准确)
Ⅳ 还没有宣告失踪能否停发退休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
1、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
2、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4、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Ⅵ 发生哪些情形,将停发或暂时停发养老金
根据抄《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亲属应在30日内到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6个月的,亲属应在其失踪后第六个月通知社保部门,四年后仍下落不明的,亲属到公安部门处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亲属应在事发当月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Ⅶ 退休工人失踪 他的工资是否马上就不发了 如果要发 发好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内4年或者意外事故容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退休工人失踪人员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对林某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
Ⅷ 失踪人员失踪几年后回来,如何发工资及养老保险
未到退休年龄失踪人员,单位可办理帐户封存、启封的变更手续,并需附公安机版关证明权或家属签名证明;
宣告死亡的可办理终止帐户的变更手续:
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2、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署、街道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3、失踪人员出示司法机关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因工失踪的,可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如离退休人员失踪,其所属单位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有时间规定,如一个月,各地是不同的。),立即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手续。社保中心将从办理失踪的次月起停止拨付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失踪的离退休人员重新出现,单位应凭有效证明及时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恢复按月拨付并补付停发月份的养老金(不计利息)。如法院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单位应凭法院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Ⅸ 退休工人失踪后退休金停发,如果一直不回来,向法院申请人员失踪后,法院宣布其死亡这期间退休金会补发吗
如果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了,期间的退休金应予补发。如果宣告死亡回后不再出现的,不予补发。
《关答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Ⅹ 退休人员失踪3年,养老金发放应该停止吗
林某是湖南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已经走失3年至今未归。2000年以前,社保局一直将林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2001年开始,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理由是林某已经失踪3年,至今生死未卜。养老金在正常情况下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但现在无法判定林某的生死,也不能一直发放下去,只能暂时停发。林某家属则认为,林某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双方究竟谁是正确的呢? 案例评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林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对林某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本案中,社保局停发林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适当的。只是今后,如果林某重新出现,就应该为其依法补发待遇。 (2)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意见。此案涉及的是退休人员失踪以后,退休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失踪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停发其退休金。但是这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是不存在影响的,其一,将来退休人员本人重新出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补发;其二,就算失踪本人不再出现,其个人账户同样可以由其家人继承。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