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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1-10-21 05:12:59

1. 养老保险十五年保费需要多少钱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属、省属、外地驻郑企业及部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均适用本条例,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五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犯。
第六条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和各县(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筹集。征收标准由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体改等部门及工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
对不能或不易计算其实发工资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
第十三条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十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租赁、承包或被兼并时,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该单位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第二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
第十七条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条例施行前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只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第三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追加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三部分组成,从职工本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按下列比例计发: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职工,按本人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计发;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发;
(四)本条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退休、退职职工,退休、退职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本人退休、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发。
第二十二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职工,追加养老金根据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百分之一点四的比例计发。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仍按原规定标准计发。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省、市新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或原规定的生活补贴提高计发标准的,其金额高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额的,只发差额部分;低于或等于增加额的,不予计发。
第二十四条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其中缴纳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标准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
对前款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金从职工退休、退职后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五进行调整。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原计发办法不变,每年可按前款规定调整退休费和退职费。
第二十六条退休、退职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支付。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尚未列入社会保险项目的医疗费及其他养老保险费用,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可以为所属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和获得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优先为其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三十条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自主选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职工所在单位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十二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退职后死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或余额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或余额作为职工个人遗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不进行社会调剂。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
社会保险机构所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的规定,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殖。基金增殖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殖部分全部转入基金。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分别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四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逐步实行全市统一提取基数和比例,统一核算、管理,统一使用调剂金和积累金。
第四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人员增减、工资变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等有关情况。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同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在职、退休、退职职工有权核查本伤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足应缴款额,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可按日并处以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现有企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四个月内,新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
(二)拒缴或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拖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为全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瞒报职工人数或采用其他手段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私扣职工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如数退还,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截留、私扣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截留、私扣款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退休、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丧失,不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发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或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职工与企业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社会保险机构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城镇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的养老保险,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慢慢看清楚应该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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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交了15年养老保险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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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养老保险需要交够15年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的意思是:

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因此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1、灵活就业人员,缴满十五年可以不用再交。但是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高。并且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养老金涨幅越大。所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在用人单位就业,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缴满十五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费。

二、首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在退休之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如果是女工人那么到50岁,可以领取养老金。

(3)十五年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2、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4. 养老保险交十五年以上是什么概念

如果今年是五十岁,那么你达到六十岁时不足十五年了,就要往前补交五年,加上以后交的共十五年最低交费年限。就是已达六十岁了,也可一次性补交十五年的保险费,养老金在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55元以上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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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养老保险满十五年怎么办

不需要连续交,中间可以断交,总的缴费时间加起来有十五年就可以了。根据以下法律条例可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累计缴满十五年的,是累计,不是连续缴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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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次买十五年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职工保险,通常说的社保),未交满15年是没有用的。这是在哪里都不可能改变的。特别是自己交一部分,单位交一部分的。我爸爸是交到劳动保障局的,一般人也是必须缴满15年,到60岁拿钱。这是完全有自己负责的,没有单位帮忙交。由于我爸爸当了4年兵,所以只要交11年。我爸今年50了。
像你这种情况,看看能不能到劳动保障局转啊,我也不是很清楚啊。我是保险公司的,对于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险我倒是清楚。像你说的,环境不好,条件恶劣,其实在早些年应该准备医疗险比较好。不知道有没有呢?
此外,还有,养老要趁早规划,不必都纠结于15年的社保。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国家也养不起那么多老人。现在平均四个年轻人的社保在养一个老人。
还是响应国家号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只要交10年,就能够拿一辈子。
当然,我只是个建议哦。可以买的时候如果不买,等想买的时候已经买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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