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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农村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1-10-21 07:19:49

㈠ 驻马店农村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54岁要是开始交保险的话是很费钱的
现在保险公司是很坑人的
你要是以前有保险的话续交就行
不建议再买新保险
买新保险的话不划算
再说了
驻马店好象没有
社会养老保

㈡ 驻马店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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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四日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生育保险原则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将本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直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有关单位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三、生育保险基金(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四、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三)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四)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六)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七)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八)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九)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3.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5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十)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2.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十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十三)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五、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二)骗取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2.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4.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5.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行为。(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六、其他(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三)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的农村养老保险交费的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交费标准为十个档次,100元至1000元,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

㈣ 驻马店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交100元与1000元有多大差别呀

区别还是较大的。按照现在城市的社保组成。个人缴费占将近60%的比例。以后退内休领取保险时由2部分容组成。1基础养老费(前一年平均工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120),如果上一年工资基数为2000;你缴100元供15年;100*12*15=18000元,领到养老金:每月:2000*20%+18000/120=550元;而如果你缴1000,则每月领到:2000*20%+180000/120=1900元;你现在少缴900,你以后少拿1350元;当然算法可能不一样,供你参考。

㈤ 驻马店市农村80岁90岁老人养老金多少钱

八十多岁,可以每月领一百元钱,这个因地制宜,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北京上海的农村老人就多的多

㈥ 河南省驻马店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一,政策:保基本(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费,中央政策每人(60周岁后)每月补贴55元。专
广覆盖:低缴费标准(按属农民年纯收入6%计算)每年缴费205。
有弹性: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的55补贴逐年提高(随中央政策,有可能二三年一提高,有可能年年提)
可持续:一是让老百姓缴费能持续,二是政策的补贴可持续。也就是说在收益与缴费找一个平衡点。让老百姓交的起(每年205),政策也补的起(60周岁每人每年660)
二:机构:人劳局下设的副局级单位农保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三、缴费:每人每年205元每月十几元。分三个阶段:
60周岁以上,一次交够15年3075,年长一岁免一年,61--14年,67岁以上--8年(按你在2009年7月1的时间的年龄,7月1日为基准日)
45--59周岁,按205补缴后,逐年交纳(46先补交2年,--59要补交15年)
16-44周岁,逐年按205交纳。
四,领取及退保
60周年起次月开始领取,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暂定55元)+个人缴费积累总额/160(个人缴费160个月领完)
享受时间:1。活到啥时间领到啥时间,

㈦ 河南省驻马店农村60岁养老金是多少

六十岁是60,七十岁是70,八十岁是80,九十岁以上除了90还有额外的补助

㈧ 驻马店水屯 农村养老保险怎么办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中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 2.关于筹集资金,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例如,不交纳保险金就不许领结婚证等等。 3.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体没有真正的负起责任来。 5.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
形成因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 (二)立法的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开展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
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主要特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 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 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1]
对象权益
保险对象的权益有: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 者,支付养老 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即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 《保险合同强制规则研究》
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 3、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灵活对待,能够纳入到城镇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尽量纳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提前与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衔接;不能纳入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4、循序渐进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制度设计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根结底是“钱”的问题,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瓶颈。所以要好好规划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渠道 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 个人交纳是主要部分。现在农民的经济收入不宽裕,要保证每次资金的交纳,必须提高农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农民的收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比如进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等。合作经济组织正要逐步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体,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如果个人的经济确实存在困难,农村信用社可以贷款给这些农民来提高投保能力,从而落实个人交纳的部分。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所以,国家的支持更多表现为政策支持。 (2)交纳养老保险金时的灵活掌握 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高中低多档次。由于农民收入的灵活性多样性,很难进行考核和计量,而且农民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的,要到年底才进行结算,档次的划分不与农民的个人收入挂钩,而是以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其变化加以调整,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的均衡和养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 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但是现在国家为了拉动内需,不断的下调利率,利率已经低于物价的上涨指数,实际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贬值,最终使养老保险基金“缩水”。基金由地市级统一管理,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运行机制。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构各主体应负的责任 国家的经济政策,随着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社会化,适应于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责任分担机制逐渐开始形成:主要是个人的积累账户,由集体和国家补助的部分构成统筹基金,统一进行地市级统筹。 (1)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农民先前的劳动大部分都积累到了集体财产中。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现形式不同。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采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地区仍然是传统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1979年以后,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呈现急剧衰落的趋势,农户收入中来自集体经济的份额大幅下降。在集体经济基础比较雄厚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比较多。 (3)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
终极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以这种眼光看待农村社会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㈨ 河南驻马店农村养老保险金怎么查询

可以登入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农村养老保险金。
可以持身份证到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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