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香港户口可以在大陆买养老保险吗
可以,但只能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社保其他4险不能购买
❷ 香港到底有养老保险吗。。
香港有强制公积金计划 职业退休计划以及商业保险 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到六十五岁就可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每月有六百二十五元,到七十岁增至七百零五元 不过这样的补贴根本不够生活
❸ 移民香港后,,在大陆购买养老保险可以继续交纳吗
1、当事人已经出镜定居(移民)的,在内地缴纳的社保不能再享受(内地的户口在当事人版移民后权,会被注销);
2、当事人办理出境定居的,办理户口注销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结清(提取),并终止社保关系;
3、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应到原用人单位,填写“终止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再带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定居国签发的定居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❹ 香港居民身份证能否享受医保和养老
不能享受大陆的任何福利了,香港的医疗福利是可以完全享受的。但是限制了其他的东西,例如没有护照很难出国旅游、不能够申请香港永久居民可以享受的低保和公屋福利。
❺ 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的,可以参加社保吗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内地就业的香港人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鉴于香港与内地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同,结合内地目前采用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采用香港、澳门政府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上述两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码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同时建议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标识,以区分香港、澳门居民。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实现双方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互免,但该问题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不宜由个别省份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社会保险协议。条件成熟时,中央政府将统筹考虑。
(5)香港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❻ 户口到了香港,养老保险在大陆能否继续缴纳
网上许多答案都是错的,可以电话咨询当地社保局,深圳是12333,我也是在网上查了许多信息都是乱说的,干脆电话咨询了,在50岁退休之前办理香港户籍的并且还是在深圳原公司上班交社保的情况(或其它深圳企业),可以做个人信息变更,社保缴交的年数合并计算,不会另外计算的,香港就是中国的啊,所以那些说办了香港户籍内地社保就没了的都是胡说八道。
❼ 香港人买社会,退休后可以拿退休金吗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明确的说,可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5]334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粤劳社[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内地就业的香港人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二、鉴于香港与内地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同,结合内地目前采用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采用香港、澳门政府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上述两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码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同时建议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标识,以区分香港、澳门居民。
三、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实现双方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互免,但该问题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不宜由个别省份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社会保险协议。条件成熟时,中央政府将统筹考虑
❽ 香港人可以在国内买养老保险吗怎么个买法 谢谢
可以。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8)香港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❾ 香港人如何养老
港府对于退休老人的福利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公共福利金,一部分属于社会综援性质。
公共福利金里和退休人士比较相关的,主要有高龄津贴和长者生活津贴两大类。
高龄津贴俗称“生果金”,须年满70岁以上才可以享受,每月1325港元。这笔钱,不够在香港吃饭钱,所以被戏称为“生果金”,意思是只够买些水果。不过好处是这笔钱是到了年龄就给,不需要进行经济情况审查。
长者生活津贴是给65岁以上的人士,每月2565港元。要领取“长者生活津贴”,必须是夫妻双方资产不超过49.9万港元,两人合共收入不超过12620港元(单身人士不超过7750港元)。而且,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就不能再领取“生果金”。
但实际上,在香港,即便是一个端盘子的服务员,月薪都不止7750港元。根据港媒近期报道,在执行最低时薪标准后,连洗碗工的月薪都已经达到近1.3万港元。这意味着,如果老人去酒楼打工洗碗或是端菜,就无法享受到政府的长者生活津贴。
需要指出的是,1325港元和2565港元这两个津贴标准,还是港府在2016年底刚刚修改的,按通胀水平提升了2.8%之后的结果。
至于综援部分,类似于内地的低保制度,金额实际上也非常有限,而且对于申请人进行比较严格的资产和收入设限。申请综援计划的人,前提条件是个人资产要少于47000港元。满足这一条件后,60岁以上单身人士可以获得综援3340港元;如果60岁以上且需要经常护理,还可以另外获得补贴5690港元。所有获得综援的人士,港府都豁免他们在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用。
以上可以看出,香港人虽然没有退休金这一说法,但也有类似的福利,只是金额较少,条件限制又比较苛刻,居民很慢利用福利金来维持正常生活,因此人们退休后,不会靠福利金生活,而是继续从事工作,退而不休,以保证正常的生活需求。
❿ 香港人可以在大陆买社保养老吗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的,可以参加社保。
二、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保障在内地居住、就业和就学的台港澳居民社会保险权益,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在内地未就业、未就读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比照大陆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诉求日益强烈,为减轻其在大陆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生活便利化,《暂行办法》考虑将上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允许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补助由各级财政承担。
(10)香港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是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经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6月14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精神,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
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