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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1-10-23 00:01:59

① 江苏省城镇养老保险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已经统一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新的社保卡打破了江苏省内的区域限制,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享受医疗看病等社保服务。开启全省范围内“一人、一卡、一号”的新时代。
二、新社保卡的优点:
1、“一卡通用”,异地就医更方便
人员省内流动时可免于重办当地卡,统一换发省卡后,人员基础信息和卡状态信息将可全省集中共享、统一管理,使持卡人在全省范围内个人基本信息具备了唯一性,实现省内通用。
省内“一卡通用”还打破了地域限制,使用省卡市民还可实现异地就医、异地就业参保、异地领取养老金等多种功能。据介绍,今后人社业务将逐渐转向全面使用社保卡办理,全省乃至今后全国跨地区社保业务“一卡通用”,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一体化”服务。
2、搭载金融IC芯片,安全性更高
省社保卡上方标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现在通用的市民卡相比,下方少了黑色磁条,而采用安全性更高的金融IC芯片。即使省卡账号、密码被盗,只需去银行办理相应手续,“复制卡”就无法生效。
省统一社保卡为“二合一”卡,包括社保功能、银行金融IC芯片功能。考虑到小额电子支付功能的区域使用局限,无法实现全省统一,原市民卡标准卡“三合一”卡中的小额电子钱包功能被分离。新卡实行A、B卡模式,A卡是搭载了金融IC功能、符合新的标准规范的、全省统一的社保卡,B卡是主要功能为交通、园林等应用功能的市民卡。
3、首次申领免费,原市民卡仍可用
全省范围内首次申领省卡免费,如市民卡丢失补省卡,首次也免费,而省卡丢失再补办则需收费20元。本市户籍、本市参保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申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本人持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市民卡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领手续,代办时则需提供双方有效证件。
正式全面发放省统一社保卡后,原社会保障·市民卡不再发放,但仍可继续使用。但一旦市民卡损坏或丢失,则必须更换省统一社保卡。如不换卡,原有功能照常使用,养老待遇等照旧发放至市民卡。领到新卡后,社保功能转移至新卡,原社会保障·市民卡标准卡不回收,但除公交、园林、门禁等小额电子钱包功能外原卡功能全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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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

2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2018年将加大参保扩面力度,推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并同步享受相关待遇的方式,做好续保费征缴和参保登记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基础养老金发放率保持在98%以上,全省实现城乡居保参保1210万人,实现城乡居保扩面全覆盖。
今年将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元,并力争尽早发放到位。鼓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出台地方提标政策,并由地方财政作出合理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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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江苏省最新养老保险

1、可以不急着转,养老保险不会作废的,这可以放心。
2、江苏已实现省内养老保险自由转移了回,具体可咨答询当地社保中心,确认相关转移手续。
3、参见《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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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江苏基础养老金是多少

2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2018年将加大参保扩面力度,推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并同步享受相关待遇的方式,做好续保费征缴和参保登记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基础养老金发放率保持在98%以上,全省实现城乡居保参保1210万人,实现城乡居保扩面全覆盖。
今年将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元,并力争尽早发放到位。鼓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出台地方提标政策,并由地方财政作出合理预算安排。

⑤ 江苏省个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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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个人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金额为4960元。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为完善全市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末本企业特殊工种的名录、种类、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岗位定员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意见》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
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四、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继续缴费”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参保缴费,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四条规定合并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女性协保人员的退休年龄可按协保协议确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延长五年“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五、扣减病退人员养老金的年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确定相应扣减提前退休的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死亡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七、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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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江苏省养老保险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第二章征缴管理详细都在此网址里,太多了复制不过来,你自己可以去了解下,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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