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北省养老保险条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后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法处理。
五、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欠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欠费。不予补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尚未再就业期间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已经再就业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原则上可一次性补缴欠费,属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期间欠费的,可按照补缴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本人自愿不补缴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
六、企业原招用的临时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转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属于1990年3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从从事临时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同缴费年限。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业招用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的,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自谋职业、自由职业和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缴欠费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八、1995年底以前企业长期病休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5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计〔1988〕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子女顶替的退养人员及原失业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
被劳教、判刑人员,不允许补缴劳教、服刑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仅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费人员的补缴,2005年1月1日后仍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国家和我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⑵ 河北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版及其职工权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政策实行保底封顶。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不一,所以缴费基数也是不同的。
⑶ 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先从数据上看,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8.22%,其中有985万人正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至少目前这985万人将于明年起每月多领1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每月财政就要多支出近1亿元养老年,一年下来就是近12亿元,而且明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还会增加。
另外,特别要指出的是,这次调标还是在河北省大幅削减产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做出的,这充分显示了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民生的极大重视。
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从2014年起,河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连年提高。
2014年7月,每人每月上调至70元
2015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75元
2016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80元
2017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90元
前三次调整都是上调5元,本次调整一下上涨10元,达到每人每月90元,这比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了20元!
河南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⑷ 养老金河北省是多少钱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河北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
从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⑸ 河北省 养老保险 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对河北省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之外没有另行规定细则,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